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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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 的工程造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审计评估集中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工程承发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在(续)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二级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二级公司、 纳入二级公司管理体制的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事业部;所称‚项目公司‛ 是指承担基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所称‚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受委托对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的造价咨询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控体系建设,监督基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二) 监督、抽查基建项目关于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 负责组织建立和维护适应集团公司业务需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负责对入选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完成对造价咨询机构的年度动态评价; (四)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聘。 第六条 二级子公司是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落实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制度; (二) 根据业务特点,完善本行业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对标工作; (三) 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时动态跟踪基建项目工程造价执行情况; (四) 按照†公司审计评估集中管理办法‡,向集团公司上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事项,配合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完成造价咨询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工作。 第七条 项目公司是具体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细则。组织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及时委托完成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等工作,并按制度及时上报审批或备案; (二) 负责与上级共同选聘的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为造价咨询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其与各参建方的工作关系; (三)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附咨询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时对照检查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各参建方及时提供资料,跟踪检查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处理有关工程造价事项,确认造价成果文件,按咨询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 (四) 为保证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填写并上报†造价咨询机构评价表‡。 第三章 造价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 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造价管理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并出具†工程咨询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项目管理建议书‡等咨询成果文件,确保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 1、 招标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计,重点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 对施工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进行审计。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出具审核意见; 3、 招投标开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对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全面分析重点审核投标人报价有无重大疏漏或不平衡报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签署相关合同; 4、 对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对该工程可能的造价变动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5、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对相关情况出具招标情况综合审计报告。 (二)合同阶段 1、 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进行事前评审,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表述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同时将合同文件基本内容与招标文件进行对比审核,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2、 在合同实施阶段,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合同是否得到认真履行。在发生合同变更,或国家新政策法规出台、造价管理部门出台新文件时,及时协助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3、 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提供审核意见,协助双方规范签 约程序,剔除不合理报价,减小争议风险。 (三)施工阶段 1、 对施工过程中,对相关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 专人负责进驻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协调会议等,了解变更洽商签证原因,见证现场对应施工的实际情况,收集整理该类技术变更资料; 3、 对造价管理相关问题,随时提供技术支持,并进现场解决问题;随工程进展,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4、 对建设期间人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实;协助建设单位 谈判控制采购价格;对材料、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主要设备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对材料质量进行把关; 5、 对分包情况进行审核; 6、 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进行事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7、 对争议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进行谈判; 8、 根据业主方要求,对分阶段竣工的分部工程,及时核定其竣工结算; 9、 对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结合工程造价审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综合性审计报告。 (四) 工程结算审核阶段 对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五) 竣工决算审计阶段 配合编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设备工器具‡,对固定资产结转的真实性、合规性发表意见,配合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六) 项目后评价阶段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根据审计情况和结果,对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情况、效益情况以及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价,并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出具专项和整体†项目管理建议书‡。 第四章 造价咨询机构的选聘及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综合考虑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行业排名、工作业绩、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便利程度等情况,同时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及项目区域分布情况等,建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 第十一条 纳入集团公司备选库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 (二) 具备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规模居行业百强之内,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 熟悉节能环保相关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没有怠于维护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履约情况、服务态度、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估(评价表见附件一),建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和退出机制。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基建项目须按本办法要求,在集团备选库中选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全程造价管理或阶段性造价管理。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从备选库范围外选聘造价咨询机构的,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未按本规定选聘造价咨询机构的,集团公司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二级子公司应在基建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提出造价咨询机构选聘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并填写附件二†造价机构选聘申请表‡。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自收到二级子公司书面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基建管理部门和二级公司相关部门等共同组成选聘小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比选的方式选聘造价咨询机构。选聘小组根据投标报价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将选聘结果通知二级子公司。 第十六条 二级子公司应认真组织项目公司与造价咨询机构签署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公司应认真组织安排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在项目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决算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概算审核报告‡; (二)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 †决算审计报告‡; (四) †项目管理建议书‡; (五) 其它造价咨询工作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咨询报告等)。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列入建设投资。费用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或国家物价部门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合同价 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 5%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约定额度的惩戒。受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控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 第二十一条 当认定造价咨询机构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项目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不支付造价咨询机构实际已履行服务的工作报酬,并要求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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