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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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项资产的使用效能,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的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项目包括:集中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产及物品或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行集中资产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分类授权、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预算控制。资产管理实行年度预算控制,各级行、总行各部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总行财务企划部集中进行审核及控制总量,形成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 分类授权:总行财务企划部对全行的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并进行授权管理。分行及直属支行根据总行财务企划部的授权在权限内行使财产管理权。 归口管理:总行财务企划部对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后勤服务部或分、支行(部)分别建立实物账进行登记管理。总行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部审核,报财务企划部审批后,归口资产保全部或后勤服务部处置。其中,单位价值低于 2000 元的,由后勤服务部处置;单位价值高于 2000 元的,由资产保全部处置。分(支)行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报财务企划部按程序审批后,归口资产保全部或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集中资产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资产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及装修、物业管理、信息技术类软硬件及服务、交通运输设备、金融机具器具、安全保卫设施、办公机具器具及用品、低值易耗品、保险、宣传、广告、印刷、咨询、租赁、法律服务、工程设计、审计、会计、证券、评估等中介服务,以及适合进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六条 资产的采购遵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集中资产采购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 采购需求部门立项时填写“银行集中采购(装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对采购项目或物品提出详细的数量、金额、质量和技术需求。 (二) 采购需求部门以电子签报的形式,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完成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 资产审批权限第八条 资产采购、工程立项审批权限: (一) 年初已申报投资计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采购和工程立项,应填列“银行集中采购(装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采购物品或项目 10 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报财务企划部审批;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100 万元以上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 (二) 年初未申报投资计划或已申报投资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资产采购和立项的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未在计划内且必须采购和立项或超过计划金额的项目,10 万元(含)以下的报财务企划部审批;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行长审批;50 万元-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100 万元-2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200 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行领导班子审批。 购置资产项目,未按规定程序事前申报而事后补报的,按项目总支出调减当年经济增加值。 第九条 资产处置(非抵债资产,按处置时资产净值金额)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须填列“银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资产处置(非抵债资产,按处置时资产净值金额)在 1000元(含)以下的报分支行行长或总行部室总经理审批;1000 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财务企划部总经理审批;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50 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审批后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租赁营业用房审批权限 租赁营业用房须填列“银行租赁营业用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一) 续租营业用房,年租金不增长的报财务企划部审批, 年租金年增长 5%(含)以下的报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年租金增长超过 5%的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 (二) 新租营业网点用房,年租金 30 万元(含)以下由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年租金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由总行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年租金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总行行长审批;年租金 100 万元以上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集中资产采购控制标准及规定第十一条 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一) 各分支机构因拓展业务、银企对账、通讯清交等需配置业务用车的,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业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车辆的配备价格包含:购车价、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用等。 业务用车配置标准 项目 单位 单价上限 (万元) 数量上限(台) 存款日均余额达 20 亿元以内 存款日均余额达 20 亿元(含)以上 存款日均余额达 20 亿元(含)以上 直属支行 省内、外分行 直属支行 省内、外分行 商务车 辆 35 1 1 2 2 通讯用车 辆 15 1 1 1 1 越野车 辆 35 - 1 - 1 各分、支行同城网点达三个以上的,可以按照每增设两个网点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省内分行按照每增设一家县域支行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省外分行按照每增设一家支行(含县域)增加一台车辆的标准配置。县域支行确因道路状况需要,可以选配越野车。 (二) 总行安全保卫部配备机动车 2 台,用于全行的安全检查、金融护卫。 (三) 总行信息技术部配备机动车 2 台,用于各网点软件、硬件、机具设备的维护。 (四) 除上述两个部门外总行其他部门一律不允许配备机动车。 