南宁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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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科学教室、仪器准备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劳动教室、劳动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德育展览室、心理咨询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2 九年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2) 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仪器准备室、药品室、演示实验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劳动技术教室、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德育展览室、心理咨询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3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仪器准备室、药品室、演示实验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技术教室、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德育展览室、心理咨询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4 高级中学的用房应与高中课程改革相适应,并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2) 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实验室、仪器准备室、药品室、演示实验室、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术教室、美术教具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资料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劳动技术教室、教具室、舞蹈教室、更衣室、体育建筑设施及体育器材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4)有条件的可将实验室与技术教室合建为通用技术实验室,并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3.2.3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接待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管理室等。 3.2.4 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设备用房,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与学生食堂、教职工单身宿舍、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寄宿制学校可设置学生宿舍、教职工管理用房、垃圾收集房、小卖部等。 4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4.1 学校网点布局 4.1.1 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 新建住宅区或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配建一所18~24个班小学,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配建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服务半径尽可能满足小学服务半径≤500m,中学服务半径≤1000m要求。 4.1.2 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学生应就近入学; 2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等。 4.2 校址选择 4.2.1 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 普通中小学校学校的校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3 校园规划设计 4.3.1 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4.3.2 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主干道、地上轨道交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屏障。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4.3.3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4.3.4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3.5 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教室长边相对与体育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4.3.6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4.3.7 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设。 4.3.8 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学校大门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主出入口宽度控制在12m以内,次出入口控制在7m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接送学生的家长等候区。 4.3.9 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4.3.10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4.3.11 校园的围墙应美观牢固,并应具有良好通透性。 5 学校用地面积指标 5.0.1 普通中小学校学校规划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5.0.2 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寄宿制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学生宿舍、教职工管理用房和垃圾收集房的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 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 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5.0.3 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和完全小学游戏场地。 2 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模不宜低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 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模 学校类别 运动场规模 完全小学 300m环形跑道 初级中学 400m环形跑道 九年制学校 400m环形跑道 完全中学 400m环形跑道 高级中学 400m环形跑道 3 学校应设置篮(排)球场,应按每6个班不少于一个配置。完全小学宜设置游戏场。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池、网球和羽毛球等运动场地。 5.0.4 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 完全小学绿地面积不宜低于4㎡/生;中学不宜低于5㎡/生;寄宿制学校不宜低于6㎡/生; 3 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宜按35%控制。 