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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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从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中的职责,提升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工作质量,防范债券受托管理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2、第二条 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督促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债券本息兑付及其他义务。第三条 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债券发行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 公司在与债券发行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对双方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第五条 本指引是对公司从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具体要求。本指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
3、,应遵循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及其所属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业务,适用本指引。若公司未担任承销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受托管理的总体要求第七条 公司若拟担任主承销的公司债券或发行人自行销售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与发行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事项;(二)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
4、与义务;(四)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与程序;(五)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六)受托管理期限与报酬;(七)受托管理人的变更;(八)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机制及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要求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均视作同意xx证券作为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第八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公司与发行人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内容拟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的协议条款后,及时按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修改后的受托管理协议的备案程序,并
5、做好与后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交接工作。第九条 公司债业务部门应为每个债券受托管理项目委派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应为负责债券承销的两名项目主办人之一。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届满前,因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离职、被撤销与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相关的业务资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公司债业务部门应另行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债券发行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项目主办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职责。原项目负责人在具体负责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债券
6、受托管理责任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条 作为公司从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一)制定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对债券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审阅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四)督导债券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债券发行人经营环境、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债券增信机构的相关情况,关注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报告的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报告;
7、(六)做好对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问询的回复,出席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约谈,对债券发行人、债券增信机构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七)按时参加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八)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债业务部门指派的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不少于1年的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历;(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或公司合规部的合规处罚。每名债券受托管理专员最多可同时担任10个项目的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债券
8、受托管理专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项目负责人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债券受托管理的期限自债券进入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转让或流通之日起,至债券存续期限届满时止。若发行人未能在债券存续期限届满时按时兑付债券本息的,受托管理期限应至债券本息兑付完毕时止。若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受托管理职责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聘任新的受托管理人决议日终止。第十三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在债券受托管理全过
9、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变化和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进行适时的修订或调整。第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等方式开展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形成和保管工作底稿。受托管理事务工作底稿的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第三章 受托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导债券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督导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
10、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
11、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四)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六)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发行人因故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第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
12、债券的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或者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13、资产的20%;(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增信机构、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如出现增信机构债务或者义违约、担保物价值大幅减值或偿债保障措施效力大幅降低等;(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或挂牌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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