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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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个人贷款稳健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村镇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四条 村镇银行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制定个人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个人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村镇银行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个人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个人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个人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七条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内容的个人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个人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发放“循环贷”,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村镇银行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条 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当提高个人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个人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三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个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年; 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或房地产抵押的低风险贷款,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村镇银行服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要有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合规;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贷款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 (七)除信用贷款外,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村镇银行未办理贷款业务; (九)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按照用途分类,个人贷款分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发放给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个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发放给个人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按照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个人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村镇银行应审慎办理信用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可试行公证抵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村镇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贷款额度。 原则上掌握以下标准: (一)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 (二)抵质押物应易变现、可监控,抵质押物的价值按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市场价值必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从严控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机械抵押。抵押物价值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在90%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其他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村镇银行应当根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预期现金流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中长期个人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村镇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个人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个人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个人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到期利随本清、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填写《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附件1)中的《申请理由》栏,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 (2)证明借款人主要资产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以现场核实的资产及收入情况为准)。 (3)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 (4)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根据业务需要提供)。 (5)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的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贷前调查。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担保人进行双人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及主体的合法性; (二)借款人(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品行及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查询情况; (七)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八)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评估价值与市场价格比较是否合理(以孰低原则认定最终价值);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是否签订《同意抵押意见书》(附件2);抵押物已出租的,出租人、承租人是否签订《租赁承诺书》(附件3)并附《租赁合同》复印件;抵押物是否易变现、可监控等;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 (九)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或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十)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贷前调查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重点关注现场了解的实际情况,间接调查重点关注个人征信系统、身份证核查系统的查询结果。 (一)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客户经理在调查报告中分析借款人的现有负债和对外担保时,应结合本行贷款及担保情况,对信用报告数据做相应的加减。其中在村镇银行有借款或对外担保的,以信贷管理系统查询数据为准;在外行有借款或对外担保的,除非有还款单、现金缴款单等足以证明借款已还清的书面材料,否则,一律以信用报告查询数据为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后,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重大不良记录等不符合借款或担保条件,村镇银行不予办理手续的,应妥善保管好可以证明查询前已获授权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二)身份证核查系统,指定专人查询,逐人打印明细,标注查询日期,查询人、客户经理要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在《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中撰写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能力及代偿能力;采用抵(质)押担保的,还要对抵(质)押物进行详细分析。 (二)结论要有明确的调查意见。如同意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预分类意见等。 (三)多笔业务的,首先应说明借款人在村镇银行共有几笔贷款,每笔的金额及担保方式,然后重点分析本次贷款金额及担保内容,结论要说明同意的总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本笔贷款额度及授信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预分类意见等。 (四)授信期限把握以下原则: (1)每笔贷款的起止日期必须在该笔业务的授信期限内; (2)授信期限起始日为有权审批人签字日期,截至日根据授信期限确定。 (3)多笔业务的(主要指抵押贷款),授信期限可分别确定,每一笔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授信额度把握以下原则: (1)参照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工、缴税、工资性支出,以及生产经营环境、借款申请人经营能力与管理水平、行业风险、人品道德等非财务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客户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申请人的家庭净资产。 (2)对于暂无经营项目,或只是计划开办某项经营,并未付诸实施的客户的借款申请,要注意风险,从严控制授信额度。 (3)对于客户正常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得以权限控制、规模限制等为理由,人为压低授信额度。 (4)如需增加授信额度,视同新增授信,按权限审批,确定新的授信金额,授信金额以最后审批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可担保额根据以下标准,按孰低原则确定: 采用最高额保证的,可担保额度应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原则上按不小于1.2倍的比例确定(取整数);采用普通保证的,可担保额度可与借款金额相同。多笔担保业务的,可担保额累加计算。 第二十五条 调查资料交接。调查经办人、调查主责任人分别在贷款调查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风险部门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经办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员在贷款审查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查资料交接。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信贷业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贷审会负责贷款的审议,为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审议人员应对审议工作尽职尽责。对提交的个人贷款,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保管。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投票情况、审议结果等。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写贷款审议意见,贷审委主任签字确认后,连同会议记录交发起行委派风险管控员签署意见,最终报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可对行长转授权,行长可对副行长转授权。按照分级审批原则,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审议通过的贷款进行审批,承担审批责任,并在贷款审批意见栏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的申请,风险管理部门将有关信贷资料移交信贷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 第三十三条 信贷合同应使用村镇银行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并实行面签制度。合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应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最终贷款审批内容相符; (三)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合同上签字,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四)采用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限之内; (五)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审核。信贷合同实行换人审核制度,信贷业务部门签订的信贷合同,要送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相关内容: (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人、担保人名称是否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登记及权证入库保管。抵质押登记、止付等手续要由2名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等相关入库资料,填写《抵质押物品入库交接清单》(附件5),交与会计人员入库妥善保管。 第六章 循环贷发放 第三十六条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贷款,可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循环贷”贷款。“循环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循环贷”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循环贷”借款合同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循环贷”由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办理,要加强“循环贷”的管理使用,对贷款的发放、收回情况,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人员和信贷人员要逐笔做好详细记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用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循环贷”只限借款人本人使用。期间要定期对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贷款使用、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将“循环贷”贷款随意转借他人的,一律收回贷款。对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可采取收回“循环贷”资格、降低额度等措施。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放款审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存折/卡到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专(兼)柜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或综合柜员通过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对; (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核对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四十条 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和借款人的要求,按约定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账务操作,将贷款以转账方式发放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 贷款的支付参照《村镇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坚持双人贷后检查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发放后15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附件6)。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7),检查表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实地贷后检查时,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使用、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降低授信额度或停止授信,操作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降低授信的,已发放的贷款要逐步压缩至授信额度内;停止授信的,已发放的贷款到期必须收回。 (一)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银行信用的; (二)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并在村镇银行要求履约期限内仍未践约的; (三)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未相应追加担保措施,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信用风险的; (四)借款人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村镇银行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担保的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的; (六)村镇银行认为应降低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第九章 贷款收回 第四十六条 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10天,客户经理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贷款展期。“循环贷”贷款不得展期。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非“循环贷”贷款业务,由借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经村镇银行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展期: (一)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8),向村镇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担保人意见栏》签署“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见并签字按手印。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个人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信贷业务部门应对个人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经审查、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三)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获得批准后,村镇银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未获批准的,到期收回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按贷款逾期处理。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进行展期账务处理。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客户经理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9)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附件10)各一式两份,会同协办客户经理,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送交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经理负责全面收集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资料整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村镇银行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对外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章 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轮换和交流制度,客户经理在同一服务辖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在轮换或交流时,应落实贷款责任人,并做好贷款交接,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监交人。 第五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当制订鼓励个人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个人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对未履行贷款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 2、《同意抵押意见书》; 3、《租赁承诺书》; 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5、《抵质押物品入库交接清单》 6、《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7、《贷款贷后检查表》; 8、《借款展期申请书》; 9、《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10、《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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