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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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五)组织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工作。 (六)考核评价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形成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向主管行长汇报并报送上级行。 第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枢纽,负责承担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其中,批量监管工作需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团队(岗位)人员分别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批量监管。 1.批量监管客户信息风险,监测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及失联客户信息更新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2.批量监管贷款用途风险,监测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的合规性。 3.批量监管合作机构风险,监测合作机构不良率、担保机构贷款代偿率等风险指标。 4.批量监管资产质量风险指标,开展停复牌管理。 5.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二)日常管理。 1.开展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权证办理、权证移交、权证办理监管、押品信息监管、押品注销等工作;其中,县域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权证办理、权证移交、押品注销等工作可由县支行个贷分中心抵押登记岗负责办理。 2.组织开展个人逾期贷款辖内电话催收管理。 3.负责个人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工作。对于未集中保管实物档案的,指定专人对辖内实物档案的归档率、归档周期等进行监管。 4.组织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 5.落实其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行负责承担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核实上级行批量监管发现的风险信号,排查客户信息、合作机构、贷款用途、资产质量等风险,拟定风险处置方案,控制并化解风险。 (二)协助个贷中心开展贷后权证办理工作。 (三)开展属地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工作。 (四)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五)负责办理借款人业务变更与收回。 (六)按要求向所在行行长、上级行主管部门汇报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情况。 (七)及时收集、整理个人贷款分类相关信息,并录入C3系统,进行分类发起;收集、整理、更新信贷客户档案相关资料,做好信息录入等。 (八)落实其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后监管 第九条 贷后监管主要包括批量监管和属地管理两种监管方式。批量监管是指监管行个贷部门、个贷中心综合运用相应系统工具,区分客户、机构、产品、额度等不同维度,批量监测、分析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关键风险环节,向下级行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属地管理包括经营行逐笔开展的日常化管理,以及根据风险预警提示开展风险核查、识别确认风险的工作。 第十条 贷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贷款用途、合作机构、资产质量等。 第十一条 客户信息贷后监管 (一)批量监管。 个贷中心定期对客户信息有效性进行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定期对客户、担保人进行电话回访,主要核查联系方式有无变化,包括联系电话、地址及就职单位。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回访频率不低于每半年一次;行为评分低于400分的贷款,按季进行电话回访。发现联络方式无效等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并向经营行发出风险提示函,通知客户经理及时核查并更新信息。 2.对于总行集中远程催收和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过程中发现的失联客户,应及时将清单下发经营行,通知客户经理及时核查并更新信息。 3.个贷中心应按月查询、汇总、审核辖内失联客户信息更新清单,监测辖内失联客户信息更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属地管理。 经营行应指派专人对监管行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对客户联络号码无效(空号或错号)的情况,通过采取上门拜访等多种方式,查找、核实客户有效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C3系统相关信息。 2.在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风险监管 (一)批量监管。 个贷中心定期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批量筛查贷款用途风险线索。个贷中心要运用个贷用途风险管理系统和C3系统等工具,定期对辖内经营行新发放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风险筛查,向经营行发布可疑线索,进行风险预警提示。个贷中心应审核经营行可疑线索认定结果及处置整改方案,跟踪督导经营行完成处置整改。 2.监管支付方式合规性。 (1)个贷中心定期监管新发放贷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个人用信管理相关规定,发现支付方式不合规定的贷款,要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督导整改。 (2)对于受托支付的贷款,个贷中心监管受托支付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个贷中心定期对经营行上报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的用途证明、勾对清单进行核对,对未按时上报勾对清单或自主支付用途不合规的经营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二)属地管理。 经营行应指派专人对监管行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贷款用途可疑线索的风险预警提示后,应指定专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判断是否存在挪用行为。如发现贷款资金挪用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2.接到支付方式不合规定风险预警提示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定期收集、审查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的交易证明,核对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将用途证明、勾对清单等报送个贷中心;接到未按时上报勾对清单的风险信号后,应督促借款人及时提供交易证明,及时进行补报。 