第十二条 各类营业、办公类用房租赁面积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本行营业、办公类用房由总行机构发展部制定各类租赁面积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总行机构发展部和行纪委监察室对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办公类用房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装修工程的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装修工程范围包括:营业及办公用房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属于新建、迁建、原址翻新的项目需由我行入围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入围预算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确定预算上限价,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属于局部改造、维护维修的项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各管辖分行、直属支行初选施工单位并上报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同意后执行;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我行租赁的营业办公类用房若存在需新增结构夹层、结构加固等内容时,原则上应由业主方按照我行平面布局要求先于装饰装修实施到位,原则上我行不承担相关费用。 装修控制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控制标准(上限) 500M2以内 500M2(含)以上 营业场地 元/平米 2500 2000 办公场地 元/平米 1000 1000 第十四条 中央空调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中央空调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实施招标采购,可选用直流变频多联机、风冷模块式机型以及中央空调风管机。中央空调技术参数上要求单位平均制冷量不低于 200 瓦/平米。外机基础、隔音降噪装置和空调主机电源(因主电缆长度无法确定),可以不含在控制标准之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新风(全热交换机)、排风系统、营业间空气净化系统按实际空间面积核算。普通分体式空调在符合市场价格区间以内由各管辖分行、直属支行自行集中采购。 中央空调配置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控制标准(上限) 1000M2以内 1000M2(含)以上 直流变频多联机 元/平米 350 320 风冷模块机 元/平米 280 260 风管机 元/平米 280 260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监控系统、消防系统设备的采购按照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配置标准。 (一)监控费用控制标准 单位:万元 项目 监控路数 12-38路 35-65路 52-85路 90-120路 面积 150㎡以内 160—760㎡以内 760—1600㎡以内 1650㎡以上 嵌入式数模混合硬盘录像机(含 4T 硬盘) 0-2.1 2.1 2.1-4.2 2.1-4.2 嵌入式网络硬盘录像机 (含 3T 硬盘) 1.5-4.5 4.5-7.5 6-9 9-12 网络摄像机(高清) 2.5-8.5 8.2-13 11.2-15.8 17.6-23 其他辅材(含柜台对讲、求助报警按钮、试音器、管、线、显示器、操作台或机 柜等) 1.5-3.5 3-4.5 4-5.5 6.5-8 施工费不超过项目造价的 15%,报建验收费用另计 备注:1.依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标准、xx发〔2016〕100 号文件《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备配备标准》、《关于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及其他柜面业务录音录像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银监[2015]29 号文件的要求。 2.参照机构发展部关于银行营业办公类用房面积控制汇总表。 3.根据图纸、功能布局监控点位数应以每个网点的平面布局图为设计前提。 4.具体设计思路:一是办公格局正方的监控点位数量基本可以按公安正常的要求设计正常的路数,但若是办公网点的格局复杂,则相应的监控点位数需要设计的路数相应增加,二是市(长望宁浏)外的网点,还需结合各异地公安的规定与要求,再相应增加。 (二)消防费用控制标准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以上 自动报警系统 2.5-3.0 3.0-5.5 5.0-7.0 7.0-11.0 消火栓系统 1.5-2.0 2.0-3.0 3.0-4.0 4.0-6.5 自动喷淋系统 1.5-2.0 2.0-6.5 5.0-7.5 7.5-12.0 机械排烟系统 3.5-6.0 6.0-7.0 消防器材 0.8-1.0 1.0-1.5 1.5-1.8 1.8-2.2 消防检测 0.2-0.3 0.3-0.5 0.5-1.0 1.0-1.5 自助银行悬挂式七氟丙烷 0.6 0.6 0.6 0.6 报建验收 原大楼已验收 2.0-2.5 2.0-2.5 2.5-3.0 3.0-4.0 原大楼未验收 3.0-3.5 3.0-5.0 4.0-6.0 6.0-8.0 备注:1.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高规要求; 2.此费用不包括我行消防改造,分控主机接入原大楼、物业平台的配套费; 3.原大楼未取得消防验收凭证的不在其中,同时对于是否能按时取得消防验收证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4、面积超大、需 建水泵房、楼顶水箱、图纸面积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需另计。 第十六条 办公家具的控制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办公家具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确定入围厂家。在确定的入围厂家进行购置,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办公家具控制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控制标准(上限) 办公家具 元/平米 350 第十七条 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在我行租赁的营业办公类用房中如必须设置,原则上均应由业主方配套,我行不承担相关费用。我行自有房产中如必须设置,宜选用知名品牌,由机构发展部(分支机构)、后勤服务部(总行大楼)协助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柜面金融机具设备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柜面金融机具设备的采购,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柜面金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和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 电子设备配置标准及其管理规定 电子设备的采购,由总行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周期内实施招标采购定价,总行信息技术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配置标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折旧、修理、租赁、购建、调拨、处置、日常管理以及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本行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两大类。按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自有房产装修费、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电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二)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相关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银行在接受捐赠中,为取得资产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包含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 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等计价。