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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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行业务品种,规范票据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及《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 行)》、《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池业务是指各经营机构针对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向企业提供的票据鉴别、查询、保管、委托收款及质押融资等综合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池分为保管池和质押池两类。保管池项下票据不得用于质押融资;质押池内票据可为客户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有效担保,质押池内票据承兑行在本行必须有授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池业务分为保管池业务和质押池业务。保管池业务包括票据鉴别、查询、保管、委托收款等服务;质押池业务除了保管池业务所具有的功能以外,还具有质押池担保融资功能。 第五条 票据池业务的申请人可为单一企业,也可为同一集团内的多个成员企业。 第六条 集团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实行主(协)办行制。主办行负责集团票据池业务的整体营销及核心企业日常维护,票据池、质押池的管理,受理核心企业业务申请,并协调协办行处理集团票据池业务项下相关事项;协办行负责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日常维护,受理成员企业业务申请。 第七条 主办行原则上应为中心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如支行申请主办应报分行金融同业部、营运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第八条 总行部门职责。 (一) 金融同业部。 总行金融同业部是票据池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票据池业务制度建设与维护,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提出系统维护需求,参与开发和测试。 (二) 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本行质押池担保融资业务的制度建设与维护,并组织营销推广。 (三) 会计结算部。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票据鉴别、保管、托收、查询查复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管理,牵头管理本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 (四) 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授权管理、合规审查等风险控制工作; (五)法律合规部。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制定和维护。 (六) 授信审批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权限内业务进行审批。 (七) 信息技术部。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票据池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日常运行维护。 第九条 各经营机构职责。 各经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营销、授信调查、业务报审、担保手续办理、贷后管理、票据池票据审验和保管、托收、账务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职能。 第三章 保管池业务 第十条 客户资质准入标准。 (一) 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二) 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卡有效且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 (四) 票据结算量大、存款稳定,能够为本行带来较高综合业务收益。 第十一条 客户提供资料。 申请保管池业务的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 近一年财务报表; (四) 本行需要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在办理业务初次使用,以后按业务年度更新;在本行取得授信的客户,只需逐年更新资料。 第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对符合票据池业务办理条件的企业,应填制《银行票据池业务审批书》(见附录 1),完成业务准入审批流程。 第四章 保管池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获得业务准入的客户,与本行签订《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见附录2)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节 存票 第十四条 办理存票业务时,客户应提交以下业务资料: (一) 加盖企业预留印鉴章的《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见附录4); (二) 经客户背书的票据原件。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经办人授权书》(见附录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核对存票人员身份,无误后做以下处理: (一)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业务资料,确保票据原件以及业务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 业务经办人员业务审核完毕后,应在票据系统录入业务信息,并将业务资料递交至会计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根据业务经办人员交接的业务资料,对企业预留印鉴、票据的真伪、背书以及瑕疵等进行审查,存在瑕疵的应告知经办人,并在业务申请书注明,同时做好票据代保管账务处理工作,做好票据实物入库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存票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业务经办人员留存 《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第三联,第二联交由会计部门保存,第一联回执联交还企业。同时,本行经办人员在票据清单上双人签收并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一) 客户因任何原因需改变授权经办人时,须提供《经办人员变更通知书》(见附录6); (二) 客户既办理存票,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应将加盖印鉴章的委托收款凭证,与票据原件共同入库保管;票据托收人员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相关流程和制度,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三) 仅选择办理存票业务而未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票据到期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办理取票。 第二节 查询 第十九条 本行可根据客户从系统中发出的查询指令,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为代保管票据提供票据信息查询业务,具体手续参照《银行查询查复柜面作业指导书》(宁银发[2012]577 号)办理,再将查询结果通过系统反馈至客户。 第三节 取票 第二十条 企业向本行申请取票时,需向业务部门提交加盖企业预留印鉴章的《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经办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核对取票人员身份,无误后做以下处理:(一)核对票据系统与业务申请书票据信息,无误后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 (二) 在票据系统中做取票处理; (三) 经审验后的资料,由经办人员递交至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接到业务部门递交的业务资料做如下处理: (一) 对《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上企业签章进行验印; (二) 根据《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从库中提取客户指定的票据; (三) 根据票据实物,在票据系统中做取票记账处理,完毕后在业务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 第二十三条 取票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业务经办人员留存《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第三联,第二联交由会计部门保存,第一联回执联交还企业。 