4.在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风险监管 (一)批量监管。 个贷中心按月对合作机构开展批量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合作机构不良率。本指标主要评价管理合作机构的履约风险及系统性风险。定期监测合作机构与我行合作贷款的不良率,达到规定警戒线的,对经营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要求其暂停业务合作,并采取措施压降不良贷款。 2.监测担保机构贷款代偿率。本指标主要评价管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每年向合作公司索取其在当地与银行同业合作的贷款代偿情况,定期监测代偿比率。达到规定警戒线的,对相关经营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指导其通过暂停、缩减业务合作实施退出策略,防范业务风险。 (二)属地管理。 经营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定期跟踪收集合作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等信息。在接到上级行风险预警提示后,应根据管理要求采取缩减业务合作额度、范围或暂停与合作机构业务合作等管理措施,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清收措施进行压降。 2.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质量风险监管 (一)批量监管。 管理行个贷业务部门、个贷中心按月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主要资产质量指标开展监测,对重点机构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对清收压降情况跟踪督导。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关注类贷款指标。总行对关注类贷款增量超出以下标准之一的一级分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1)关注类贷款余额月增量超3000万或年增量超8000万的; (2)关注类贷款占比月增量超0.2个百分点或年增量超0.5个百分点的。 二级分行(含直辖市行、直属分行辖内处级支行)、支行风险预警标准分别由一、二级分行确定。 2.监测不良贷款指标。总行对不良贷款增量超出以下标准之一的一级分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1)不良贷款余额月增量超1000万或年增量超3000万的; (2)不良率月增量超0.03个百分点或年增量超0.05个百分点的。 二级分行(含直辖市行、直属分行辖内处级支行)、支行风险预警标准分别由一、二级分行确定。 3.监测个人逾期贷款指标。各级行应按月开展个人逾期贷款监管,对个人逾期贷款增量较多、向下迁徙较为严重的下级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具体标准由各级行自行确定。 4.监测个人大额不良贷款情况。各级行应建立个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台账,按月跟踪清收进度,对新增个人大额不良贷款较多的经营行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总行负责监管单笔500万以上的个人不良贷款;一级分行负责监管单笔300万以上的个人不良贷款;个贷中心负责监管单笔100万以上的个人不良贷款。 5.开展停复牌机构监管。总行和一级分行按月开展停复牌情况监管。对于不良率超出停复牌管理风险控制标准的机构,按照停复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预警、停牌处理。对资产质量下迁严重的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跟踪督导整改情况。 (二)属地管理。 经营行应对监管行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逐笔核查,建立工作台账,分析成因,采取措施。其中,对新增个人不良贷款应逐笔说明成因、清收措施、预计收回时限等。 2.接到风险预警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监管周期的,由各级行结合业务实际确定。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手段,筛查发现个人信贷业务的贷款风险隐患或经营管理漏洞等,并对发现的风险和漏洞进行处置整改的行为。 贷后检查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尽职监督检查三种。各级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尽职监督检查应按照检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经营行定期对个人信贷业务或合作机构按规定频次进行例行检查,通过检查收入经营状况、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状况、档案资料等,评估经营风险。 (一)检查频次和范围。 对于一次性还本的经营类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在实施催收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检查;对于个人购房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1年以内新发放贷款的集中检查;对低信用风险个人信贷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次。经营行已根据上级行监测信息要求对单笔贷款检查的,可减免相应的检查内容。同一循环合同项下的定期检查可与半年内的“单笔用信”调查结合,贷款的定期检查可与同一借款人半年内其他贷款调查结合。 (二)检查主要内容。 1.第一还款来源。对个私业主借款人,主要检查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安全稳定性;对工薪供职借款人,主要检查其职业、收入的安全稳定性。 2.第二还款来源。对抵质押方式贷款,主要检查抵质押担保的合法合规性、押品足值有效性、押品是否账实一致、押品保管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专业市场商铺使用权质押情况等;对保证方式贷款,主要核查借款人的征信状况,检查担保机构经营状况、担保能力变化情况、保证金的落实情况、代偿情况等,以及专业市场的市场经营情况等;对信用方式贷款,主要核查借款人的征信状况。 3.资金用途合规性和真实性。主要检查贷款支付方式的合规性、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对同一合作商下个人贷款和集中逾期的个人贷款,主要检查借款人关联信息,判断是否为虚假贷款;合作楼盘是否销售迟缓、专业市场经营是否景气、合作机构项下个人贷款是否存在虚假风险。 4.其他风险。检查借款人是否存在死亡、触犯刑律、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正常还款。 (三)检查报告。 1.经营行检查人员应提交检查报告,总结分析原因,对核实确认的风险,提出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检查报告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是否存在风险信号,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当前处置结果,以及是否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等。 2.