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直属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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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属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与子(分)公司在直属工程项目上的经济利益分配原则,理顺公司直属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工程指挥部,以下统称项目经理部)与各子(分)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分部)、业主之间的经济关系、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直属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承揽,并由公司直接组建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简称直管项目)、或公司委托子(分)公司组建项目经理部且有两个及以上子(分)公司共同参与施工的工程项目(简称代管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工程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经理部经理对工程项目财务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外延工作的一部分,财务部与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在涉及《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手册》的执行、明确归属公司经济利益处理、货币资金融通等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章 财务政策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一、竣工决算收入是项目经理部最终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经理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肢解该收入;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以批复各分部的验工计价单上载明的工程价款与公司收益之和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二、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批复分部的验工计价单中的工程价款是项目经理部的成本; 三、 直管项目经理部的费用由公司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列入工程项目现场经费,进项目成本,不得向分部分摊; 四、 代管项目经理部的现场经费由公司按合同总收入的 0.5%从公司收益中扣减,不向各参建分部分摊; 五、 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财务费用是项目经理部的期间费用; 六、 项目经理部主营业务收入减去确定的成本、费用及相应税金后的余额为项目经部的利润; 七、 项目经理部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六条 项目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 项目经理部收益应按照经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单一定比例上缴公司,上缴比例由财务部按公司规定程序确定; 二、 子(分)公司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包括所属各分部实现的利润、责任成本管理收益及“变更、调概、索赔”收益。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与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 书》确定的公司收益,实行“月预交、季清算”,及时完成公司上缴款项。 第八条 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资金实行“A、B”账户管理。 一、 A户仅用于收取业主拨付工程款资金及经财务部批准向B户拨付资金; 二、 B户仅用于收取A户拨款及向各参建分部拨付工程款、项目经理部经费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子(分)公司代管项目资金管理 一、 代管项目部从业主处收取的项目建设等一切资金均由财务部管理,未经财务部书面批准项目经理部无权动用; 二、 项目经理部拟定每次拨款分配意见后,填报《代管项目拨款审批 单》报财务部、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付款;三、代管项目收取的业主代付款纳入对各参建单位付款一并计算分配。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验工计价单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对分部验工计价单的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二、对分部验工计价单经公司工经部审核,季度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年度经分管领导签署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 项目经理部根据批准后验工计价单批复各分部; 四、 公司工经部将经业主和对各分部批复的验工计价单抄送财务部。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对分部拨款的基本原则 一、 对分部的资金拨付不应超过批复分部验工计价单载明的金额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等; 二、 具体拨款时间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分部的实际施工进度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等掌握,原则上应与实际施工进度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业主预付款的分配和回收 一、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收取各种预收款。 二、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和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预收款的分配、扣回方案,报经财务部审核、经公司总会计师签署后执行。 第三章 内部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资金集中管理基本原则 一、 项目经理部应于合同签订后,办理项目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之前,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二、 项目经理部应要求、约束分部必须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资金集中及结算支付业务; 三、 项目经理部、分部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须按公司有关规定, 报财务部批准后,在其施工所在地或营业地选择六大银行内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不得向除业主、财务部外的公司内外部单位及自然人借入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不得有除正常的备用金和差旅费借支外的出借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因业主工程款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按公司有关规定向财务部提出融资申请。资金占用费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分部在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无条件服从财务部的集中划拨存储;遇工程项目业主干预时,项目经理部、分部应积极与之沟通,努力保证财务部对资金的自由调度,并不免除项目经理部、分部资金集中存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保证项目经理部、分部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存款 账户可支配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会计政策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的会计核算 一、直管项目经理部的会计核算由项目经理部财务机构办理。主要业务有: (一) 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定设置账簿,办理会计业务; (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手册》及公司有关 规定、办法等核算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三)负责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的收取、清算,以及各类外置信用函证的按期解除、回收; (四) 办理对分部的工程价款和分部归属子(分)公司“回流资金”的资金拨付和清算; (五) 负责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并执行财务预算,及时足额清算对公司的上缴款; (六) 负责项目经理部员工的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的组固或摊销以及备用金借支、清算; (七) 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的货币资金,与财务部、项目经理部以及分部进行资金融通,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八) 根据公司书面通知,代扣子(分)公司欠付公司的现款上缴、融资金款等; (九)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十)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统筹处理属于属地管理的税务筹划; (十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业主等外部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各类审计; (十二) 涉及资金安全、账户冻结查封、诉讼、变更索赔等非常规、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财务部汇报; (十三) 负责完成公司专项布置的财务工作和项目经理部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代管项目经理部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授权代管项目经理部财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 直管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由项目财务机构主责编报,代管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确定编报主体; 二、 直管、代管项目除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外,编报主体另需编报《项目管理合并报表》,该报表编报格式、内容、报送时间由财务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准则的执行 一、 项目经理部必须执行建造合同等国家会计准则; 二、 项目经理部执行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原则由项目财务机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对分部的债权、债务 一、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具体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分部拨款,年度内、在对分部办理完末次计价后原则上不应有债权、债务;二、由于项目经理部工作不当,在对分部办理完末次计价后仍有债权的,全部转作财务部对相应子(分)公司的债权;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或由于施工合同中有关支付的条款所限不能足额收取工程款导致的对分部的债务,在项目经理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即时拨付分部。 三、本条前款所称的债权,做为项目经理部和相应子(分)公司对公司“上缴款”的减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对业主的债权、债务 一、 依据业主批复确定的债权由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回收。应由业主支付的费用但尚未纳入业主批复的债权由公司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回收的责任主体。 二、 基于施工合同,业主给予项目经理部的各种预付款所形成的对业主的债务,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业主给予的施工合同约定外的预付款由公司处置。项目经理部不应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对业主的债务,特殊情况需以现金形式支付业主债务的应征得财务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对财务部的债权、债务 一、项目经理部对财务部的债权可请求财务部即时支付,依书面请求, 财务部应即时支付对项目经理部的债务。二、项目经理部对财务部的债务应及时支付,由于融资所形成的债务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的其他债权、债务 一、 项目经理部对业主、分部、财务部以外的债权由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回收。 二、 项目经理部对业主、分部、财务部以外的债务按照债务形成经济合同的约定偿还。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会计工作移交至财务部后,项目经理部遗留下的尚未的债权和债务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项目经理部的经理始终是项目经理部债权变现和债务支付的第一责任人; 二、 项目经理部有关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是辅责人员,在项目经理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 债权的变现应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步骤以及时间性控制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 债务的支付应有规范、明确的程序性控制,且符合本办法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涉及诉讼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 项目经理部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由财务部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制定实施细则,连同本办法一并施行。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由财务部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人选,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考核档案。 财务负责人应于每半年后30日内向公司提报个人述职报告,包括所在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个人主要工作业绩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当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免去其财务负责人职务,且两年内禁止在公司范围内担任财务负责人职务。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对分部发布的所有财务管理办法应事先取得财务部的书面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收益现金上缴、资金融通、债权变现等方面的工作实施奖惩措施,具体奖惩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处于收尾阶段时,财务会计工作应移交财务部。有关移交的条件、时间、移交后有关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由财务部依据本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从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过程或竣工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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