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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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租融保”(融资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流程 第三章 无追信用风险担保双保理操作要点 第四章 有追内部银团双保理操作要点 第五章 贷后预警及催收 第六章 附 则 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范,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和《中国**银行融资租赁保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基本流程 第三条 业务申请 出租人向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及应收租金等方面基本资料文件资料。 (一) 出租人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1.出租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形、业务定位、专业团队、经营情形、近期财务报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历史及存量信贷情形等。 2.出租人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形及材料。 (二)ﻩ承租人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1.承租人基本情形、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材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的审批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等)。3年(含)以内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可除外。 (三)租赁物及应收租金明细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1.租赁物清单 2.租赁物购买协议 3.融资租赁协议 4.租赁物交付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设备报关单、完税(免税)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 5.价值评估报告 6.应收租金付款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付租金、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 7.租赁物购置发票等所有权证明 8.租赁物保险凭证 9.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质量承诺(如有) 10.需审批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批文。 11.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如有) 第四条ﻩ 尽职调查 经办行受理出租人申请,收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国内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实地调查出租人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形、资产规模、风控及偿债能力等。 2.实地调查承租人的商业信用、生产经营情形、整体负债情形、现金流等综合偿债能力。 3.实地调查租赁关系的真实有效性。 4.其他。 (二)租赁物的真实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1.租赁物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租赁物参考表详见附件1) 2.实地调查租赁物的真实有效性。将租赁物购买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等与实物一一印证。应着重审核原始购买发票及资产转移证明等资料文件的一致性,确保租赁物及其价值真实有效。 3.确认出租人真实拥有租赁物。通过要求出租人提供有效的物权资料文件资料,审查出租人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查询,明确租赁物资所有权属状态。确保租赁物未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信息,确认拟受让的应收租金未对他行转让或出质。 4.若租赁物涉及投资项目的,核实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需国家关于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核实是否有关部门已批复同意或出具项目核准资料文件。 5.与*场平均销售价格对比,评估租赁物购入价的公允性。 叙做售后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还应核实以下事项: 6.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7.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必须完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8.承租人对出租人履行租赁物交付或登记,出租人已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9.承租人应提供租赁物符合质量安装等要求的声明。 (三)融资租赁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条款清晰完备,协议签章、日期真实有效。 2. 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协议中应商定应直接由租赁物的供应商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交付验收后若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所造成或产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如协议中无此商定的,应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放弃对租赁物质量瑕疵的抗辩、抵销和反追索等权利的承诺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应商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自身的瑕疵所造成或产生的风险。 3.融资租赁协议中应商定叙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后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即在任何情形下,除非事先取得**银行及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4.融资租赁协议中无禁止租赁债权转让的有关商定。 5.如有共同承租人的,应明确共同承租人承担无条件全额还款责任,出租人有权向任一承租人主张所有应收租金。 6.融资租赁协议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 7.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该项目的应收租金债权未被其他机构登记。 第五条ﻩ 业务准入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准入。经办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申请业务准入。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经办行发出业务准入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方案提出的详细要求。 第六条ﻩ 评估评估 对于租赁期限在3年(含)以上或价值5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或设备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须依照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对承租人、租赁物、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以及该项目在他行或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等存量融资情形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履行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如该项目已在**银行履行《项目评估报告》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第七条 审批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第八条 协议签订 (一) 查询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租金信息,如发现拟受让的应收租金信息被他行登记,应立即停止办理该业务。如查询无异议,办理保理协议及应收租金转让登记协议的签订手续。 (二) 签约 经办行与出租人签订《(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关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特别商定》(附件2)、《担保(抵、质押)协议》。在保理协议或特别商定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1.保理类型(有追索权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 2.应收租金转让方式 3.保理预付款支用与还款方式 4.应收租金的回收方式 5.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出租人转让应收租金时应同步把融资租赁协议项下除租赁物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转让**银行。 (2) 租赁物处置所得中,与**银行保理融资有关部分归属**银行所有,即租赁物处置所得应优先归还**银行保理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剩余部分归属出租人支配。 (3) 当发生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的情形时,出租人有义务按**银行指示收回租赁物,并处理租赁物。任何情形下,租赁物处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4) 未经**银行同意,出租人不得将租赁物抵押或质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设立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5) 租赁物遇险时,出租人应勤勉尽职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督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购买保险的租赁物,保险赔付所得费用应优先用于归还**银行保理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 (6) 出租人在**银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应保证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否则应赔偿由此对**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7) 出租人应监督承租人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形,如承租人有主观或客观损害租赁物的行为,或租赁物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毁损、灭失、被侵害、脱离承租人监控等情形,应及时通知**银行,并依照**银行的要求迅速、及时处置租赁物,采取有关措施保全**银行债权。 (8) 出租人向**银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后,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修改、解除应收租金所对应的《融资租赁协议》,也不得与承租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第九条 业务筹备 (一) 抵押。签订保理协议后,出租人原则上应将租赁物抵押给**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 (二) 保险。出租人或承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购买保险,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三)ﻩ开立账户。经办行为出租人开立保理协议账户、一般结算账户。 (四)ﻩ要求出租人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进行登记。 第十条 应收租金转让及受让 (一) 应收租金转让包括应收租金本金及利息共同转让。 (二)ﻩ《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中应明确保理协议账户,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 (三)ﻩ办理单保理业务,经办行应双人实地赴承租人经营场所,当当面提交送《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现场监签取得承租人回执。 (四) 办理双保理业务,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持出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附件3-3),双人实地赴承租人经营场所,当面送达并现场监签取得承租人回执。 (五) 办理无追索权保理的,《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附件3-4)应明确以下内容: 1.承租人未依照有关协议商定按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将向出租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即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将向承租人发放一笔担保付款,金额为已受让应收租金中承租人应付未付租金(包括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用于归还承租人所有应付未付租金。 2. 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发生担保付款时,承租人应有义务且无条件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偿还担保付款对应的应付未付租金(包括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六) 对于共同承租人,经办行应向所有承租人发送《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所有承租人的签章回执。 (七)ﻩ经办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登记债权。 (八)ﻩ经办行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出租人发送《应收租金债权受让确认书》(附件3-5) 第十一条ﻩ预付款支用 出租人依据有关《国内保理协议》有关商定提交支用申请,有权放款机构审核后发放保理预付款。 第十二条 应收租金到期管理 (一)应收租金到期前2天**银行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发出提示付款通知。 (二)应收租金到期日当天,若未收到应付租金费用,应于次日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发出应收租金催收通知。 (三)应收租金到期日后2天仍未收到租金费用,则经办行对该笔业务进行催收。 第十三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 (一)承租人正常回款 经办行应依据有关租赁协议中商定的付款周期、金额、方式等安排还款计划。如出租人与承租人要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银行同意。经办行在扣除每期应还保理预付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如有)后,将剩余费用划入出租人的一般结算账户。 (二)承租人未按时回款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经办行应依据有关保理业务类型立即通知出租人或承租人,回收保理预付款相应本息,并采取有效资产保全措施。对于按月支付租金的,若承租人连续4期、累计6期未正常支付租金,按季支付租金的,若承租人连续2期、累计4期未正常支付租金的,经办行应实地调查承租人及租赁物,要求出租人及承租人出具情形说明、重新调整还款计划,直至中止融资保理协议,提前回收保理预付款本金。 第十四条 还款解押 保理协议到期即承租人所有支付应付租金、且经办行确认保理预付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已所有清偿后,经办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租金注销登记手续,并解除租赁物的抵押手续,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章 无追信用风险担保双保理操作要点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主要职责 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协同负责对出租人、承租人及租赁物进行准入,进行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其中: (一)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主要工作: 1.出租人的资料文件资料审核、尽职调查及客户准入。 2.联系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进行信用风险担保(或信用风险调查报告)审批,取得承租人同意担保的回复后进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审批。 3.应收租金的统一管理。 4.重点对出租人进行贷后管理。 (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主要工作: 1.对承租人和租赁物进行审核、准入以及尽职调查。 2.履行对承租人的整体授信及信用风险担保审批或信用调查报告。 3.重点对承租人及租赁物运营等情形进行贷后管理。 4.如承租人发生信用风险,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操作要点 (一)出租人向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 (二)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受理,按本办法和规程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收集资料文件资料,对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出租人进行准入。 (三)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情形、应收租金付款安排、承租人及租赁物基本情形等进行调查。 (四)初审合格后,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提交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情形及融资租赁交易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发送《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占用申请书》(附件3-1),要求承租人经办行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反馈是否同意提供信用风险担保。 (五)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在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占用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向未收到回复,应及时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查询。 (六)如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不同意为承租人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应及时反馈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由出租人经办行及时通知出租人。 (七)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收到《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附件3-2)后,履行《国内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业务准入及额度审批。 (八)审批通过后,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与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先签订《信用风险担保双保理合作协议》(附件4),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与出租人签订国内保理协议、《关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特别商定》、担保(抵、质押)协议等有关协议。 (九)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办理应收租金的转让及受让手续。 (十)出租人所在地有权放款机构审核后发放保理预付款。 第十七条ﻩ 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操作要点 (一)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收到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发来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占用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及租赁物依照本办法及规程要求履行尽职调查并反馈出租人经办行。如需撰写《项目评估报告》的,与出租人经办行协商后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二)经审批同意后,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向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反馈《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通知额度情形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收费标准。如审批未通过,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书面告知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ﻩ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在融资租赁业务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取消。 