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有权人审批后的检查报告或表格报送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各级行结合内外部监管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确定检查对象、目的、内容、要求、时间、范围等,并对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一)检查频率和范围。 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及内外部监管要求确定。 (二)检查主要内容。 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及内外部监管要求确定,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新增业务品种、资产质量异动业务品种及某一特定业务品种等。 (三)检查报告。 1.检查人员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组织和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是否存在风险信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是否需作后续跟踪检查等。 2.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被出具底稿的责任行应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措施,原则上应在收到检查底稿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十九条 尽职监督检查 尽职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业务特点与内部控制要求,定期对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监管部门关注事项等实施检查,对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一)检查频率和范围。 1.总行每年至少要对一级分行进行一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一级分行总数的10%,并可根据需要抽查一级分行所辖下级机构。 2.一级分行每年至少要对辖内20%二级分行开展现场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抽查二级分行所辖下级机构。 3.二级分行每年至少要对辖内40%支行开展现场检查。 4.未实现集中经营的支行至少每半年对所辖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全部机构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5.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所辖分行或支行比照同级分行或支行执行。 (二)检查主要内容。 1.个人信贷业务基础管理整体情况。 2.个人信贷业务操作合规管理情况。 3.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整体情况。 4.个人信贷业务重点风险领域管理情况。 5.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报告。 1.检查人员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组织和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是否存在风险信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是否需作后续跟踪检查等。 2.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被出具底稿的责任行应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措施,原则上应在收到检查底稿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五章 风险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处理是各级行通过贷后监管、贷后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发布风险信号,处置反馈风险,跟踪督办进度,解除风险信号的过程。风险信号分为机构和客户两个维度。 第二十一条 机构维度风险信号应通过下发《风险预警提示函》方式进行预警,不导入C3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维度风险信号来源包括批量监管和贷后检查等。具备条件的,可由C3系统自动导入、分级、发布;其他风险信号由各级行风险监测人员手工导入、分级、发布。风险信号的处置反馈、跟踪督办、信号解除或信号移交等工作流程应按照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号导入。各级行发现个人信贷业务客户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梳理风险信号并录入C3系统。信号导入遵循“谁发现、谁录入、谁分级、谁发布”的原则。 (一)内外部监测、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各行应建立整改台账跟踪监测。其中,对已录入ICCS系统的风险信号可不重复录入C3系统。 1.内部监测批量监管、现场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由发现风险信号的监管行将风险信号录入C3系统。同时,建立整改台账,定 期跟踪处理情况。 2.外部监管检查发现风险信号的,由被检查行个贷中心将风险信号逐笔录入C3系统。同时,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跟踪处理情况。 (二)通过C3系统风险监测功能发现风险信号的,收到风险预警的经营机构,应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跟踪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号分级。风险信号视影响大小、性质轻重、预计损失多少,由高到低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其中红色、橙色、黄色信号是风险预警信号,蓝色信号是提示信号。 (一)红色风险信号是指影响恶劣、预计损失严重或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重大风险信号。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办法认定为虚假性质的个人贷款。 2.贷款资金挪用到国家明令禁止领域的个人贷款。 3.风险分类形态认定为损失类的个人贷款。 4.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个人贷款。 (二)橙色风险信号是指影响程度较大、预计出现损失或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风险信号。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挪用到非国家明令禁止领域的个人贷款。 2.由于借款人原因(非开发商原因),贷款发放2年以上应办未办权证,且风险分类为非正常形态的个人贷款。 3.抵(质)押物被查封、被非正常注销等,导致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的个人贷款。 4.风险分类形态认定为可疑类的个人贷款。 5.出现其他直接威胁资产安全风险信号的个人贷款。 (三)黄色风险信号是指影响程度一般,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一般风险信号。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借款人原因(非开发商原因),贷款发放2年以上应办未办权证,且风险分类为正常形态的个人贷款。 2.自主支付方式下,超过合理期限未提交交易证明的个人贷款。 