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结息管理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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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结息指引(*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结息管理,依据有关**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年版》(**发[*]872号)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特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该指引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存款(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计息产品的计、结息业务处理。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的计、结息管理原则为标准统一、有据可依、突出特点、封闭管理。 标准统一,指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结息原则上统一依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重点客户和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若有特殊计息需求,可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有据可依,指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收取比例和计息方式依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与客户商定比例执行。 突出特点,指依据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特点,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开立承兑汇票一一对应,结息日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结算利息转入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本金于对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待解付BGL账户以备付款。 封闭管理,指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缴存后对应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出票,即冻结保证金账户资金。非未用注销、“票据池”等产品托收回款入专用保证金账户管理的保证金按产品协议执行调减等特殊业务和产品外,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条 该指引适用于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条件并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资质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原则上按单位存款活期计息。对于各行重点客户和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若有特殊计息需求,可依照《**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关于规定,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依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142号)调整银行等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关于规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万元(含)以上,同时承兑汇票保证金缴存比例50%(含)以上,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利率可以在监管规定范围内上浮。 各行在实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率浮动时,应充份考虑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济资本占用情形,严格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时计息和保证金浮动利率的客户准入,综合考虑本行资产结构和内部考核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准入范围,避免因利率浮动发生整体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付息率过高以及利率倒挂现象。 第六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间为12个月的,保证金存款存期可按12个月计息。 第七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息方式,应与承兑申请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中明确商定。 第八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息产品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应依照单位存款有关规定在承兑行开立单位定时存款主账户(纳入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核算码核算),与活期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分离管理。 第九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应与承兑申请人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详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附件)中商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利息转入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十条 为确保承兑出票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费用足额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需通过预存交易提前缴存,营业部门(柜台)应审核“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定保证金金额与实际缴存保证金金额无误后,方可办理承兑出票。 第十一条 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的保证金存款到期日不得迟于对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结息规则依照总行财务管理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年版》(**发[*]872号)单位存款计、结息关于规定执行。 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按活期计息时,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依照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其他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转出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依照单位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时,办理承兑出票后,系统自动对缴存对应保证金实施冻结。 第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息功能投产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计息、结息均纳入系统操作(特殊业务及产品除外),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存入时,系统提供转账传票作为会计资料文件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到期承兑汇票对应保证金费用应通过到期收款交易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待解付票款账户BGL账户,以备付款。 承兑汇票保证金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非活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到期收款交易系统自动冻结对应保证金,将本金和利息转入保证金存款来源账户(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再自动将保证金本金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待解付费用BGL账户(“票据息保通”等特殊产品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到期后转入保证金账户的费用等特殊业务需调增的保证金费用,统一依照单位存款活期利率计息。不再与出票日保证金存款合并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对于单一“商业汇票协议”项下多笔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缴存保证金需逐笔存入,与对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因目前系统无法实现单一银行承兑汇票对应保证金多种计息需求,因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到期等需转入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账户的费用,可采取如下过渡方案: (一)承兑汇票保证金第一次存入日依照活期计息时,将来如有调增保证金需求,调增部分保证金按单位存款活期计息,在电子商业汇票(CDS系统)中作调增交易并冻结调增部分保证金,实现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对应勾联。 (二)承兑汇票保证金第一次存入日依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情形下,将来调增部分保证金仅在电子商业汇票(CDS)系统中进行缴存保证金交易并手动冻结,该部分保证金按活期计息,不再与对应承兑汇票勾联。 此情形下,需于出票前与出票人在质押协议等协议文本中商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出票人结算账户备足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与对应缴存保证金差额费用。承兑汇票到期收款日,承兑行确认执行到期收款成功后,再将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入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调增部分保证金退入出票人结算账户。 承兑汇票保证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时,手工调增部分保证金,系统不提供自动调整额度功能。 第二十条 尚未到期且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出票人原因需办理未用注销时,执行未用注销交易时对应保证金费用将联动退回出票人结算账户。 如注销日,未用注销承兑汇票对应保证金存款存期满足预定存期的,依照已确定的单位定时存款相应档次计息,超过部分依照转出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达到预定时限保证金存款的依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一条 出票后15日内未到期且未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承兑行内部业务操作原因发生业务差错,出票人申请重新出票时,出票人需凭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有关情形说明,可办理冲正交易后重新出票。办理冲正交易并重新出票时对应承兑汇票保证金原存期及计息方式不变。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调增及未用注销业务处理,需凭借业务发起部门承兑汇票保证金调增通知书和未用注销通知书方可办理。除未用注销、“票据池”等产品托收回款入专用保证金账户管理的保证金按产品协议执行调减等特殊业务和产品外,银行承兑汇票一经出票,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调减。 第二十三条 承兑行应每天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证金状态情形日报表”,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进行核对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总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计息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形,自行拟定实施承兑汇票保证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的客户、金额准入范围。 第二十五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模块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保证金存款计、结息管理,监督和指导保证金存款计、结息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贯彻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计、结息的管理规定,承担承兑汇票保证金计、结息日常业务监控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风险监控要点 第二十七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应按“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确定的比例于承兑出票前足额收取。 第二十八条“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定需缴存的保证金必须纳入“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核算码核算,不得以单位定时存单、理财资金等形式替代。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需调增时,应在有关协议或协议中与承兑申请人就调增部分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比例及计息方式等内容进行提前商定,避免造成或产生法律瑕疵和发生票据纠纷。 第三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缴存时,应加强其缴存方式、金额、存期等要素审核,确保有关信息与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一致,且系统处理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的第一付款来源,严禁挪用或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混用,未能凭以出具虚假资金资信证明。 第三十二条 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实施封闭管理,除未用注销、“票据池”等产品托收回款入专用保证金账户管理的保证金按产品协议执行调减等特殊业务和产品外,不得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必须依据业务发起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并经营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应依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商定,将保证金存款结息账户设置为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 承兑行应每天或依据有关业务实际情形定时核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账户情形,确保“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确定的保证金金额与缴存保证金费用一致,计息种类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 严格第十九条承兑汇票保证金将来手工调增业务处理操作,坚持双人操作,加强授权监督和保证金账户的日常核对。 第三十六条 审慎办理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时计息情形下,出票人结算账户为司法冻结的承兑汇票到期收款业务,到期收款前需提前查看出票人结算账户状态,避免因出票人账户资金冻结致使银行垫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模块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关于规定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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