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的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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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培训协议的注意事项 建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何骏 在这个崇尚人才、尊重知识的年代,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竟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发挥人才优势,积累人力资本,许多企业常常采取给与高薪待遇、提供培训机会以约定服务期等方式尽量留任人才,在无法留任的前提下,也常常通过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才的流动和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接下来的几期专递我们将围绕这一主题来展开,本期专递我们首先介绍“签订培训协议的注意事项”这一主题,希望从法律上为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案例说明】 2008年9月1日,李某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李某的工作技能,于2009年6月1日,将李某送到国外接受为期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花费培训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共计5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自李某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其必须为公司服务满4年,在这4年里李某如要离开该公司,必须按比例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培训作为违约金。2011年8月31日,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李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李某的服务期还未满,李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李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未履行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之后李某离职并未按约履行违约责任,2011年9月公司向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判定李某依据《培训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做出仲裁决,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未依《培训协议》约定履行服务期义务,扣除李某已履行服务期,裁决李某支付该公司21875元违约金。李某对此仲裁裁决不服,以该公司为被告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律师观点】 1. 何种情形下公司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是对约定服务期两个要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培训的性质是专业技术培训。对于第一个要件,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显然专项培训费用是指除去提取的这部分培训费用之外的费用。对于第二个要件,所谓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有计划的进行的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接受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司内部或总公司培训会议等等。 具体到该案件中,某外资企业为李某提供为期两个月的国外专业技术培训,并为本培训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基于该培训所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 2.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具体情形 通常,员工在服务期未到期之前从公司离职是最常见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以下情形致使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亦应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是李某主动从公司离职,属于法律规定的最典型的应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情形,按约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服务期的起算和终止 服务期从何时开始起算?是劳动者入职之日还是培训结束之日呢?碰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多次安排劳动者培训的,服务期又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对于以上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为满足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我们一般建议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安排多次培训的,在后的培训应履行的服务期从之前培训服务期履行完毕之日起算。 由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起点往往不同,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二者终止日期的矛盾,对于该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另有约定。另一种情形,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该情形无太大法律意义,因为既然服务期已满,那么就不存在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的问题了,但需要注意劳动者在此时主动辞职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除非公司有违法情形在先。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外资企业与李某之间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未依照培训协议之约定离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李某支付该公司21875元违约金。 【律师建议】 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往往都会给与员工较好的培训福利,但在给与福利的同时却并没有很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有一些企业对于培训的性质不加分析,在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往往造成败诉的结果。我们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对于安排员工培训的,应尽量委托律师审核并起草培训协议,一方面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降低约定的法律风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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