3.风险分类形态认定为次级类的个人贷款。 4.其他因基础管理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个人贷款(含内外部监管检查已出具底稿但未纳入以上风险信号特征的个人贷款)。 (四)蓝色信号是指可能对我行个人信贷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提示性信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展期等。 第二十五条 风险信号发布 各行通过C3系统将风险信号及管理要求发送经营行,同时抄送相关责任行。 (一)发布预警风险信息,包括风险信号的等级、预警经营行、预警原因、预警时间等内容,应列示客户名称、业务品种、贷款余额、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等明细信息。 (二)发布预警风险信息时,对同时存在多种风险信号的,应将多种风险信号一并预警。发布预警后,又出现其他新的风险信号的,应对新发生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 第二十六条 处置反馈。经营行每个工作日通过C3系统查看并及时处理预警风险信号。处理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预警发布行,并抄送相关责任行。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原处理方案,应及时上报具体原因和后续实施计划。 (一)红色风险信号与橙色风险信号。 原则上由经营主责任人(可以视情况进行授权)确认风险信号处理方案,并组织人力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经营机构限期清收贷款或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报送风险信号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2.相关责任行进行业务督导问责,落实处理责任人。 3.经营机构结合整改督办情况,每季向上级行报送整改进度报告。 (二)黄色风险信号。 由经营机构客户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处理能力,决定是否报告经营主责任人确认风险信号处理方案。相关人员接到风险信号后,应立即组织人力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经营机构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或规避风险,报送风险信号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2.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落实处理责任人。 3.经营机构结合整改督办情况,每季向上级行报送整改进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跟踪督办。各级行管理整改台账,区分信号级别、信号来源,对风险处理进行跟踪督办,监测考核辖属机构整改工作。 (一)一级分行(不含直辖市、直属分行)。 1.管理上级行转发及同级行内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信号(问题),监测整改工作质量与效率。 2.通过整改台账,定期考核评价辖属机构整改完成率,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 (二)直辖市、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 1.管理红色与橙色风险信号,定期跟踪监测整改处理情况,直至确认风险信号解除。 2.管理上级行转发及同级行内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信号(问题),监测整改工作质量与效率。 3.通过整改台账,定期考核评价辖属机构整改完成率,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 (三)经营机构。 1.管理黄色风险信号,定期跟踪监测整改处理情况,直至确认风险信号解除。 2.管理上级行转发及同级行内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信号(问题),监测整改工作质量与效率。 3.通过整改台账定期测评整改完成率,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信号解除。对于全额收回或经整改消除风险因素的风险信号,经营机构应及时反馈上报,经相关责任行审核确认后,进行风险信号解除,不再对该风险信号进行跟踪。 (一)红色风险信号与橙色风险信号的风险解除,原则上须由直辖市、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逐个审核确认后,在整改台账中核销。确需转由下级机构审核风险解除的,报上级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审批。 (二)黄色风险信号的风险解除,由经营机构逐个审核确认,并在整改台账中核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遵照总行相关制度办法,定期向风险管理等部门报送的风险信号、风险事项报告,须一并纳入风险处理流程进行管理。 (二)风险信号整改报告包括风险信号成因、采取的风险化解及处理措施、责任认定等内容,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对业务流程、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三)各级行应结合风险信号整改报告提炼汇总风险处理情况,每季度纳入贷后监管报告报送上级行。 第六章 权证押品管理 第三十条 权证押品管理包括贷后权证办理、权证移交、权证办理监管、押品状态管理、押品价值重估、押品处置与返还等。 第三十一条 贷后权证办理 (一)建立楼盘分类台账。 个贷中心、县域分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应建立辖内合作楼盘分类台账,记录合作楼盘类型,包括:尚未具备办证条件、具备办证条件、丧失办证条件、无法具备办证条件等。 (二)定期监管楼盘分类变动情况。 个贷中心、县域分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应定期与房屋登记机构沟通联系,获取合作楼盘办理首次初始登记、首笔转移登记等信息,及时调整合作楼盘类型。原则上,完成初始登记(大证)并开始办理房屋(房地产)权证的贷款,应在6个月内完成转移登记;客户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的贷款,应在3个月内办妥他项权证。 (三)权证办理及录入。 对于已具备办证条件的贷款,个贷中心、县域分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应联系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权证。抵押登记权证办妥后,抵押登记人员应将其扫描录入C3系统押品管理模块,并归档至所属合同项下。 第三十二条 权证移交 个贷中心、县域分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应按照押品管理相关规定入库保管,及时办理核对、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并对权属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权证办理监管 (一)个贷中心应定期对辖内个人贷款押品权证办理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监管个人一手购房贷款权证归行率,即已办妥权证的贷款笔数(余额)占全部应办权证的贷款笔数(余额)的比例。区分机构、楼盘(具备办证条件)两个维度,重点监管贷款发放2年以上权证归行率低的机构与楼盘,向经营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分析原因,督导整改,监测跟踪整改进度。 2.监管凭抵押预告登记受理证明放款转为抵押预告登记贷款的进度。