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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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推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节约能源,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靠技术进步,优化电源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强化管理,开展能耗指标创优活动,加快建设“安全和谐型、节能环保型、综合经营型”企业,使集团公司的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各单位要将节能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做到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 构 和 职 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节能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永芃 副组长:于崇德 成 员:张宗富 王宝乐 陈 斌 许兴洲 王忠渠 夏才清 贾彦兵 孙少平 阳 光 马晓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精神和要求,对公司系统的节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节能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相关制度。 2.组织建立集团公司节能管理体系,检查、监督、指导分(子)公司及发电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和监督所属单位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的完成情况。 4.对分(子)公司及发电企业下达节能管理考核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5.审批分(子)公司及发电企业上报的重点节能技改项目,组织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论证。 6.安排节能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运行优化、设备诊断、节能改造工作,定期发布指标数据和节能信息。 7.定期统计、分析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及同类型机组主要生产指标,并进行排序和发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8.组织集团公司系统节能技术培训和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定期召开公司系统节能工作会议。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子)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办法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节能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 2.组织编制分(子)公司中长期节能规划、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月度供电(热)煤耗、厂用电率计划。 3.分解、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并对所属发电企业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检查、督促所属发电企业的节能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会议,组织节能技术培训,总结交流节能工作经验。 5.及时组织分析、协调解决所属企业节能工作重大问题。 6.按照集团公司授权审批、审核所属发电企业的节能技改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项目后评估和推广。 7.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 8.组织、指导所属发电企业开展节能评价和能耗对标工作。 9.执行集团公司布置的其他节能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是节能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各发电企业应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总经理(或厂长)担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节能网络,指定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并设置节能工程师岗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办法等,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及奖惩制度。 2.制定本单位节能规划、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将有关工作和指标分解到部门、班组、岗位,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抓好设备检修维护,开展运行优化调整,抓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认真开展热力试验和全厂能耗平衡,做好主辅机经济调度,提高生产指标的先进性,对全厂技术经济指标定期进行分析、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或方案,并加以落实。 4.按照能源使用效率最大化要求,合理组织生产调度,及时调整供热、供电、供冷、供水、供风和余能回收系统的运行,提高全厂用能的综合效益,努力降低燃料、动力消耗和损失,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回收率。 5.落实本单位年度机组大修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完成项目及时进行后评估和总结。 6.按要求上报有关生产指标信息,并保证指标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7.组织开展节能评价自查工作,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组织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8.落实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节能奖惩意见,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工作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9.执行上级部门布置的节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集团公司节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节能评价计划,机组大修性能试验,新机投产性能试验,火电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交流节能经验和信息,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为发电企业优化运行、技术改造、设备选型等提供咨询服务;开展科学研究,研发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应用,提高集团公司节能降耗水平。 第三章 基 础 管 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开展节能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能耗指标过程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供电煤耗、厂用电率计划目标,逐月分解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做到闭环管理、及时控制偏差,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根据《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904),按入炉煤计量、化验,正平衡统计计算煤耗,供电煤耗应严格按照发电厂用电率计算;热电厂要采用热量分摊法进行供热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计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能耗指标、节能计划完成情况应按月、季、年度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主要能耗指标、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能耗对标和节能评价工作,查找节能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机组经济运行水平。 