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本行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 30%的,在租赁开始日,本行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计价。 (七)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需要重新以当前该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参考使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和考虑该资产的现有状况,盘盈出现源于前期差错,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八)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等计价。 (十)换取的固定资产,即用本行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作为本行的固定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以及本行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本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的价值调整,应逐笔报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的 11 月份为定期盘点、清查时间。由主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总行后勤服务部或分、支行)和实物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盘点清查小组,负责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账实、账卡、账表是否相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本行固定资产经审批进行出售、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为整合资产、节约成本,认真做好资产购置与实物管理,各分、支行及部室应及时将闲置资产明细报后勤服务部备案,后勤服务部每季向各分、支行及部室发布闲置资产信息。若各分、支行及部室需要申领资产,先查询闲置资产信息落实有无可用资产再申请采购。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经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如建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但因竣工决算资料不全尚无法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先按竣工决算要求(欠缺部分写说明)申请估价入账,经批准后年底按合同金额进行暂估入账,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竣工决算资料完备后,再办理正式竣工决算,并按批复的决算金额调整账面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 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本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 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 5 年; (三)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5 年; (四)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五) 电子设备为 5 年。本行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按月计提。 本行提取折旧的具体计算公式(平均年限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发生的与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在 5 万元(含)以下的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且数额超过 5 万元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50%以上; (二)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管理程序 购建项目包括自建、改扩建、购置等房地产项目。管理程序包括: (一) 购建地点的选择。购建项目要慎重选择地点和位置。在地点选择上,必须根据总行发展战略和区域规划的要求,结合银行对地理位置的需求特点,充分分析选址的优缺点。以有利于提高银行效益和开拓业务为前提,做到规划与所需建筑规模相互结合,相互统一。正确处理好当地规划的限制与要求,各级行要在慎重研究落实的基础上,充分征得城市规划部门认可意见后再报总行审批。 (二) 自建、改扩建项目立项 1.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将上述材料随同立项申请文件一同报总行。 2.正式批准立项后可签订征地合同征用土地,并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征地和施工前期准备投资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写出申请开工报告,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 购建项目的立项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附购建意向书,拟购建项目地段租金情况说明、付款计划等。将上述资料随同立项申请文件一同报总行财务企划部。 2.立项批准后,在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内,签订正式合同,根据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四) 购建项目完工后,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编制项目决算文件,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正式列入资产账务。 第三十六条 编制资产购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报告。 (二) 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 (加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章)、项目照片和有关税费说明。 (三) 在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含其他费用明细清单)、竣工验收证明,或购置项目的购房合同,购房款、税费发票复印件等。 (四) 购建项目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项目责任人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 购建项目档案管理。各级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购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购建项目档案,并在购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该分、支行(部)档案管理部门,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时移交总行办公室归档保管,使用单位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比照本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行资产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分析是资产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上报总行财务企划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出售 为了降低非生息资产资金占用,盘活固定资产,各级行对于闲置未用及超过总行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移交资产保全部统一进行处置。 (一) 出售的价格通过公开拍卖或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二) 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列支营业外支出时,应报备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在已按年限提足折旧后应继续维护使用。凡不能继续使用需报废处理的,各级行应逐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的审批权限报总行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减去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为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收益),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收益)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收入)。列支营业外支出时,应报备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盘亏由各级行综合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逐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的审批权限报总行审批。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公司、责任人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赔偿后,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列支营业外支出时,应报备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是指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本行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将固定资产由一个机构调入另一个机构使用。具体流程如下: (一) 若固定资产在分、支行(部)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调拨,由各分、支行(部)审批。 (二) 若固定资产在总行内部不同使用部门之间调拨,由总行后勤服务部审批。 (三) 若固定资产在分、支行(部)之间或分、支行(部)与总行之间调拨,由总行财务企划部审批。 (四) 固定资产调拨需填制“银行资产调拨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凭审批表办理交接,由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各分、支行财务登记账簿。 第四十四条 经总行批准撤销、合并的机构,其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移交,如有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清理后再办移交。 (一) 被合并机构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给合并机构管理,一个机构分别并入几个机构的,应将固定资产清理造册后,报总行统一调配。 (二) 被撤消机构的固定资产,由上级行有关部门组成清理小组负责认真盘点,核实账物,按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等项登记造册,根据总行统一调配的结果,由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登记移交行、接交行的卡片账(实物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总账及卡片账在财务系统录入时生成并登记,总行后勤服务部及分、支行(部)分别设立实物台账,并定期或不定期将卡片账与实物、卡片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第六章 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但是对于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本行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二)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第五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 1 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 1 年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金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第五十一条 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时,应在取得合法入账凭证后入账。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计入当期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从入账当月起按月平均摊销。 第七章 营业及办公场地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营业及办公场地的管理包括自有房产的出租、营业及办公场地租赁及装修改造。 第五十三条 出租自有房产是指本行将自有房产除自用外富余部分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收取一定租金收入的行为。经营性租赁营业用房是指本行因营业网点设置需要,租赁外单位营业用房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自有房产出租,由资产保全部统一负责管理,各级行不得自行将除自用外富余部分的自用房产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资产保全部将自有房产出租,须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总行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租赁合同我行留存一式四份,资产保全部、所在分、支行(部)、总行办公室、总行安全保卫部各一份。 第五十五条 本行自有房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挪作他用或设立小金库。出租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纳入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核算。资产保全部作为自有房产出租租赁收入主管部门,应管理自有房屋的出租并按租房合同期限及时收回房租。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租赁营业用房需按权限报批,报批内容包括:租赁的营业用房详细情况(地址、面积、使用状况等)、出租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行业、房产权证等)、双方草拟的租房合同,并填列“银行租赁营业用房申报表”。 新租营业用房,由机构发展部负责牵头选址,经论证符合我行选址标准且通过行内选址审批通过后,由承租方进行租赁价格谈判,报财务企划部审批,对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区间的财务企划部会同承租方进行租赁价格谈判,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签订合同。 社区银行、自助银行用房,由零售业务部负责选址,会同承租方进行房屋租金商务谈判,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 本行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营业及办公场地装修改造实行“交钥匙”工程,采用“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审查设计图纸、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审计。 统一审查设计图纸:总行机构发展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设计申请报告,安排入围的设计公司对装修场地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我行制定的 VI 形象设计标准及装修规范应用手册,同时结合装修场地的实际情况设计图纸,由申报部门提交 “银行网点及办公场地装修图纸审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五)及设计单位设计完工的图纸由总行机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室审查。 