重点监管办理时间超过合理期限的贷款,通过风险提示函督促经营行落实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3.监管其他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指移交我行保管、占有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动产、权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有价单证,不含一手房贷款)权证归行率。区分机构、产品两个维度,重点监管权证归行周期长(超过合理期限)、比率低的情况,向经营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分析原因,督导整改,跟踪整改进度。权证归行率参照一手房贷款他项权证归行比率进行计算。 (二)经营行接到风险提示后,应加快推进权证办理进度,对于办证进度慢的楼盘,按月跟踪反馈开发商经营变化情况、楼盘工期进度等。已具备办证条件的楼盘,抵押人拒不配合的,要采用寄送律师函等手段督促抵押人配合完成权证办理。经营行须在接到风险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押品状态管理 (一)个贷中心应对押品信息有效性进行直接监管,组织经营行或相关部门对押品账实一致性开展监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监管押品变动信息。定期从房屋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获取被查封、注销抵押登记的押品变更信息,核查比对是否为我行存量贷款的抵押物。发现非正常变更情况,及时将信息清单移交相关人员,督促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2.监管押品保管情况。组织押品保管部门、经营行等核对C3数据、ABIS表外账及权证实物三者是否一致,监测检查他项权证、权利凭证的交付保管情况。重点监管账实、账账不相符情况,督导相关机构落实整改。 (二)经营行接到风险提示后,指定专人负责,通过联网核查、现场调查等方式逐笔核查贷款抵押物变更信息。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或被违规注销的情况,采取追加担保、补办抵押登记等措施化解风险。对权证账实、账账不符的情况,通过补录C3信息、完善更正表外记账等措施进行整改,规范权证保管。经营行须在接到风险提示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级行,后续跟踪反馈纳入风险处理流程一并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押品价值重估 经营行应根据总行押品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押品价值批量重估工作。对于超出我行规定的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或业务审批确定抵(质)押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与抵押(出质)人协商,采取变更担保、提前归还信用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押品处置与返还。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保单等重要凭证退还抵(质)押人,并协助抵(质)押人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章 逾期催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是指对个人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收回或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个人逾期贷款催收主要包括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经营行属地催收三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 总行集中远程催收是指由总行客服中心平台组织实施的对全行个人逾期贷款开展集中统一的催收行为。总行集中远程催收包括短信催收和语音催收,语音催收分为自动语音和人工语音两种方式。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主要在贷款逾期30天以内实施。 第四十条 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是指由个贷中心催收人员通过人工拨打电话方式对逾期贷款实施催收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 (一)逾期时间达到31天(含)以上的非信用贷款。 (二)总行集中远程催收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前进行辖内电话催收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行属地催收是指由经营行催收人员对逾期贷款实施逐笔催收的行为。经营行属地催收分为上门催收和司法催收两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上门催收是指经营行催收人员到借款人家中、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走访,对逾期贷款实施追偿的催收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上门催收: (一)逾期时间达到31天(含)以上的信用贷款;逾期时间达到46天(含)以上的自然人保证贷款、一次性还本贷款和经营类贷款;逾期时间达到61天(含)以上的其他个人贷款。 (二)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前进行上门催收的。 第四十三条 司法催收是指经营行通过司法程序对逾期贷款实施追偿的催收行为。司法催收主要包括起诉追偿、公证强制执行和申请支付令等三种方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司法催收: (一)逾期时间达到91天(含)以上的贷款。 (二)上门催收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前进行司法催收的。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是指在个人信贷业务的贷款存续期间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借阅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四十五条 个人信贷纸质档案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抵(质)押权证原件,法律文书、证明类资料,信贷综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三大类。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抵(质)押权证原件,遵照总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纳入会计表外账核算,由会计、运营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登记、出入库管理。 (二)法律文书、证明类资料按户(笔)立卷,归档保管。 (三)信贷综合管理资料分批立卷,定期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个人信贷电子档案分为客户类档案、业务运作档案和其他类档案。业务运作档案根据不同业务环节分为审批、用信、贷后、担保、合作项目和资产分类档案。电子档案对应档案 分类在相关流程结束后归档。 第四十七条 纸质档案的抵(质)押权证原件与法律文书、证类资料,对应不同业务环节转存为电子档案的业务运作档案。信贷综合管理资料中贷审会、合议会的纪要转存为其他类电子档案。 第四十八条 档案移交。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审批或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应对信贷档案进行整理移交。