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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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保密工作,维护农商行的安全与利益,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秘密事项的来源,秘密事项分为从外部接收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农商行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秘密事项。 第三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农商行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是指农商行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农商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农商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第五条 农商行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 农商行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商行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调整农商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对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负责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五)其他应当由保密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保密工作的社领导担任主任,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联社机关各处室、直属中心、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其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日常保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联社办公室,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二)组织拟订、修改保密规章制度;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保密制度的执行; (四)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 (五)负责调查失密、泄密事件; (六)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凡涉密部门均应当设保密员, 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秘密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二)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三)检查、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 (四)配合保密工作委员会调查失密、泄密事件; (五)完成保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农商行比照省联社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保密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层层落实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确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五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农商行商业秘密管理: (一)泄露会危及农商行运营安全或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二)泄露会使农商行公众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 (三)泄露会影响农商行客户关系并损害客户利益; (四)泄露会使农商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 (五)泄露会使农商行新产品或新业务无法实施或竞争力降低; (六)泄露会给农商行商务谈判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涵盖的范围主要是: (一)经营管理信息:未公开的农商行工作会议、党委会议、社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战略规划、经营政策、重大改革与重组方案、业务竞争策略、重大金融交易、综合经营计划、业务统计报表(含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谈判竞标方案及诉讼状况等; (二)智力决策成果:未公开的业务经营分析报告,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及调研成果,金融服务方案,用于经营管理的计算方法、模板、模型、公式及相关参数等; (三)客户信息: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帐户余额及其变化情况;客户名单、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通讯联络方式等基础信息;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状况和信息;代理业务中委托方的计划、协议等各种内部资料;为客户理财的情况;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四)技术开发应用信息:未公开的农商行研发或应用的技术系统方案、技术资料、数据流程、编程方法、测试文档、测试数据、源程序及目标代码等; (五)可能损害农商行形象和声誉的事件或案件情况;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一经确定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更不得怂恿他人泄露。 第四章 密级、期限和标注 第十八条 农商行秘密的密级分为商业秘密AAA、商业秘密AA、商业秘密A三级。 商业秘密AAA级:为农商行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商业秘密AA级:为农商行的重要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严重的损害。 商业秘密A级:为农商行的一般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农商行经济利益、公众信誉遭受损害。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信息涉密程度、影响力、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含)以内。保密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以年计;1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二十条 标注方法 (一)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 (二)非文件、资料类秘密,应当在载体的包装或明显处标明“密级”字样和保密期限; (三)农商行密级统一标注为“商密AAA”、“商密AA”、“商密A”,密级后标注保密期限。 第二十一条 农商行对自身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产生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先由承办部门保密员提出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后,经保密主管部门审核,按公文办理程序签发,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为商业秘密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如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和农商行的安全和利益的,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和农商行更有利的,由产生该项秘密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经保密委员会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解密。 第五章 秘密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AA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AA级、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由原产生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秘密文件时必须单独造册登记,复制件视同原密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如需了解或使用秘密事项的,应当向原产生部门书面申请,提出使用理由和知悉范围,取得原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提供秘密的部门应履行登记和签收手续,并约定收回日期。上级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调阅、使用的商业秘密除外。 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第二十七条 对外宣传及披露信息涉及秘密事项时,应当由对外发布信息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征得该秘密原产生部门同意,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秘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密事项的产生与传递 (一)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分送、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要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刷、编号,不得多印多留。AAA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由产生部门核定印制份数,印制部门统一编号、登记、不得超范围发送。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三)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保管; (四)AAA级商业秘密的邮递,必须通过机要渠道寄发,AA、A级商业秘密的邮递使用挂号件寄发; (五)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的要求管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六)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七)凡属于秘密文件一律存放机要室,由机要室负责收发、传递,经非机要渠道收到的秘密文件、资料及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机要室进行登记,如需用时再办理借阅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要及时清退机要文件,任何人不得长期保存秘密文件、材料。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当收集齐全并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登记造册,经分管保密工作的社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监护,送到指定地点销毁; (九)对有关保密通讯设施,实施加密措施,对无加密的电话、传真机、无线电台,不准传递有关秘密事项; (十)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主管社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农商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农商行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十一)发表或公开其它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作为秘密载体进行管理,使用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密措施,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规划、建设、研发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 (二)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按权限控制,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连接互联网; (三)AAA级商业秘密信息必须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规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条 涉及秘密的会议,应当由会议发起部门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制定出席人、列席人和记录人员。涉及AAA级商业秘密的,应当由会议发起部门先确定参会人员报主管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会议结束后,发起部门应将会议材料收回、保存或销毁。会议发言、记录应按同等级商业秘密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 涉及AAA级商业秘密的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协同主办部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涉及AAA级商业秘密且不得随意进出的场所和部位,应当由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员工工作岗位调整时,应当将本岗位的秘密事项交回所在部门,同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复制或泄露秘密,并约定该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守其知悉的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失密、泄密、窃密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明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秘密确定和管理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工作纪律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二)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农商行秘密; (三)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和农商行秘密的事项; (四)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事项和农商行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材料到公共场所及从事参观、游览、探亲、访友等活动; (六) 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话、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农商行秘密; (八)对隐匿、庇护窃密或泄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保密部门和上级机关举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要不定期地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组织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教育,增强每位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秘密的行为及时制止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农商行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一贯严守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确保秘密安全、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对泄露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秘密的; (二)泄露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农商行秘密,玩忽职守或麻痹大意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意失泄密者,要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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