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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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协议(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2 / 1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协议(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贷款发放银行: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协议编号: 第一条 本协议关于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 邮 编: 手 机: 电 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保证人:**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平华 地 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楼西座7-8层 邮 编:100080 电 话:62695566 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金额 大写:小写:¥ 贷款利率 %(年利率) ‰(月利率) 贷款期限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还款期数 次,还款期内每月一次 还款方式 月最低还款额 大写:小写:¥ 贷款资金依照本协议的商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房屋办公地址 购房协议编号 所有权证及编号 房屋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 房屋总价款 大写:小写:¥ 评估价值 大写:小写:¥ 抵押额度 大写:小写:¥ 抵押登记时间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夫妻各方签字)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条 总则 依据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关于法律、法规,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协议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详细描述见本协议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协议商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费用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协议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协议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协议商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月1日开始,按当天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协议各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商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协议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商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商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协议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协议商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所有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协议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关于资料文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依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商定还清所有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协议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依照国管中心的关于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协议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商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商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商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商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依据有关国家关于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费用清偿之日为止。 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协议中的“商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依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2.贷款逾期的,依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商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时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协议或者诉讼确认协议无效、协议被撤销、协议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 提前偿还所有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商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商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偿还的所有贷款,按本协议商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协议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所有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有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修理修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 三、抵押人应积极协助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有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抵押人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保证人收押;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签署《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并按《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的商定执行。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所有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商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协议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协议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依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协议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依照本协议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关于资料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关于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二)清偿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协议项下剩余所有贷款本金及有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有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 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 一、借款人同意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为其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依照担保中心的要求支付担保费,担保中心同意为借款人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商定的债务、期限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中心依照本协议的商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保证担保期间自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费用下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交付贷款人之日止。 四、借款人应当向保证人支付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担保服务费一经收取,贷款发放后不予退还。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服务费退还借款人。 五、保证期间,贷款人转让债权应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否则,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在保证责任期间,借款人连续六期(含六期)以上未依照本协议的商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中心应依照贷款人书面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偿还逾期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或清偿剩余所有贷款本金及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如抵押登记履行时,借款人仍有逾期的,担保中心应负责将借款人逾期期间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垫付后向借款人追偿。 七、担保中心按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偿还逾期期间贷款本息及罚息或剩余所有贷款的,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中心在依法处置借款人所购房产时,贷款人及借款人各方应给予协助配合。 八、担保中心履行了保证责任,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该代偿款。逾期,借款人应当自担保中心代其偿还债务之日起以每天0.4‰的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九、保证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贷款人和担保中心同意,可以对借款人的债务重新安排: (一)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或者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其他严重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 十、贷款人及借款人各方应书面授权担保中心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并对担保中心的抵押登记工作予以协助配合,贷款人应在收妥该笔贷费用下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中心出具解除保证责任证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协议的商定给借款人或关于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关于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资料文件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商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关于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协议; (八)借款人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情形。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商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的商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依据有关国家关于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协议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费用 一、本协议所指“有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协议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关于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关于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号码、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关于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一、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关于协议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其资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自愿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协议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的商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关于金融规章。 二、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履行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履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商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办公地址、住所办公地址如有变更,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二、 四、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国管中心各执一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本协议关于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夫妻各方签字)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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