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法审0]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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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促进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交xx股人发[2014]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其中物业公司、各投资项目公司、直属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物业公司、各投资项目公司及直属项目可参考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管理调控下,各单位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等事项,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各单位 (包括境内、境外全部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工资总额)。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各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对各单位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控。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各单位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交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等工作,并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公司核准后,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制度,逐级审核下级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条 公司参考中国交建发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收入分配调控目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于每年初公布公司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即平均工资增长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各单位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第十三条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范围应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 (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按上年清算时核定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后确定。本办法实施当年,该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确定。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 参考公司公布的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综合考虑本单位发展战略、当年经济指标预算、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当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小于0时,工资总额预算值最低不少于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80%。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据实填报预算安排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并与财务预算编报口径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将责成相关单位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原则 按照“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参考当年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重点审核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增长率指标。 第十九条 审核方法 公司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劳资报表、财务决算统计数据及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算当年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及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 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综合调节系数A×40%+综合调节系数B×60%)×公司平均工资增长率 由于各单位的所属行业类别或经营规模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各单位管理幅度、工作难度、风险水平,将各单位按经营业务性质分成三类进行分类计算,以确定各单位的综合调节系数A。各单位类别分类如下: 1、施工类单位:包括一至六公司、厦门公司、海威公司、桥隧公司、华祥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海外分公司、建筑分公司。 2、技术咨询类单位:包括监理公司、设计院、研究院。 3、工贸类单位:包括凯通公司、世通重工、资产公司。 综合调节系数A=本类型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4+本类型单位上年度人事费用率平均值/本单位上年度人事费用率×0.2+本类型单位上年度劳动分配率平均值/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分配率×0.2+ 本单位上年度人工成本利润率/本类型单位上年度人工成本利润率平均值×0.2(同类型单位数据由公司核定) 综合调节系数B=(1-1/e15×abs(X)),其中X=利润总额增长率×50%+EVA增长率×30%+人均利润增长率×20%(综合系数B∈(-1,1)) 公司平均工资增长率按本办法第十条确定 当有单位完成公司利润指标但人均增长幅度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增长率60%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适当调整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1+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 当年可以单列的工资总额 。 当年可以单列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单位、新接收的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外派人员增加及企业因规模扩大等因素发生的增人增资。 第二十条 单列工资总额 单列工资总额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的原则确定。 由于企业规模扩大、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因素导致的增人增资,且全年职工平均人数确有增长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改善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总量的快速增长,因职工总量(不含新增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的快速增长导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下滑的,则不予核定该部分增人增资。 单列工资总额计算方式: (1) 应届毕业生工资总额=公司现行本科生起薪标准×毕业生平均人数×12×1.5; (2) 复员转业军人、因工作需要新调入人员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3) 由于新兼并或收购等原因导致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发生变化的增人增资,按新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实际发生数确定; (4) 当年境外业务变化导致的境外企业增人增资或减人减资,按境外人员实际人数的增减情况和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5) 因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增人增资,按该类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交建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控制数,结合依据本办法核算出的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控制数,设置均衡调节系数,用于调节两者之间的差额(均衡调节系数∈(0.8,1.2))。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审核完成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各单位执行。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要求,通过劳资月报系统定期报送反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并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同时做好对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劳资月报及财务报表信息,每季度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提示和预警,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 如遇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基础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公司报送调整方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再行批复。 如遇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向公司提出专题报告,由公司单独进行批复。 第六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各单位应当按照清算评价工作要求向公司提交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报告涉及的统计数据应与劳资年报、财务决算保持一致。清算报告应当包括: (一)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情况的说明; (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相关附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的清算工作与财务决算会审同步,一般采用集中审核的方式;按照当年劳资年报、财务决算统计数据,结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核算当年的应提工资总额。凡存在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应提工资总额(包括经批准可动用的工资节余)或者大于当年已经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数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司的清算意见进行清退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工资总额以丰补歉制度,合理调剂工资总额。如遇当年经济效益突出,清算时的应提工资总额高出实发工资总额部分可以作为工资节余,“以丰补歉”;如遇当年经济效益下降,应提工资总额不足时,可以动用工资节余,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前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工资节余的,按“超提超发”问题进行处理。 当年工资节余=(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当年实发工资总额)×90% 累计工资节余=上年累计工资节余+当年工资节余 动用工资节余进行“以丰补歉”后,职工平均工资在按经济效益测算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 清算评价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 (一)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且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均未突破预算控制数,以及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有效调整的,预算清算额度按实际发生数认定,同时核定当年工资节余和累计工资节余数; (二)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突破预算控制数,或者未完成经济效益目标,工资总额预算也未根据本办法有效调整的,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提超发工资后的数据认定,并不再核定当年工资节余; (三)各单位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不符合有关调控要求的,核减该单位下年度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整改;对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完成各单位工资总额清算的基础上,对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予以批复。 第三十四条 如果当年公司实发工资总额突破中国交建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将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请补充附件流程图名称,两个流程图怎么都标的附件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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