第十九条 保理预付款结清 保理协议到期,承租人支付所有应付租金,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将保理预付款本息所有结清后,应立即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发送《解除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附件3-9),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解除相应担保付款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付款 某一期应付租金到期日后第91天,如承租人未依照有关协议商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发放担保付款贷款至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履行担保付款责任。操作要点如下: (一)某一期应收租金逾期后,**银行确认承租人未能足额支付的,应在该期应收租金的担保付款日前5个工作日,出租人所在地行与承租人所在地行通过电话、邮件确认承租人所在行应对承租人的所有应付未付租金进行担保付款,各方确认日期与金额等事项。同时出租人经办行向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发送付款提示和《担保付款通知书》(附件3-6)和《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担保付款)》;向承租人发送《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担保付款)》(附件3-7)。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确认后,向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承租人发送《应收租金债权受让确认书(担保付款)》(附件3-8),明确担保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在该期应收租金到期日后第91天发生担保付款,将该项目余下所有应收租金费用划至出租人的保理协议账户内。 (三)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收到担保付款费用后,按规定偿付所有未偿还的保理预付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如有),冲销相应的应收租金债权。 (四)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进行担保付款后,可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对承租人进行催收。 (五)担保付款利率依照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有追内部银团双保理操作要点 第二十一条ﻩ主办行与协办行 有追索权内部银团双保理业务,出租人所在地一级分行为主办行,承租人所在地一级分行为协办行。原则上,由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担任代理行,统一发放保理预付款并对应收租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责分工 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共同负责对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的准入、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 (一)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职责 1.对出租人进行资料文件资料审核、准入及尽职调查。 2.履行对出租人的整体授信; 3.通知承租人所在地有权放款机构依照承贷比例将费用划至指定账户后统一发放保理预付款。 4.应收租金统一管理。 5.重点对出租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将有关情形及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 6.如承租人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按放款比例承担信贷风险。 (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职责 1.对承租人和租赁物进行审核、准入以及尽职调查。 2.依照承贷比例,将保理预付款发放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3.重点对承租人及租赁物运营等情形进行贷后管理,并将有关情形及时通报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 4.如承租人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按放款比例承担信贷风险。 第二十三条ﻩ收益划分 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协商融资租赁保理有关收益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 操作要点 (一) 出租人向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 (二)ﻩ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与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共同对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业务准入。其中,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负责撰写《国内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报告》。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负责履行对承租人及租赁物的评估,租赁物的价值评估。主办行依据有关内部银团组建权限申请或自行组建内部银团。 (三) 依照现行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四)ﻩ占用出租人信用额度。 (五) 出租人与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关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特别商定》、《担保(抵、质押)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所在地分行、承租人所在地分行签订《内部银团合作协议》。 (六)ﻩ办理应收租金转让相应手续。 (七)ﻩ出租人所在地有权放款机构归集并统一发放保理预付款。 (八)ﻩ承租人及时将应付租金付至出租人的保理协议专户内。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按比例回收所发放的保理预付款本息后,应在当天将剩余租金费用划付至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收到相应费用后回收保理预付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内部银团其他有关操作应依照《中国**银行内部银团贷款操作规程》(**发〔*〕184号)资料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预警及催收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行应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1.出租人发生重大坏账损失或风险预警,致使其偿债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2.出租人发生股权变更等对出租人偿债能力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出租人在他行的授信业务出现不良记录。 4.承租人经营收益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大幅下降或发生债项违约事件。 5.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抵押、质押物价值大幅下降等致使担保不足值。 6.租赁项目**遇到重大问题可能给承租人带来较大损失。 7.租赁物发生价值贬损、毁损、丢失等情形。 8.危及租赁物安全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ﻩ如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明显下降,或已经出现风险事项,分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及时处置。 1.追索担保人 2.处置抵押物 3.提前收回租保理预付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4.法律诉讼 5.其他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ﻩ对承租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给付租金,但经核实其经营状况稳定且不影响租赁项目安全的,出租人经办行与承租人经办行应及时与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人(如有)协商,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在收取一定费用后采取延期支付、应收租金调整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催收 在应收租金或利息到期日后2天内仍未支付的,应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 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出租人所在经办行应向承租人进行正式催收,并向出租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租人归还所欠保理预付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或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按规定程序向承租人追收应付未付租金(含所欠保理预付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3.由第三方承担回购或担保责任的,应及时要求承担回购或担保责任的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如采取信用风险担保双保理模式,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每季对承租人的经营、财务、回款、租赁物使用等情形进行监控,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指定专人每季与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进行信息交换。如发生异常情形或重大风险事项,各行应立即相互通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一条ﻩ如采取银团双保理模式,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与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对出租人、承租人及租赁物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出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侧重对出租人经营情形、财务情形等重点监控,对应收租金进行对账、催收等统一管理;承租人所在地经办行应侧重对承租人经营情形、财务情形等重点监控,对租赁物运营使用情形进行跟踪评估。各行应指定专人每季定时进行信息交换。如发生异常情形或重大风险事项,各行应立即相互通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ﻩ本规程由总行制订,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ﻩ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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