贷后运作资料及信贷综合管理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员对归档资料进行清点,归档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相关人员并督促其尽快补齐。确认归档资料合格后,双方在移交清单签字,完成移交。 第四十九条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应以电子档案为主,在查阅电子档案后有疑义时,方可申请调阅纸质档案原件。内部借阅人填写个人信贷档案借阅申请,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加盖申请单位(部门)印章,送达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外单位人员需提供介绍信、协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同级法规部门同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档案管理员将纸质档案(外单位人员仅提供复印件)移交借阅人员。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档案。档案管理员跟踪管理借阅档案归还情况,对未按要求归还的档案,采取措施及时收回。 第五十条 已上线C3系统个贷实物档案管理功能的分行,相关人员应使用个贷实物档案管理系统,开展实物档案流转。档案流转各环节,包括接收、扫描、质检、塑封、入库、查询、调阅、出库、交接、移库、统计等,均须在系统中留痕,减少纸质档案在流转环节停留的时间。个贷中心应指定专人监管档案资料流转的及时性、保存的完整性、借阅的规范性等。 第九章 业务变更与收回 第五十一条 业务变更与收回是指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整及贷款收回等管理行为的总称。 第五十二条 业务变更与收回主要包括:业务变更、正常收回、提前还款、展期处理、违约处理等。 第五十三条 业务变更。业务变更内容具体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经营行(个贷中心)收到借款人的变更申请,按流程要求进行审批。业务变更完成后,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借款人,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正常收回。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前,应采取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发送个人贷款到期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协助借款人结清贷款。 第五十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主动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经营行(个贷中心)同意提前还款的,采取短信、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对于在整笔贷款到期日当月归还的,可视同正常还款。 第五十六条 展期处理。个人信贷业务展期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五十七条 违约处理。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的,应遵照逾期催收管理规定进行催收;借款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况的,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十八条 贷后管理例会制度。个人信贷业务例会纳入本级行贷后管理例会管理。一级分行(含)以下经营机构应定期研究本级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能力。 第五十九条 风险分类工作。经营行要严格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准确进行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第六十条 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对符合核销条件的逾期贷款,催收人员应及时提出核销建议,登记拟核销贷款台账,将相关资料移交负责核销工作的贷后管理人员,负责核销工作的贷后管理人员向资产处置部门申报核销。对逾期时间超过三年的贷款均应登记入台账,暂无法核销的,在台账中注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C3系统信息监管。各级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个贷中心定期对C3系统个人贷款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发现信息缺失或无效的借款人清单及时下发经营行,由客户经理限期完成查找补录。 第六十二条 贷后客户维护。个贷中心和经营行应充分利用PCRM、C3等系统,加强客户分类识别与关系维护,在存量客户中筛选高价值的目标客户,为再次营销、交叉营销服务。 第六十三条 贷后管理工作移交。客户经理、风险经理、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或行长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在直线汇报人或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对其负责的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经办人、接手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贷后管理职责随移交发生转移。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个贷中心按季开展风险分析,对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告,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一级分行应在季初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及风险分析报告》向主管行长汇报,并报送总行。 第六十五条 各行应建立贷后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设置相应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考核贷后管理的工作质量与效率,重点考核风险信号处置的及时性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各项规定与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对于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根据总行相关规定,依据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进行积分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罚。管理行贷后管理人员承担监测督导责任;个贷中心监管、催收、档案管理等人员承担集中监测与日常管理责任;经营行相关管理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承担落实日常管理要求的经营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特别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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