第十六条 火电企业应进行正、反平衡供电煤耗对比,对偏差大于3克/ 千瓦时以上的机组,要认真查找原因,分(子)公司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水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对发电量、综合厂用电率、发电耗水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第十八条 水电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加强雨量站、水位站、通信设施等检查、维护,确保水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十九条 流域梯级电站应建立集中控制中心,统一水库、发电调度,协调机组设备检修,达到梯级水电站群耗水量最小发电量最大。 第二十条 各单位能源计量装置的配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计量管理、能耗考核、商务结算的需要,并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校验和维护工作,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台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节能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降耗宣传与教育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节能宣传活动,开展技术创新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生产用能和非生产用能,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能源,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现代化节能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技术,以及节能技术改造和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四章 运 行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运行经济技术指标过程管理,根据年度供电煤耗、厂用电率计划目标逐月分解落实,做到闭环管理,及时控制偏差。 第二十六条 以全国、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三个层面,对照同类型先进水平,深入开展对标工作,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赶超先进。 第二十七条 能耗指标统计应真实反映生产实际状况,计量装置及表计位置合理、数量充足、测量准确,统计、计算方法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除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发电综合耗水率、油耗等综合指标外,火电企业还应全面统计、分析以下各项小指标: 1.锅炉指标:锅炉效率、排烟温度、锅炉氧量、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煤粉细度、排污率、空预器漏风率、吹灰器投入率、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主蒸汽压力、过(再)热器减温水流量、燃油耗量等。 2.汽轮机指标:蒸汽参数、汽轮机效率、汽轮机热耗率、凝汽器真空度(空冷机组背压)、真空严密性、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度、胶球清洗装置投入率和收球率、湿式冷却塔冷却幅高、给水温度、加热器端差、高加投入率等。 3.辅机耗电率指标:磨煤机、送风机、引风机、排粉机、一次风机耗电率;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电动给水泵耗电率;脱硫、除灰除尘、输煤、供(制)水耗电率;空冷机组空冷塔耗电率、辅机冷却水循环泵耗电率等。 4.水耗指标:全厂复用水率、发电补水率、闭式循环水浓缩倍率、化学自用水率等。 5.供热指标:供热厂用电率、热电比、供热回水率等。 6.其他指标:入炉煤煤质、酸碱耗、补氢率、磨煤钢耗等。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开展节能调度,做好“上大压小”和电量置换、转移工作,选择能耗低、效益高的大机组多发电量,分(子)公司要做好区域协调,促进整体效益最大化和节能效果最优化。 第二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优化机组运行方式,掌握各台机组的性能,根据机组的运行特性曲线,运用等微增等方法,制定相应的负荷调度方案,积极取得调度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机组的启停和负荷分配进行科学的调度。 第三十条 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企业,要落实配煤责任制。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最优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方案,并及时提供给运行操作人员,指导燃烧调整。 第三十一条 运行人员要树立整体节能意识,认真开展小指标竞赛,不断总结运行经验,提高运行操作水平,优化运行参数,提高机组运行经济性。 第三十二条 积极应用运行绩效考评、实时偏差(耗差)分析软件等先进管理手段,指导运行优化操作。 第三十三条 水电企业要制定梯级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总结分析洪水发生形成规律,以及流域水情周期变化趋势,完善水库调度模型,提高预报准确率,实现科学调度。 第三十四条 水电企业要开展天气形势分析,制订实时、短期、中长期发电计划和洪水调度方案,加强与防汛、电力调度部门的联系,发挥水库的防洪、发电效益。 第三十五条 水电企业要开展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和应用,利用洪水资源,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五章 设 备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科学、适时安排机组检修,避免机组欠修、失修,通过检修恢复机组性能。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技术进步,加强国内外相关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信息收集,掌握节能技术动态,认真分析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对配置不合理、运行效率低的设备系统,有针对性地编制中长期节能技改规划,按年度计划实施,以保证节能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对于重大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认真制定改造方案,落实施工措施,有计划地结合设备检修进行施工,对改造效果做出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相应调整能耗指标计划。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三十九条 机组主要能耗指标偏离设计值较多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攻关,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条 加强可靠性管理,做好设备维护消缺工作,整改薄弱环节,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一条 机组检修实行节能目标管理,修前确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修后进行对比评价。 第四十二条 水电企业要根据流域年度降雨变化规律,科学安排机组检修及设备维护,避免检修弃水损失电量。 第六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通过优化电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加快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35万千瓦超临界供热机组,大力发展高效联合循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多联产发电技术,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应从可研阶段开始做好节能设计优化工作,使项目能耗指标先进、科学,在规划设计、系统优化、设备选型、材料选择及工程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节煤、节油、节电、节水、节地等各项措施,做到安全、经济与节能最佳结合,满足项目建设和节能降耗的目标要求。风电项目要做好风电场的宏观选址和微观选址工作,提高风能利用率。 