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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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 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 审慎接收原则。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 妥善保管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 有效经营原则。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 及时处置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 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 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 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如: (一) 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 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 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 (一)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 (二) 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的价值; (三)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 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评估第九条 抵债资产应经过评估后,方可用于抵债。 第十条 评估可采用司法评估和本行自行委托评估两种方式。 (一) 司法评估。对于处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资产,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 本行自行委托评估。未经诉讼而拟直接以物抵债的,地区各经营单位以及异地分行,应委托总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过程中所需资料由各经营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章 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对于本行在债权清收的诉讼执行案件中的查封或抵押资产,原则上优先采取法院司法拍卖或司法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未穷尽司法执行的拍卖或变卖手段的,不予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申请以物抵债的,均须填写《抵债资产呈报表》(附件1)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核。 对于强制执行中拍卖或变卖不成,需要接受以物抵债的,各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最后一次流拍价作为抵债价格,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审。 未经诉讼程序,拟直接接受以物抵债的,各经营单位应以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抵债价格,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报审。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呈报表》呈报审批时应当同时提供: (一) 债权确认文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 (二) 价格确认文件(评估报告); (三) 执行过程文件(司法拍卖裁定、抵债裁定); (四) 抵债资产拟变现处置的《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附件2)。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则上不予抵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决策。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统一过户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异地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政策情况办理。 第十六条 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授权情况对《抵债资产呈报表》进行审核决定或初审后上报行领导审核决策。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入账,按照计划财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台账管理、实物管理。 第十九条 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统一由资产保全部管理,异地分行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由分行自行管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异地分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状况应进行定期检查。 异地分行应按照总行资产保全部要求,定期报送抵债资产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资产台账管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异地分行对其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建立管理台账(附件 3)。台账内容应包括抵债资产接受状况、保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抵债资产实物检查的频次和每次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实物管理:实物管理包括实物存放管理和实物定期核查管理。 (一) 实物存放管理。抵债资产存放地点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的要求,妥善保管,对专用设备应聘请专人维护管理,定期保养。 (二) 实物定期核查管理。各抵债资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抵债资产,应不少于一个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异地分行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应不少于一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次核查均应进行台账登记。 第七章 抵债资产的经营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受后,原则上应于一内处置变现。 一内未能处置变现的,应当对照抵入时的《处置计划表》向资产保全部说明原因,并说明延期处置计划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抵债资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抵债资产,确定处置方案,或要求暂不处置(含经营)的,均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优先采取拍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按本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委托经营的,应当与相关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利润。 第二十七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利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暂不处置抵债资产需要本行自用的,应由总行行政事务部与资产保全部会商后,报行领导决定,并按行领导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录:1.抵债资产呈报表 2.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 3.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附件1: 抵债资产呈报表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公章 ) 抵债单位 贷款情 况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尚欠余额 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 贷款清收现状 抵债物资具体状况 备注: 资产保全部审查 意见: 经办人: 月 日负责人: 月 日 行领导意见: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一份,填报本表时需附本办法所要求资料。 附件2: 抵债资产处置计划表 填表时间: 月 日 填表人: 抵入单位(呈报单位):(公章) 抵债资产地点及名称: 抵债入账金额: 抵债资产接受时资产详细情况: 计划处置方案: 备注: 注:计划处置方案须含处置方式,处置时间,损失可能及幅度预计,处置面临的困难。 附件3: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抵债资产名称: 抵入单位: 抵债资产地点: 《抵债资产呈报表》审批时间: 抵债入账金额: 抵债资产管理人员: 抵债资产接受时资产详细情况: 抵债资产定期检查 序号 检查日期 检查地点 资产保管、使用状况 检查人签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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