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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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修订、废止和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等而制定规定、标准、办法等的总称。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四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由股东决定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是指规范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科技管理、施工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实施以上两级制度而制定的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经理层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级规章制度是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估和更新; (三) 适用性原则:符合企业实际,实务操作性强,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 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或遗漏,下级规章制度要服从上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发展部,其中一级规章制度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二、三级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四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负责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组织规章制度年度汇编和发布。 公司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印发和归档。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部门分管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七条 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按照与公司对口关系, 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调研、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主题,草拟提纲,并提供制定该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初步拟制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撰写草案。 第九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具体规范或标准、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力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避免空洞地宣传说教。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 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 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 撰写草案; (五) 根据草案涉及的业务范围,将草案发至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 (或)有关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征求意见; (六) 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七) 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相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征求意见时,应附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研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公章后送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将各部门(单位)的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汇总所征求意见后,应该组织范围更加广泛的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并由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履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 部门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 第十七条 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部完成后,由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企业发展部。 第十八条 企业发展部对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协调,如有业务交叉、与公司功能定位不符、与部门职能不符、与管理流程不符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再次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规章制度起草部门。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完成草案的修改工作后,形成审议稿报批。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程序如下: 一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组织拟订;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报请股份公司审议批准后,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签署发布施行。 二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再由总经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签署发布施行。 三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总经理签发,必要时需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由总经理签署颁发。 四级规章制度:业务部门起草讨论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部门名义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回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经签署颁发后,由司办印发并抄送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司办在规章制度发布后一周内,按照信息披露保密性的有关要求,选择性地将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编号、发放、归档、管理按《* 上海工程局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效力、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用专门条款明确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必须衔接、协调。一级规章制度管辖效力最高,并统领其下各级规章制度,二、三、四级规章制度管辖效力依次递减。下一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相冲突,否则冲突的规章制度或者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展部于每年 7 月份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司 管理体系要求,对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评审。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对“试行”和“暂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和更新,并适时公布修订和废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调整或废止: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原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不一致时; (二) 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三)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四)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或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及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试行”和“暂行”超过一年或新的制度生效,相关原制度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时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汇编每年更新一次,于 3 月底前发布新版。企业发展部于每年元月开始收集并汇编规章制度,各部门须于上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电子版和此前发布但目前仍在执行的规章制度目录送交企业发展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归口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送企业发展部 进行合法性审核 后形成审核意见 审核形成意见 送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工程指挥 部(项目经理部) 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汇总意 见形成送审稿并 撰写起草说明 根据审议结果修 改形成终稿颁布 实施 职能部门撰写 规章制度草案 起草部门根据审 核意见修改后形 成审议稿 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议或董事会审 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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