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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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其他关于规定和**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关于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在本规程中有关名词释义: (一)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二)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三)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关于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四)基金管理公司:本流程特指委托我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五)注册登记机构:本流程特指办理我行销售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指定的其他代办机构。 (六)资金账户:投资人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单位结算账户,即基金交易账户。 (七)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由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形的账户。我行销售基金的基金账户由我行代办。 (八)开放日: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协议中商定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第三条 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行、支行(部)共同组建。总行负责销售业务的管理、监督及组织实施;各支行(部)负责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二章 销售适用性检查、签约、开户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须先向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仔细阅读《**银行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并接受我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方可办理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 销售适用性检查流程及步骤: (一)销售人员告知客户基金投资风险并请客户填写《**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二)销售人员依据有关客户填写的《**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有关内容逐一录入系统; (三)系统对录入的内容自动进行打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四)依据有关客户风险评级结果和拟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适用性匹配,避免出现错误销售的情形。 第五条 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依据有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协议》及关于法规对投资者资格/资质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 详细流程如下: (一)开立资金账户。按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营业网点开立借记卡作为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须办理单位活期结算账户为资金账户。前期已开立我行活期结算账户的投资者可指定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签约。个人投资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交易账户签约。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签约。详细步骤为: 1、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个人账户签约”(或“机构账户签约”)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核对并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银行通用凭证》(以下简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或被授权人)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客户签章无误后,在《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予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5、签约交易履行之后,投资者可至银行查询签约情形,柜员通过“客户签约账户信息查询”操作。 (三)开立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持**银行借记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开户。详细步骤如下: 1、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开户”)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等信息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5、基金账户开户交易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 第六条 在投资者第一次购买基金时,我行基金销售系统支持自动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详细操作详见第七章基金的认购与申购。 第七条 对于已在其他基金销售商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则未能在我行系统再开立基金账户,但可以通过基金账户登记交易将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登记到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三章 基金账户销户 第八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必须在基金账户余额为零且该客户所有交易已得到确认的情形下,依照注册登记机构关于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个人投资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网点申请办理销户。 第九条 详细销户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销户”)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等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基金账户销户交易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查询基金账户状态。 第十条 凡在我行基金销售网点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 第四章 交易账户解约 第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解约。 第十二条 详细解约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客户解约”或“机构客户解约”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银行留存。 第五章 基金账户登记和撤销 第十三条 已在其他基金销售商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则未能在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开立基金账户,但可通过基金账户登记交易将其基金账户登记到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基金账户撤销则通过基金账户撤销交易撤销其在我行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的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详细登记和撤销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机构)基金账户登记”或“个人(机构)基金账户撤销”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基金账户登记或撤销登记交易履行后,客户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查询基金账户状态。 第六章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变更 第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变更登记信息,须本人持**银行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重要资料文件资料变更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至我行网点办理。 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网点申请修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因变更内容不同还需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 (一)若营业执照变更,须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工商登记资料文件资料变更证明(如变更名称,还需出示《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二)若印鉴更换,需提供更换后的印鉴。 (三)若银行结算资金账号变更,需提供新开户所需的所有材料。 第十六条 详细变更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客户信息变更 ”或“机构客户信息变更”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确认后提交。“个人客户信息变更 ”交易需客户输入资金账户交易密码。 重要客户信息变更,如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在我行核心系统修改,基金销售业务系统做信息同步。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第七章 基金的认购与申购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持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到我行任意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认购(申购)业务。