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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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财字[2010]2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对外捐赠定义和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 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 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 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范围为: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 (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各单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不合格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各单位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0.1%。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之前,将经过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申请报告报*财务部。*总部各部门申请对外捐赠的应统一报*财务部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支出申请报告内容需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财务部将审核汇总后的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报*批准后,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对各单位下达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批复意见。各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同上报。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捐赠行为实行预算与限额双重管理。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各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各单位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并应及时逐笔报*批准同意;对于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应当报*审批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各单位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1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万元的;净资产在10亿元至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 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各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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