第四节 委托收款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对票据的到期管理,在保管票据到期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业务经办人员,由业务经办人员通知客户办理托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委托收款凭证,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池保管行柜面对于所管理的票据加强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我检查,分行至少每季度对票据池内票据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池内所有票据均需双人签收,双人保管。第五章 质押池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展质押池业务的客户除了要满足保管池业务的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企业有较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现金流情况良好; (二) 客户下游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结算方式,客户长期持有大量未到期银票; (三) 符合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根据《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质押池担保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照基本授信额度申报,为可循环额度。 第三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申请票据出质的,应在《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见附录7)列明的出质人名单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质押率。在本行有同业授信额度的银行所承兑的票据可入质押池,质押率为70%;在本行无同业授信额度的银行所承兑的票据只可入保管池,不纳入质押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质押总限额指客户在任意时点质押池内票据票面总金额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总额之和的最低限额,其数值等于授信审批部门审批的质押池担保融资授信额度除以质押率。授信业务发生后任意时点质押池内票据票面总金额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总额之和不得低于质押总限额。 第三十三条 《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本行就授信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债务签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与本行确定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后,以其持有票据在最高额度内对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向本行提供质押担保。第六章 质押池融资业务流程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质押池担保融资授信业务,除按照对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客户基础资料和业务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与本行签订的《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 (二) 开立相应的活期保证金账户,用于质押池内票据票面总金额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总额之和低于质押总限额时的托收回款及补充资金; (三) 如为集团客户的,还需填写《集团成员用信申请表》(见附录8),明确用信主体。 第三十五条 额度申报。 对于未申报基本授信额度的客户,由业务经办人员在基本授信额度内申请质押池担保融资额度;对已申报本年度基本授信额度的客户,申请基本授信额度要素调整。所申请的质押池担保融资最高额度应不高于客户近一年以来可质押票据的月最低余额乘以质押率所得数额。额度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明确金额、利率及权利质押项下可办理的业务种类。 第三十六条 票据收付。 出质人以纸质票据质押的,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交《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所附清单,以及对应的出质票据原件办理票据质押手续;出质人以电子票据质押的,应向质权行发送票据质押申请,同时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交《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所附清单。质押票据出质时持票人必须在背书人栏内加盖背书章。 第三十七条 票据移交。客户移交票据给本行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经办人员按照本行票据代保管要求审核业务资料后,将资料递交给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对企业预留印鉴、票据的真伪、背书以及瑕疵等进行审查,存在瑕疵的应告知经办人,并在业务申请书注明;如无瑕疵,应通过票据系统确认票据入池,并做好票据入库保管相关工作。对于电子票据,业务经办机构应通过票据系统完成质押签收操作。 第三十八条 挂止处理。 票据在质押期间,本行如收到挂止信息,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客户。由客户对挂止票据进行替换。 第三十九条 业务办理。 业务经办人员发起具体业务申请之前,与客户签订《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同时附质押票据清单,双方签章确认生效,每张票不载明“质押”。明确以票据池作为质押物,约定质押总限额,并告知客户突破质押总限额时本行将采取控制取票、控制贴现、托收回款入保证金账户等风险防范措施。 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具体业务申请资料后,按照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的有关要求,对业务进行初审。对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按照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办理。 如遇质押池内票据发生变动,业务经办人员需打印截止清单确认日客户质押池内全部票据构成的质押票据清单,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构成对原质押票据清单的自动变更。 第四十条 放款审核。 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放款审核部门除按照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条件进行放款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一)质押池内所有票据质押清单是否已由双方盖章确认质押; (二)质押池内票据票面总金额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总额之和是否大于或等于质押总限额。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业务发放后的贷后管理工作按照所办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需支取保证金账户资金需由客户发起申请,由经办行负责人确认质押池余额与保证金账户余额相加,大于质押总限额的部分方可授权办理支取。 业务发放后每日发生收票、取票、贴现等对质押池总额产生任何变化的业务时,需打印票据变动明细列表并由本行与客户双方签章确认。每月月末分支机构核对系统与库存所有票据明细,并以列表盖章形式重新确认质押物清单。分支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内,应确保原始记录、业务协议及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还款。 质押池担保融资授信业务还款方式按照具体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执行。还款后释放相应的质押池担保融资额度。 第四十三条 业务到期解质押。 最高债权额期满后,客户正常结清最高债权额项下业务,则由客户经理发起申请,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或授信审批部审批后解除票据质押总限额。 第四十四条 若贷款业务到期未正常结清,则质押池内票据到期后托收款项用于归还所质押授信业务,多出部分退还至客户结算账户,不足部分继续按逾期原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票据池业务委托管理费率标准按照《银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规定执行,在签订《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后,每满一年时收取一次。具体计算方式为:委托管理费=票据托管量的年日均数×委托管理费率(不超过 0.3%)。