5.0.5 学校校园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及规模 校园总用地面积(㎡/生)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生) 集中绿地用地面积(㎡/生) 校舍建筑用地面积(㎡/生) 学生人数(生) 总用地面积(㎡) 完全小学 12班540人 28.3 11.5 5 11.8 540 15282 18班810人 27.2 13.5 5 8.7 810 22032 24班1080人 26.2 10.5 4 11.7 1080 28296 30班1350人 25.23 9.6 4 11.63 1350 34060.5 初级中学 12班600人 36 11.21 6 18.79 600 21600 18班900人 36 11.21 5 19.79 900 32400 24班1200人 34.8 12.28 5 17.52 1200 41760 30班1500人 33.9 9.28 5 19.62 1500 50850 九年制学校 18班840人 31.05 11.5 5 14.55 840 26082 27班1260人 30.34 13.5 5 11.84 1260 38228.4 36班1680人 29.7 10.5 4 15.2 1680 49896 45班2100人 29.06 9.6 4 15.46 2100 61026 完全中学 18班900人 34.9 10.86 5 19.04 900 31410 24班1200人 34 10.61 5 18.39 1200 40800 30班1500人 33.1 11.15 5 16.95 1500 49650 36班1800人 32.2 9.14 5 18.06 1800 57960 高级中学 24班1200人 32.6 10 5 17.6 1200 39120 30班1500人 31.7 9.5 5 17.2 1500 47550 36班1800人 31.4 9 5 17.4 1800 56520 48班2400人 31.4 9 5 17.4 2400 75360 60班3000人 31.4 9 5 17.4 3000 94200 寄宿制完全中学 18班900人 42.9 10.86 6 25.04 900 38610 24班1200人 42 10.61 6 25.39 1200 50400 30班1500人 41.1 11.15 6 23.95 1500 61650 36班1800人 40.2 9.14 6 25.06 1800 72360 寄宿制高级中学 24班1200人 42.6 10 6 26.6 1200 51120 30班1500人 41.7 9.5 6 26.2 1500 62550 36班1800人 41.4 9 6 26.4 1800 74520 48班2400人 41.4 9 6 26.4 2400 99360 60班3000人 41.4 9 6 26.4 3000 124200 6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6.0.1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1的规定。 表6.0.1 校舍建筑面积(㎡)与生均建筑面积(㎡/生)指标表 学校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 7323 9232 11697 13485 生均面积 13.56 11.40 10.83 9.99 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 8443 110.38 13830 15940 生均面积 14.07 12.26 11.53 10.63 九年制学校 建筑面积 10373 13199 17378 20923 生均面积 12.35 10.48 10.34 9.96 完全中学 非寄宿制 建筑面积 11280 14253 16593 18892 生均面积 12.53 11.88 11.06 10.5 寄宿制 建筑面积 14923 18737 22083 25398 生均面积 16.58 15.61 14.72 14.11 普通高级中学 非寄宿制 建筑面积 14122 16527 18928 23425 27763 生均面积 11.77 11.02 10.52 9.76 9.25 寄宿制 建筑面积 22045 26385 31235 39268 47810 生均面积 18.37 17.59 17.35 16.36 15.94 注: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1.5m2/辆和30m2/辆另计。 ③寄宿制学校相应增加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6.0.2 学校教学用房应配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2㎡; 2) 九年制、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学校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0㎡; 3)教师休息室按每个教学班1位老师、每位教师的使用面积3.5㎡计。 2专用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配置科学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史地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2)九年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学校应配置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应配置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4)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1的规定。 表6.0.2-1 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完全小学 1741 1818 2139 2139 初级中学 2246 2690 3134 3278 九年制学校 2321 2433 3213 3739 完全中学 非寄宿制 2690 3350 3494 3734 寄宿制 3010 3570 3714 3954 高级中学 非寄宿制 3230 3494 3816 4342 4832 寄宿制 3430 3694 4316 4642 5332 3 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等。其中,任课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5㎡/人。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2的规定。 表6.0.2-2 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完全小学 608 779 1030 1201 初级中学 797 1055 1413 1670 九年制学校 897 1158 1537 1819 完全中学 1097 1363 1737 2007 高级中学 1416 1792 2073 2462 2893 6.0.3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应配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程间等。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3的规定。 表6.0.3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 校 类 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完全小学 271 307 353 389 九年制学校 358 411 479 532 初级中学 339 389 454 504 完全中学 433 483 548 598 高级中学 453 518 568 584 624 6.0.4 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配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卫生间等。 1完全小学可根据学校需求,设置一到六年级学生午托用房,按学生人数4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8㎡; 2 寄宿制学校应设置学生宿舍和教职工管理用房,学生宿舍按住校学生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5㎡,教职工管理用房按教职工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7.8㎡。 3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4的规定。 表6.0.4 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48班 60班 完全小学 988 1456 1924 2397 初级中学 802 1166 1533 1907 九年制学校 1325 1933 2552 3156 完全中学 非寄宿制 1225 1592 1972 2350 寄宿制 3081 4052 5036 6024 高级中学 非寄宿制 1610 1997 2362 3139 3899 寄宿制 6434 8027 9606 12795 15967 6.0.5 学校可根据学校用地地形条件,结合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接送、周边社区的停车需求,因地制宜,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1.5㎡/辆和30㎡/辆计;停车场出入口与学校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7.0.1 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7.0.2 校舍建筑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和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2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4层或4层以下; 3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5层或5层以下; 4 其他教学和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7.0.3 校舍建筑层高、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m;初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5m;高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1m; 2 舞蹈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4.5m; 3 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1m; 4 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3.0m; 5 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6 体育建筑设施净高要求,篮球类不小于7 m,田径类不小于9m,排球类不小于7 m,羽毛球类不小于9m,乒乓球类不小于4m,体操类不小于6m。 