统一预算:总行财务企划部根据机构发展部送达的设计图纸按照我行装修标准安排入围的预算公司制作预算说明书,我行依据该预算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价格。 统一招标:总行财务企划部根据已审批的立项报告和预算等发出招标文件。招标领导小组对收到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竞标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 统一施工:总行机构发展部负责对项目统一组织施工,实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统一验收:项目完工后,总行机构发展部通知验收领导小组,由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统一验收。 统一审计:装修工程项目总投资 5 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合规管理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定价格;装修工程项目总投资 5 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合规管理部聘请外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定价格,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各网点装修使用的安防产品,包括防尾随联动门、防弹玻璃、防盗刷卡门禁和 B 级防盗门等产品,一律在公安部门指定并通过总行招标确定的厂家采购,纳入装修总额核算。 各网点装修使用的主材,由机构发展部初选产品后通过总行招标确定的厂家、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纳入装修总额核算。 网点的自动扶梯报总行机构发展部,弱电工程报总行信息技术部,户外招牌报总行办公室审批后,另行列支。 第六十条 装修改造工程报批流程 (一) 工程立项 1.本行各营业机构和办公场地的装修工程项目,均须专题立项。 2.总行机构发展部须将“银行集中采购(装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表”、工程项目立项表及工程估算报行领导审批。 (二) 确定施工单位 1.凡项目总投资小于 10 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审查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为我行入围单位),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申报单位自行签订装修合同。 2.凡项目总投资大于 10 万元(含)的,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 项目施工组织及验收 1.施工单位在总行机构发展部领取施工设计方案后,由总行机构发展部组织施工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签证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总行机构发展部,由使用单位和总行机构发展部予以共同签证。如遇设计漏项、预算漏项以及公安、消防要求增加项目签证时,应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总行机构发展部、财务企划部及行领导审批同意新增项目后,才能进行新增项目的施工。 3.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和总行机构发展部应分别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负责协调周边关系,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并拍照备存,负责主要材料验收,工程签证,核定竣工工程量,以及配合施工方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总行机构发展部,由总行机构发展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交付钥匙,投入使用。 (四)项目审计及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总行机构发展部提交详细且符合行业规范的工程结算书,总行机构发展部初审决算资料合格后,在结算送审资料表上签署意见,将结算书会同其他相关决算资料报合规管理部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相关资料应返还总行机构发展部归档保管。 合规管理部对 5 万元(含)以下项目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 5 万元以上项目的决算情况负责聘请外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决算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装修合同、施工图纸、工程技术签证单、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项目验收表、光盘(内含投标文件、施工图纸、隐蔽工程照片、各类工程签证单、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等资料。 2.总行机构发展部、立项单位和施工单位须配合总行合规管理部或外部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 3.项目结算以总行合规管理部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外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认定的决算金额为结算金额。 4.账务处理。财务人员根据经有权人审批的票据、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表以及相关的资料,依据我行财务管理办法细则参照我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总行大楼装修改造工程由总行后勤服务部负责。 第八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十一条 集中核算资产管理由总行财务企划部组织管理,总行办公室、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后勤服务部、总行机构发展部、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 IT 规划部、总行安全保卫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零售业务部等部门分工负责,总行纪检监察室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职责: 负责聘请外部审计部门对装修工程项目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职责: 负责总行大楼的办公机具器具管理; 负责全行宣传、广告、VI 标识、员工服装;非会计用印刷品;交通运输设备采购、维修、保险;营业机构多媒体显示设备、媒体终端、大型显示屏等。 负责总行低值易耗品投资计划、领用审批;第六十四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职责: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资产投资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控,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集中采购招标工作。 负责做好总行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总行后勤服务部职责: 负责总行各项资产实物的管理(其中:电子设备为信息技术部、业务凭证为运营管理部),包括房地产、营业用器具等的管理,负责验收、登记建卡、产权界定、管理实物,维护和保证财产安全。 负责总行办公大楼及相关办公设施(如桌椅、文件柜)等管理。 负责总行机关办公场地装修、建设及其配套的空调、电梯、改造加固、家具、电力增容等子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核设计图纸、施工管理、项目验收。 第六十六条 总行机构发展部职责: 负责全行营业网点装修、建设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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