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票据池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总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办理票据池业务且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录:1.银行票据池业务审批书 2.银行票据池管理协议 3.预留印鉴样本 4.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 5.经办人授权书 6.经办人员变更通知书 7.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 8.银行集团成员用信申请表 附录1: 银行票据池业务审批书 客户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经营范围 办公地址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 年销售收入 年票据结 算量 授权经办人 证件 号码 业务部门审批 经办人员 意见: 签章: 复核人员 意见: 签章: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章 部门公章: 风险部门审批 审批人员 意见: 签章: 部门负责人 意见: 负责人: 部门公章 附录2: 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范本) 编号: 受理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 (以下合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企业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票据池管理业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票据池业务分保管池和质押池两类。质押池项下票据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转入保管池,保管池项下票据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转入质押池,但转入质押池项下的票据必须符合质押担保融资业 务的要求。不符合质押担保融资业务要求的票据只能进入保管池。 第二章 定义与说明第二条 若本协议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定义如下:(一)“票据池管理业务”是指为了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提高托管票据管理效率,甲方根据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的票据审验、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以及票据质押融资业务等服务。 (二) 质押票据是指乙方交付给甲方作为质押的所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三) 存票业务是指乙方将销售回笼款中未到期应收票据 (含电子票据)委托甲方托管的业务。 (四) 取票业务是指乙方因业务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从质押融资票据中提取指定票据(不包括已经发出委托收款票据)业务。 (五) 托收业务是指甲乙双方约定,质押融资票据到期前甲方根据托收票据情况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收回款项进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或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账户的业务。 (六) 贴现业务是指乙方因支付需要从甲方保管票据实物中提取指定票据(不包括已经发出委托收款票据),按照甲方票据贴现操作要求办理的贴现业务。 (七) 明细查询是指乙方因票据管理需要通过系统对接甲方票据系统查询票据池中票据明细状态的业务。 (八) 查询查复是指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票据信息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在首次存票之前向甲方提交《经办人授权书》,乙方有权经办人是在本协议项下乙方授权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乙方办理提交票据、接收票据及其他事项;但在办理存票或取票业务前,乙方有权随时变更经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但乙方应提前向甲方送达加盖乙方预留账户印鉴的书面通知(详见《经办人员变更通知书》),经甲方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后生效。 第三章 委托事项 第四条 乙方就票据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作出如下指定: (一) 存票业务 1.乙方在系统中录入票据信息并将票据信息传至甲方票据系统,甲方票据系统根据乙方传送票据信息与法院公示催告及挂失信息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给乙方。 2.乙方有权经办人应当将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票据原件交由甲方有权经办人(双人)。对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票据甲方当面退还乙方。 3.经甲方信息核对无误的,甲方有权经办人应当收妥实物票据,并在《业务申请书》指定位置签章。 4.甲方有权经办人收妥实物票据后,票据丢失、毁损等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 取票业务 乙方因自身业务需要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从甲方取回部分保管票据。 1.乙方有权经办人应当将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业务申请书》提交给甲方提出取票申请。甲方审核无误同意取票后,当面将票据交还乙方,并在《业务申请书》指定位置签章。 2.自甲乙双方在《业务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之时起,甲方对该部分票据的保管责任即告终止,票据丢失、毁损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 托收业务 1.乙方授权甲方托收由甲方保管的全部票据。乙方如需撤销授权的,应当于保管票据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2.甲方根据托收票据情况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收回款项进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详见 《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账户明细》)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账户。乙方对已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回。 3.托收票据遭承兑行拒付、非因甲方原因托收中途票据遗失或发生导致托收票据款项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协助处理直至甲方收回票据款项;托收票据已经办理质押手续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补充其他有效票据或补足相应质押票据的款项。 (四) 质押融资业务 乙方自愿将保管票据质押于甲方为其或第三方办理质押融资业务的,乙方应当与甲方签订《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遵循甲方票据质押业务规则,并根据《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的要求办理相应质押手续。票据质押合同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五) 贴现业务 票据由甲方保管期间,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对保管票据予以贴现,乙方可通过系统对保管票据发起贴现申请,具体贴现手续应符合甲方关于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规定,贴现利率由甲乙双方根据办理贴现业务时甲方公布的贴现指导价格确定。甲方原则上在票据贴现入账次日将票据贴现入账回单交予乙方有权经办人。 (六) 明细查询 乙方可通过系统对托管票据信息及状态等进行查询,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检索、下载和打印功能。 双方如需纸质对账,可在系统中打印票据清单,并由双方有权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章。 每月末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正式票据对账单(票据池内所有票据(含电子票据)所有票据状态及相关信息)一份,并在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交予乙方有权经办人。 (七) 查询查复 乙方可通过系统对托管票据发出查询申请,委托甲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甲方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至乙方。