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204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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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
2、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申报,由协议平台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
3、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 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4、的,深交所将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为其开通指定的自用非B股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除外。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发生违约处置情形;(三)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5、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违约处置情形;(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
6、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四章 交易第一节 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第十六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第十八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7、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十九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内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二十条 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证券公司书面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内容。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深交所协议平台在交易时间内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二十二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
8、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标的证券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二十三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为何没有初始成交编号,如何与初始交易对应?)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标的证券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二十四条 购回日标的证
9、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第三节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第二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第二十六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第二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182天。第五章 结算第一节 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
10、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第三十一条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托管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
11、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无关。第三十二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
12、=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第三十三条 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清算结果,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13、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第二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三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的调整方式。证券公司向个人投资者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第三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
14、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交易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第三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投资者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提前购回。第三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的配股权划转的,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相关权益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第四十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
15、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第六章 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 风险管理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有可能形成业务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
16、规、风险可控。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和单笔交易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前款所述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笔交易的标的证券市值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比值。第二节 违约处置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
17、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终止购回;(电子申
18、报还是手工申报?)(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协商处置该笔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三)证券公司与客户就违约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违约处置申请,证券公司还应当提交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证券公司与客户就违约处置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或无法通过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四)证券公司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的,深交所根据其违约处置申请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五)证券公司在标的证券划转至自营账户的次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卖出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
19、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六)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报深交所备案。(是否需要自动申报?)第四十九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终止购回;(自动申报还是手动申报?)(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协商处理;(三)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深交所备案。(处置证券公司?如何处置?)第三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
20、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三)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五)客户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六)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七)其他客户协议约定的异常情况。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一)提前购回;(二)延期购回;(三)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并与客户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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