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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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徐祖海二OO七年十一月v是什么?性质v凭什么?依据v谁来缴?缴费主体 v缴多少?标准 v征收范围 v征收环节 v谁来收?征费主体v怎么缴?程序v不按规定缴怎么办?罚则 v如何退?退库v怎么管?管理v如何用?使用 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v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v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
2、土地纯收益。”v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v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v本质:平均土地纯收益v问题:有无例外?市、县(区)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二、征费的对象-客体(凭什么?)比照税收来说明:v税收的三要素是: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v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
3、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v按课税客体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新增费的征费客体是什么?v新增有偿使用费属于对某一特定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具体的说就是将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v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v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合法新增的和违法新增的。新增费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v凭什么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v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土地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4、三、缴费主体(谁来缴?)v对应税法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v办法第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v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v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v“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1999584号)第三条v“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
5、资金中解决。-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政策的突破: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98号)v部文件规定(国土资发200326号):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是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v省文件(皖国土资200398号):凡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市规范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
6、地,应缴纳的新增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v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房函200437号)四、缴费标准v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v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v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出来的?v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v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7、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四条)v与土地平均纯收益标准相关的还有两个标准v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财综200449号)v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为提高标准后的新增费的6倍。v飞地怎么办?涉及飞地的土地面积,统一按照飞地实际所在市、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
8、749号五、关于征收范围五、关于征收范围v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合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2000124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v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v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9、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v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财综200648号)跨范围的如何征收?跨圈的用地: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国土资发2000124号)v跨行政区的用地: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2000124号)v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
10、:“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有偿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v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
11、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v按照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发2O00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454号)六、关于征收环节-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v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
12、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v 2。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v 3。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v 4。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v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117号文)问题:为什么有欠缴的?政策上有无突破?v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中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改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部分缴库方式的通知(财综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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