票据查复 信息由承兑行提供,甲方不对票据真伪辨识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票据池业务相关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委托管理费=票据托管量的年日均数×委托管理费率(不超过0.3%)费用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支取。 第五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验票存在缺陷或经查询有疑问的乙方托管票据,甲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不对乙方提供的票据真伪性负责。 第七条 甲方签署《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并收妥实物票据后即对所保管票据的安全性负责,除必要传递过程,保管票据应始终按照甲方内部管理规定存放在甲方经营场所。如在保管期间出现票据损毁和丢失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受理需要对保管票据向承兑人查询。当乙方申请对由甲方所保管票据进行贴现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涉票据贸易背景的资料,并有权拒绝非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票据贴现。 第六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项下提交甲方的保管票据均满足下列条件: (一) 乙方是票据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票据不存在所有权、处分权或使用权的争议。 (二) 票据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完整、票据背书连续,且真实、合法、有效; (三) 票据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 (四) 票据不存在向第三方转让或已经设定质押的情形;甲方作为票据的保管人,仅对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保管票据本身的保管安全负责。甲方对于托管票据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对于乙方委托甲方收款的票据,甲方应及时办理票据托收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对乙方票据权利的行使产生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为防止票据、单据的遗失或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乙方应认真填写《经办人授权书》,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预留相关印鉴(附录1),通过有效授权的方式和印鉴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池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乙方如拟对其《经办人授权书》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 容的变更,应当提前向甲方提交《经办人员变更通知书》: (一) 更换有权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指定经办人; (二) 终止乙方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上述授权变更文件应当由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甲方收到变更申请并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七章 双方声明第十二条 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均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并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第八章 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对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和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信息。 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之规定事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本协议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章 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擅自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成员企业各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签字页)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3: 预留印鉴样本 鉴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 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以下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名章 双方需要对预留印鉴进行变更的,须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通知到达对 方之日生效。 附录4: 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书 保管池( ) 质押池( ) 业务编号: 客户填写 申请单位名称 代保管机构 经办人姓名 1 证件号码1 经办人姓名 2 证件号码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因业务需要,我单位现申请将下列商业汇票 □由贵行代为保管 □于贵行质押 □从贵行取回以下票据合计 张,共计 元,详见票据清单。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1: 经办人 2: 日期: 经办机构填写 业务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经办人1: 经办人 2: 审批人: 日期: 交出人: 接收人: 监交人: 交出人: 接收人: 日期: 客户 填写 (取票专 用) 上述商业汇票经审核,无误已收妥。 经办人1: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2: 日期: 序号 票号 票面金额(元) 出票日 到期日 承兑行 备 注 合计 注:1.第一联客户回执联、第二联运营管理部留存联、第三联业务部门留存联 2.如票据笔数较多,可按照上述要素另附清单粘贴在本申请书后并经甲乙双方加盖骑缝章确认。 附录5: 经办人授权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贵行与我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银行票据 池管理业务协议》,我方现授权 [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为我方在该协议项下的指定经办人。该经办人是我方在该协议下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我方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存、取银行承兑汇票等,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授权。 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指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预留印鉴 附录6: 经办人员变更通知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原票据经办人 进行了变更,现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我方在编号为 [ ]的《银行票据池管理业务协议》项下的指定经办人。该经办人是我方在该协议下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我方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存、取银行承兑汇票等。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原经办人无权办理上述协议项下一切事务。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指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预留印鉴 回 执公司: 已收到贵司(行)编号为 的《代保管商业汇票交接人员变更通知 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附录7: 最高额票据池质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出质人: (任一单方称“乙方成员企业”,合称“乙方”) 鉴于: 1.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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