机构投资者须持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网点申请办理认购(申购)业务。 第十八条 详细认购(申购)步骤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产品购买”或“机构基金产品购买”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清讫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认购或申购交易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确认交易结果。柜员可通过“历史成交查询”或“打印交割单”进行操作。认购交易可在基金设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客户基金份额查询”交易查询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购交易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客户基金份额查询”查询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等业务时,须保证资金账户上有足够资金余额。投资者在我行第一次购买基金产品时,系统可自动开立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开放日交易时间之外的申请,作为基金申购的预受理,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下个开放日价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由我行依据有关基金业务需要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依据有关关于法规及基金协议商定拒绝、暂停、恢复申购的,我行依照基金公司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认购与申购注意事项 (一)投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应与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开户登记的关于内容一致。 (二)认购、申购详细手续、时间、金额、资金结算等规定参见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和业务规则。 (三)认购、申购金额应为投资人填写的《**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上填明的金额。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形,基金销售网点以大写为准。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当出现基金投资人坚持要购买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的情形,我行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产品的同时填写《**银行客户风险声明书》进行书面确认,基金销售系统要求基金投资人再次输入密码予以确认。 第八章 基金的赎回 第二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持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可在我行任意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赎回业务。机构投资者须持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网点办理赎回业务。单个投资者一次赎回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则按单个客户大额赎回提前通知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详细赎回步骤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产品赎回”或“机构基金产品赎回”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清讫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赎回交易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确认交易结果,柜员可通过“历史成交查询”进行操作;投资者可于最长7个工作日(详细基金的到账天数在基金契约中商定)之后查询赎回资金到账情形,并打印交割单。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须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办理申请手续。投资人在开放日交易时间之外的申请,作为赎回申请的预受理,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依照下个开放日价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巨额赎回处理 (一)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有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协议》及关于规定办理赎回业务。 (二)若因*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致使基金管理公司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对于已正式受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赎回支付,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依据有关关于法规及基金协议商定拒绝、暂停、恢复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费用的,我行依照基金公司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赎回注意事项: (一) 若基金存在冻结情形,则基金份额冻结的部分不接受赎回申请,若投资人赎回数量大于该投资人账户中可赎回的基金数量,该赎回无效; (二)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须对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公司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处理方式时,对自己的赎回申请选择“撤销”还是“顺延”。如选择“撤销”,则其延期部分赎回申请自动取消;如选择“顺延”,则其赎回申请自动顺延一天。如投资人未作任何表示,则注册登记中心默认为“顺延”; (三)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将在有效提交赎回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由我行划回其签约的银行资金账户中。 第九章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依据有关基金协议及基金收益分配公告,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有收益分配权。 依据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事先商定(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1、注册登记机构通知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办理基金收益费用的划付工作,并通知我行结算支持部。 2、总行将基金收益发放名册的确认数据分拆后自动转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二)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1、注册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得收益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并扣除应缴税金,汇总后通知我行结算支持部及托管银行。 2、由系统接收平台将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导入基金销售系统。 第三十一条 基金认购和申购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可以通过变更分红方式修改分红方式。个人投资者持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网点办理。详细操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网点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变更分红方式”或“机构变更分红方式”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第十章 基金的转托管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我行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间进行转托管。个人客户持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详细工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机构)基金托管转入”或“个人(机构)基金托管转出”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转托管交易须授权。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上逐联加盖清讫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转托管交易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确认交易结果,银行柜员可通过“客户基金份额查询”确认客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三十四条 基金转托管注意事项 (一)我行系统内部不需要办理转托管业务,如投资人要将其份额托管到其它销售商的网点下,则应进行转托管,但在转托管交易操作流程期内,投资人不得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进行转托管时,可以是转出其拥有的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基金或多只基金的份额,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所有份额; (三)转托管应遵守"先转出,后转进"的原则进行; (四)转托管后,原托管份额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托管网点后仍旧连续计算。 