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服务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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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珠海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9 / 19 珠海*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珠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珠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珠海*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珠建物〔*〕5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我*物业管理活动,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现对*年版《珠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珠海*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了垃圾分类职责、物业服务基本要求等内容,现印发全*,供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珠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月8日 说 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参考使用。协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内容。 2.为体现协议各方自愿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可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填写、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对协议各方均具备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中有□符号的为选择项,选用□内容的,以划√方式表示;对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各方不作商定的,应当在□中及其它留有空格的部位打×,以示删除。 4.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各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协议时另行补充商定,补充商定内容作为本示范文本的组建部分,与本示范文本具备相同约束力。 5.物业服务协议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协议明确商定的所有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协议商定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公所在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各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签订本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形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形 物业类型:□高层住所 □多层住所 □商住 □办公 □商业 □独立式住所(别墅)□厂房 □其他物业。 坐落位置:*区路(街道)号 四 至:东南 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所平方米(高层平方米,多层平方米); 商 业平方米; 写 字 楼平方米; 停 车 场平方米; 工业厂房平方米; 。 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有关场地构成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于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权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及服务标准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选聘】的方式选聘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负责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甲方委托保管与本物业管理区域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文件资料;依法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修理修缮、养护、管理,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修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备设备、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备、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服务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用设备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备设备,以及纳入*政管理的道路除外; (四)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绿地、花木、景观、体育文化设备等的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有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有关设备设备的维护; (七)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监督、巡视、门岗执勤等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包含对业主专有部分、专有资产的保管责任; (八)协助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 (九)。 第五条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及本协议商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七条商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成本由乙方列支,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报酬制: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七条商定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依照下述第种方式先提取报酬后,物业服务费余额,应当所有用于本协议商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1.每(月/季/半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2.每(月/季/半年)按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详细标准商定如下: 多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独立式住所(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厂 房: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本协议商定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不含公摊水电费、防雷检测费以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报酬制的,乙方应当拟定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向全体业主公示。 乙方应当于(每季度)首月日之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明细情形。 物业服务费采用报酬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乙方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依据有关物业服务成本的需求自行支配。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含绩效奖金和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用分摊; (十)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备设备(包括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的运行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依据有关实际发生的金额,由业主依据有关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后的次月1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季度、□半年交纳,业主应当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的第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乙方不得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的商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及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露天车位: 1.车位物业服务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2.车位使用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元。 4.。 (二)车库(含地面、地下车库): 1.车位物业服务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2.车位使用费 【小型汽车】元/月; 【中型汽车】元/月; 【大型汽车】元/月; 【摩托车】元/月。 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元。 4.乙方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不代表乙方与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之间建立保管关系,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饰的保险、保管责任;各方另有书面商定的除外。 5.乙方应当建立车辆停放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以及停车场所的清洁、照明、巡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据有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商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建筑垃圾,则无需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 7.。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在法定或者商定的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保修期满后,由业主依法依据有关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 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乙方受甲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设备修理修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事项及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 业主的专有部分或者专有设备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权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理修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由于业主不履行修理修缮养护责任,给公共权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进行修理修缮养护,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增的共用设备设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依据有关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在协议期限届满后,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形下,本协议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至业主大会决定与乙方解除协议之日: 1.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 2.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依法对续聘或者解聘乙方依法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议商定,决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或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均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及时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依法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档案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甲方或者镇政府、街道办。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应当依照本协议商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所有分摊费用以及甲乙各方商定的其他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使用权; (二)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关于问题向乙方提出建议或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规约》和本协议商定的所有义务; (四)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或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商定; (五)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物业转让协议或者租赁协议的附件一并出示给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形告知乙方。 (六)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及时与物业公司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并告知受让方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七)承租人、使用人或者业主的访客因违反本协议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使用人以及访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当依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准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修理修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十)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本协议小区内道路、共有场地等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共有场地,或者占用其他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在商定时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在占用期间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业主应当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业主拒绝给乙方提供通行或者工作便利致使乙方或者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和甲方均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协议商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与经营活动; (十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有关关于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商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拟定合理的工程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计划; (三)有权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关于部门处理;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商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对上述违法、违约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乙方有权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关于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其关于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七)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备设备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依法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后报关于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关于变更情形,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九)乙方应当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十)依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申诉; (十一)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物业服务用房; (十二)依法接受委托使用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进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修缮、更新和改造; (十三)乙方在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以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进行经营,乙方有权扣除税金等经营成本,其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扣除税金等经营成本应当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经营收入的 %为限;属于业主的经营性收入,由□甲方□乙方代为保管,首先用于支付本物业区域内的日常修理修缮费用;□甲方□乙方应当对属于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入单独列帐,并每□月□季度□半年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经营收入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的监督;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规划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关于手续后告知乙方。乙方确需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关于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商定,致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资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乙方是否承担责任。 第六章 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除日常修理修缮保养以外的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第二十七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备需要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乙方应当向有关业主提出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有关业主审批后执行。有关业主不批准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足所致使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有关业主承担。 第七章 承接查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各方依照关于规定,对现状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达到本协议商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给乙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未达到本协议商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时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协议商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交费用的千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紧急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和资产权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由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资产损失的,各方按关于法律、法规和关于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或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备国定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中断而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各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商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建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备同等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商定的事宜,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 (一)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各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 附件二: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有关场地构成细目 类 型 幢(栋)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所 小高层住所 多层住所 别 墅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设备用房 车 库 架空层 会所 学 校 幼儿园 卫生站 邮政所 公共厕所 社区居委会 物业服务用房 防空地下室 合 计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备设备明细 共有部分 共用设备设备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数量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附件四 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 (政府要求) 一、物业综合性管理服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综合性管理服务,拟定完善的管理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定和执行职工或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职工或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管理、电梯管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园林绿化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防和消防的协助管理、人员和大宗物饰进出登记、申诉处理、报修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资料文件资料保密等工作制度和标准。 配备物业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秩序维护员、清洁员等必要的工作人员,职工或员工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及时受理申诉,妥善处理纠纷。 二、物业共用部位(不含建筑幕墙)的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检查、修理修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 保持小区道路、场地的平整、有序。 依照法定用途、业主建议或意见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对共用部位的收入单独设帐,合理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 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破坏共用部位、侵占共用部位权益的行为。 三、物业共用设备设备的运行、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检查、修理修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备设备。 各类共用设备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规范齐全,各类共用设备设备运作正常、状态良好。 做好电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申诉、救援电话;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时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对电梯使用情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毁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饰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有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协助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履行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协助配合井盖设备权属单位做好井盖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如井盖设备权属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的,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四害消杀防疫、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垃圾相对集中分类投放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各类清洁设备设备配备齐全,使用环保的清洁剂。 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 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分类投放,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文件资料;监督物业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形,并依照要求向区主管部门和镇街报送。 实行物业项目清扫清洁服务外包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清洁服务协议,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商定,督促清洁员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保证窖井不漫溢,排水和排污管道通畅。 定时对公共部位进行四害消杀、防疫,定时清理化粪池。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开展绿化养护管理,及时修剪和补种草坪,整形花卉、绿篱、树木。 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选用高效率低毒、低残留的化学药剂监控有害生物,喷药前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防和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公共秩序维护、安防和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贯彻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班,开展安全监控、门岗执勤、物业区域内巡逻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关于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做好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修理修缮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明确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贯彻值班、检查、巡查、检测、修理修缮、保养、建档等工作,确保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正常运行;与有修理修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修理修缮保养协议,明确维护保养责任,管理、维护保养好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和安全标识齐全完好;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建物业志愿消防队,定时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以共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使用、灭火和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配备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识或维护设备。拟定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煤气泄漏、高空掷(坠)物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紧急事件等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关于人员培训和演练。 七、车位经营的协助管理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受甲方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车位或者代表全体业主经营管理车位,并按商定的标准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不得拟定、提升机动车车位租金。 对进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做到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占道停车,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八、装饰装修的协助管理和服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施工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事项进行商定,并依照协议提供相应管理服务,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 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告知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监督装修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关于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九、物业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 对服务期间因改造、修理修缮、保养关于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备设备而形成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应当建档保存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检查、修理修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备、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备、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备等共用设备设备档案及其运行、修理修缮、养护记录;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住所装饰装修管理资料文件资料;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文件资料。 附件五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的修理修缮范围和标准 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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