7.0.4 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房不应低于二级; 2 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7.0.5 校舍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50年的使用年限。校舍结构体系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抗震设计和设防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抗震规范要求。 7.0.6 校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校舍建筑的墙体材料应限制使用黏土墙材,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7.0.7 校舍建筑屋面应根据各地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建筑屋面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隔热、保温措施。 7.0.8 校舍建筑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教学楼宜采用南外廊,单侧走道及外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净宽不应小于1500mm; 3 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不宜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当地坪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4 教学楼内的走廊或过厅等合适位置宜设置饮水处。 7.0.9 校舍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校舍不得采用螺旋形楼梯或扇形踏步。楼梯间应通风,并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各类小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5m;各类中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应大于200mm。 7.0.10 校舍安全防护栏杆或栏板设计应坚固安全,其构造应采用不易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不应低于1200mm; 2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3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900mm;室内楼梯顶层、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4 位于楼梯平台处的窗下墙高度小于1200mm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5 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7.0.11 校舍建筑门窗应耐用、便于开启和清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开启后不应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 2 教学用房的门窗应有利于采光、通风,门扇上宜设观察窗。门框上部宜设采光通风窗; 3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室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2000mm; 4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不得使用弹簧门;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平开式外窗应采用合理、可靠的五金配件,保证使用安全; 5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7.0.12 教学、实验、办公、图书楼、风雨操场、学生宿舍、教师单身宿舍、食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食堂的设计还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有关标准。 7.0.13 校园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 2 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盆和镜台; 3 占地较大的校园,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独立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室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 4 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槽(器),大便厕位宜设隔板。应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5 男生应至少每40生设1个大便器或1.2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m长大便槽; 6 每40~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m长盥洗槽。 7.0.14 普通中小学校的智能化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控制室、视听教学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有线广播及扩声系统等。 7.0.15 普通中小学校的智能化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以校园主要建筑为平台,综合布线,满足校舍内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支持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建筑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卫星系统)、电话和作息音响信号系统,应设置终端到校园各类校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学校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视听教学系统。 7.0.16 普通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并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 7.0.17 校舍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改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的效率,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保证室内环境,节约能源。校舍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朝向宜选择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8 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 8.1 室内环境 8.1.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天然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最佳的建筑朝向,并合理设计遮阳构造,避免阳光直射室内; 2 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并应防止眩光;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 3 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窗地比不得低于1/5。 8.1.2 学校各类用房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教学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表8.1.2的规定; 表8.1.2 学校教学用房采光系数标准值表 用 房 名 称 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 采光系数最低值 (%) 普通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课桌面 2.0 科学教室、实验室 实验桌面 2.0 计算机教室 机台面 2.0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地 面 2.0 办公室、保健室 地 面 2.0 饮水处、厕所、淋浴 地 面 0.5 走道、楼梯间 地 面 1.0 2 学校教学用房的照明标准值不应低于表8.1.3的规定; 表8.1.3 学校教学用房照明标准值表 用 房 名 称 规定照度的平面 维持平均照度 (Lx) 照度均匀度 普通教室、史地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课桌面 300 不低于 0.7 科学教室、实验室 实验桌面 300 计算机教室 机台面 300 舞蹈教室 地 面 300 美术教室 课桌面 500 风雨操场 地 面 300 办公室、保健室 桌 面 300 走道、楼梯间 地 面 100 3 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应满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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