第四十五条 做好对设备生产厂家质量监造和设备到货质量验收工作,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单位一起解决,消除设备隐患,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 新建机组在设计、安装时,应设必要的试验测点,以保证机组性能试验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及设备的调整试验和性能试验,并进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 第四十七条 新建机组要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准备工作,生产人员要介入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备选型、材料选择等工作,直接参与基建安装精细化管理、提高机组性能指标等涉及节能环保方面的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节能管理,做好能耗指标的统计和评价工作,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启动规程做好新机组调试验收,实现基建与生产平稳过渡,确保达到预期规划的节能效果。 第四十八条 新建机组应将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能耗指标作为达标投产验收的重要条件,新机组投产一年内应达到设计水平。 第七章 节 水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对各类用水、排水应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节水工艺和技术,实现一水多用,提高重复用水率,力争废水零排放,降低全厂耗水指标。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做好节水工作,发电水耗率指标不超过《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 783)规定的上限值,机组补水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火电企业每五年宜进行一次全厂水平衡测试,并建立测试档案。根据测试结果,制定节水改造方案、措施。 第五十二条 火电企业每月应统计取水量、用水量、排水量,水量不平衡时应认真查找原因,消除泄漏点。 第五十三条 新投运火电机组半年考核期内,要进行全厂水耗指标测试,把水耗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作为新机组达标投产的一个考核条件。 第五十四条 加强供热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供热管网的疏放水及泄漏损失,保证供热回水率。 第八章 节 油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火电企业要制订燃油管理奖惩办法,对机组启停、磨煤机启停用油和煤质变化、设备故障、辅机设备消缺等助燃用油要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减少燃油消耗量。 第五十六条 火电企业要加强设备维护消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降低非计划停运和非计划降出力次数,减少燃油消耗量。 第五十七条 火电企业应根据季节、负荷以及机组特性制定配煤掺烧方案,以保证锅炉稳定燃烧,减少因煤质差或波动大等原因发生的稳燃用油。 第五十八条 火电企业应加大节油技术改造力度,根据煤质和设备状况,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微油或无油点火技术。 第五十九条 火电企业应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燃烧器及其他稳燃技术,提高锅炉稳燃能力,锅炉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应达到设计标准。 第九章 燃 料 管 理 第六十条 火电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加强燃料采购管理,做好燃料计划、调运、计量、验收等工作,按锅炉设计煤种组织煤炭采购,煤质变化或更换煤种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烧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燃料检斤、检质、采制化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亏吨亏卡索赔制度,检斤、检质率应达到100%。 第六十二条 火电企业应加强煤场管理,合理分类堆(存)放,采取烧旧存新、定期测温、煤场喷淋等措施防止自燃和发热量损失。每月对煤场进行一次盘点,严格控制场损率,入厂煤与入炉煤热值差等指标在规定范围内,超过规定或发生较大的煤场盈亏,必须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火电企业要每月测量燃煤堆积密度,采用激光盘煤仪或其他手段对煤场进行一次盘点;每月测量燃油比重,对库存燃油进行盘点,并形成燃料盘点报告。 第六十四条 火电企业要配置入厂入炉煤计量、分炉计量和校验装置,并按有关标准进行校验。 第六十五条 火电企业要配置入炉煤、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第十章 热 力 试 验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行业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开展热力试验工作,建立健全试验组织,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试验项目齐全、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 第六十七条 火电企业应定期进行空预器漏风率、真空严密性、氧量标定、煤粉细度测定等常规试验;机组A修要进行修前、修后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率试验和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为设备检修、改进和后评估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火电企业应配备和完善常规试验测点,满足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加热器、凝汽器、水塔、水泵、磨煤机、风机等性能试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和优化氧量、温度、压力、流量等测量装置的数量和布置,满足日常运行优化调整需求。 第六十九条 火电企业应定期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其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并进行煤耗、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第七十条 火电企业应定期对锅炉进行燃烧优化、制粉系统优化等调整试验,制定针对常用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第七十一条 火电企业要积极开展热力系统节能分析,加强风机、水泵等主要辅机性能监测工作,为辅机经济运行提供依据。机组运行参数偏离设计值时,应通过试验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定量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挂钩。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七十四条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对因违反触犯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或者通报的单位,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处罚或通报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管理单位汇报,并在24 小时之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响应国家、地方开展节能行动的号召,列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行动的单位,未完成责任书中节能减排目标(包括各年度分解目标和总目标)和要求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考核办法,建立节能奖惩机制。分(子)公司要将节能工作纳入对所辖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各单位要将月度能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月度考核。针对影响机组经济性的缺陷和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以及整改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应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促进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不断降低能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编制具体节约能源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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