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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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行以下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 诉讼代理; (二) 合同法律审查; (三) 商务法律谈判; (四)
2、 法律尽职调查; (五) 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 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 择优汰劣原则,即通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 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本行资产保全
3、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 (二)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
4、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第八条 总行、分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人数,原则上总行一或两名,分行一名。 第九条 本行各机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须经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聘用期限的,可作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本行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
5、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 本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接受日常业务、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 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三) 参与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 (四) 参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商务法律谈判; (五) 代理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非诉事务; (六) 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履行以下程序: (一)
6、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填写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附录 1),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1、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简介、规模、以往业绩、行业地位、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2、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法律顾问履历、学历、以往业绩、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3、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总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验证、核实。总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资产保全部报分管行领导作出核准决定,分
7、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总行核准决定,并按照本行有关合同管理要求与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按协议约定执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第四章 专项律师管理 第一节 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总行部门和地区分支机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异地
8、分行须按照自行制定的审批流程进行相应审批。 第十七条 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 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
9、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专项律师范围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布。已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附录2)。 第二节 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分行支付专项律
10、师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律师费用支付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4、附录 5)。分行签订非本行格式委托合同的,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核同意。 第三节 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一) 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录3)。 (二) 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 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
11、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 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 对于本行部分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4)。 (二) 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 格式委托
12、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总行各部门和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进行审批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5),亦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 委托合同签订
13、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录 6、附录 7),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 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服务的规范、全面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要求诉讼代理律师实行“三报告一会商
14、”制度,外聘律师在整个诉讼代理过程中至少要提交三份报告和进行一次会商: (一) 立案保全后提交第一份书面报告,列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保全财产的详细内容; (二) 开庭前与我行人员当面会商,探讨诉讼策略,确定证据清单,审查证据原件是否准备完备、妥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三) 开庭后一周内提交第二份书面报告,说明开庭情况,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判决前景,以及当庭反映出的我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问题; (四) 第一次执行谈话后提交第三份书面报告,写明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谈话内容,后期执行思路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行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在法律事务外包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5、(一)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本行的合法权益未能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二) 遗失本行诉讼资料、证据等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法律文件,造成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利局面或后果; (三) 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 (四) 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本行的要求; (五)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其他侵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若出现上述情形,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减免费用、取消入库资格、追究民事责任等。第三十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律师核准机构报告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情况。对于出现前条所列情形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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