第十一章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第三十五条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依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以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银行代销网点只负责接受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致使的非司法原因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资料文件,并负责将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原件以EMS快邮方式邮寄给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应按规定提交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为银行留存,一份送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留存。 第十二章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三十八条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依据有关基金契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要求的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冻结与解冻业务。银行代销网点不负责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三章 定时定额开通、修改、关闭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定时定额业务,是指投资者与我行签订协议,以固定的周期、固定的金额投资于指定的开放式基金,并由我行依照定投协议自动为投资者发起定时定额申购交易的业务。个人客户持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对机构投资者我行暂不开通基金定时定额业务。 第四十条 定时定额开通、修改详细工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网点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产品定时定额开通”或“个人基金产品定时定额修改”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投资者开通定时定额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当出现基金投资人坚持要购买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的情形,我行要求基金投资人需同时填写《**银行客户风险声明书》进行书面确认,基金销售系统提示基金投资人再次输入密码予以确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若不成功,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定时定额签约履行后,投资者可至银行通过“客户定时定额信息查询”确认定时定额签约情形。投资者可于每个商定的投资日期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至银行进行定时定额申购交易确认,银行柜员可通过 “客户基金份额查询”查询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 定时定额关闭详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网点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产品定时定额关闭”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个人投资者签名确认。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第十四章 基金转换 第四十二条 基金转换是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种基金产品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项下的另一种基金产品的行为。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至任意开办基金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网点办理。 第四十三条 详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我行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产品转换”或“机构基金产品转换”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当出现基金投资人坚持要转入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的情形,我行要求投资人需同时填写《**银行客户风险声明书》进行书面确认,基金销售系统提示基金投资人再次输入密码予以确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清讫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五)基金转换履行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至银行确认交易结果,柜员可通过“客户基金份额查询”确认转换出及转换入基金的持有份额。 第十五章 撤单 第四十四条 客户申请撤销当天的基金委托交易,要求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以及原交易回执到原申请网点办理;机构投资者须持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原交易回执到原申请网点办理。 第四十五条 详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二联)并签名盖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网点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客户撤单”或“机构客户撤单”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录入有关信息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提交客户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经办人签名。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经确认后的《通用凭证》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及有关材料银行留存。 第十六章 日始日终处理 第四十六条 系统在每个工作日的8:30开始进行日始处理: (一)获取销售基金管理公司TA 的日启行情资料文件导入系统,并更新关于产品状态和净值数据。 (二)依据有关系统TA交易确认结果将T-2日(工作日)的认申购资金划转到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系统在每个工作日的16:00开始进行日终处理: (一)将当天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 (二)获取注册登记机构对T-1日(工作日)基金交易申请的确认数据,并进行清算和份额对账。如有份额对账不平,一般应以TA数据为准进行调账;如遇大量客户对账不平,则视为异常,反馈有关业务部门,先与基金公司联系确认之后再实施调账。交易失败资金于对账后返还至客户资金账户内。 (三)核对各基金产品的资金到账情形,与基金销售系统的统计结果勾对无误之后,向核心主机系统发起资金清算指令。 (四)与核心系统进行资金流水对账。 第四十八条 报表打印 各销售网点每天打印日终报表,主要包括账户签约明细报表、基金账户开销户明细报表、基金产品委托明细报表、基金产品成交明细报表、基金产品未成交明细报表等。 第十七章 客户交易失败及申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 如基金募集失败、未成功认购或按比例认购等情形下致使客户交易失败,有未成交资金的,**银行依据有关基金公司发送的指令进行数据确认,确认后将基金公司划付我行的未认购成功的资金退划到未成功认购的客户资金账户中。 第五十条 业务运行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申诉电话受理基金销售网点客户的申诉,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处理和跟踪,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315-96368。各基金销售网点须设立申诉专线电话,同时指定专人接听客户的申诉并作详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各基金销售网点须指定一名专员负责受理客户的申诉(原则上应为网点负责人)。各基金销售网点须在大厅显要处设立建议或意见箱或建议或意见簿,定时检查客户申诉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销售网点人员收集到客户的申诉建议或意见后,须上报支行领导。支行业务负责人须在三天内对客户的申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给申诉人回复、道歉或道谢。 第五十三条 对重点客户的申诉,支行业务负责人应上门答复。对重大事件支行行长须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形及时报告总行。 第五十四条 因客户对基金销售网点处理不满意,向关于机构或新闻媒体申诉,接到这些单位转来的建议或意见后,首先要做好说明工作,表明我行负责的态度,认真查实情形,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 第五十五条 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凡涉及到银监会及证监会等监管机关或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合作机构需要沟通的事宜,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统一负责沟通协调。 第五十六条 对不属于我行处理范围的问题我行不承担处理责任。但要及时转给关于机构并告知申诉人关于机构的名称和转出时间。 第五十七条 各基金销售网点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受理投资者的申诉,凡态度生硬冷淡、推诿扯皮或文过饰非、敷衍塞责、隐瞒实情的,或在权限范围内超时不予处理解决,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支行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基金销售网点应严格遵守本规程办理基金业务,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理财事业部,支行如有重大违规行为,总行将取消其基金销售资格/资质。 第五十九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审计稽核部定时对已获授权的销售网点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总行将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调整授权。 第六十条 本业务操作规程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业务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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