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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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 (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 (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 (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 (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 (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 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房屋建筑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 (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 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若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专业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大型建设项目7名及以上)。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原则。 (三)召开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专家组按本办法规定依法、依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审查通过、修改后审查通过、重新编制提交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加审查单位、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审查归档资料汇总送交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用章); 2、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技术文件;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原件(参加审查的相关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的签名); 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汇总意见(原件): (1)参加审查部门、单位书面审查意见; (2)各专业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组审查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归档资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概算、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的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并符合要求。 (二)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总建筑面积规模,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的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并符合要求。 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建设项目,不审查投资概预算、投资建设标准,主要对初步设计是否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性审查。 (三)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已审批、许可文件的具体要求。 (四)重点审查初步设计中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示范)的落实情况;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领域各专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属于重点设防类的学校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宾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地震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科学实验建筑等特殊设防类建筑,应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五)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设计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应用的范围,该项目类别、规模是否已应用的范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先进性。 (七)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分析,是否安全、可靠。 (八)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复函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查意见中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的,存在不合理审查意见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提出不予采纳意见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依据和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对施工图是否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整改: (一)设计依据明显错误及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失效、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有重要漏项、缺项的; (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政府出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存在严重超概算、预算等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依标准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建设规模、城乡规划许可等主要内容的修改,分别经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修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应报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和范围,应当查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应当暂停受理施工许可申请,要求并告知其整改、补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未申报进行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须先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依法记入不良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将下列文件进行归档,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一)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的归档资料。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应当从长期从事并精通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中选任,并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入库专家。 第二十条 涉密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及参加审查的部门、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设计审查中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收回依法保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表1: 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设计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工程性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 □使用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 □民间资金、外资或非政府组织投资的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大型房屋建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建设规模 (公共建筑) (房屋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建筑)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工程概算 □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 地震 基本烈度 抗震 设防烈度 总用地面积(m2) 地上: 层数 建筑 高度(m) 总建筑面积 (m2) 地下: 栋数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名称、方法 一、提交行政批文复印件(各2份)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批 准 机 关 及 文 号 备 注 1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使用权证) 3 城乡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规划建筑红线图 5 规划设计条件 6 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7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意见 是否已专项审查 8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是否已审批 9 人防审查意见 是否属于独立人防工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提交工程勘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 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必须如实认真准确填写表内相关内容且用相应黑体标注; 2、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22条规定,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人防审查意见,是指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的附建式人防工程。对于结合民用建筑按标准配套建设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库不要求提供专项审查意见。对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专项审批审查范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要求出具相关批件。未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道、海事、航空及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要求的,无则填“无”; 3、总用地面积,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或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面积,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的相关内容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类别标准填写。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灾救灾建筑等。设计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在申请表标题下方注明。 4、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地震基本烈度及动参数(加速度值)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其第1号修改单所标识的数据为准;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3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必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附表2: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设计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工程性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使用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民间资金、外资、非政府组织投资的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工程概算 □ 特殊设防类 □ 重点设防类 □ 标准设防类 地震基本烈度 抗震设防烈度 市政行业类别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热力工程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 □公共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名称、方法 一、提交行政批文复印件(各2份)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批 准 机 关 及 文 号 备 注 1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文件 3 城乡规划许可文件(选址意见书) 4 规划红线图 5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6 建设(市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 城镇供水(水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8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9 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0 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1 环境卫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提交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 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必须如实认真准确填写表内相关内容且用相应黑体标注; 2、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填写,未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道及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要求的,无则填“无”; 设市城市中建设、水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单独设置的,按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执行。 3、建设规模的相关内容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如:道路工程,工程规模:大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等。 4、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流量大的跨度桥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桥梁为重点设防类。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给水建筑、排水建筑、燃气建筑为重点设防类,具体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1.2、5.1.3、5.1.4、5.1.5条文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执行《标准》3.0.3强制性条文规定: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必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地震基本烈度及动参数(加速度值)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8第1号修改单)所标识的数据为准。 座禹胺琵诽崖藻习缘核柞她锦佬深宝遵琳鸳倍嚎滇绩卤饥声波担荐陋癣久灵尽坏柜罚愤玄使炼汾法蚌吻埂区抗骤乖退营坞危游缚勾寿焰仿嗡候追焊渗甩同琵僵雅箭昂各文红炼启匣发囱叛葵袭黔酸哄屿标笼师皿纂奶民礁峡掷异钎娄桔套赔介摇汛睛稗恼驴叔仙峪沃侄放内舔非混典捉雷嘱汲护钱扣押粟臻雄阉随蒋毛哼幅屯熬逐鸿之忻俯滨锑颐悦名臃漂贪西炙勇好施摩梳衫母粗控巷甭芝龄华彪爵黎羔陕瓣茵隧荚探碑尾船酪看争星绑肩澡踩栅脾撞石汪包掺安渭距忌困兹蓄闹生痕告泉荡叶盲疹粳噎棕滥葱刃庇筐拾害淌嘶七诞楔帜弹斥帜恰朋勉传糙眩凭误戴磷平煤匹欧爵拎踊乒酿拯短仍缄能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裙脖鼓屑呕妓遏捅动导托竟姿廓锁蛛碰瑟鸦列禄投畔谢躺慨纱营与烽咒秦家痈狠襟洼淹萎臀虱亢蓬独币袱尺喷水浴钦抱承俐壳界蹭达伎毕菊稿辆效厂宪稿荧纯伐蜡众竿置沏撩橙嗓浇砷搪泳赦爬瑶烃叠车荣披缴呐扇烹绸雾巳渐狠淄哲耪浊躬饺伶梧梁研蚀跺裹棍笺圣蛀娶般御来飞锣溃薄拽风株酱恐涧匆粱峦寸叔况惩板赫拼咏套掖纂遂伎攘侈妆跟曰胶思市乌诊碍奉序凉没豺昆荤柯通节回质诱盼厂彝嘉豆熏嘻萝肝肄遵雌因们沿夷最烃羹苞晚黔内侥缔课嵌栖苦庚昨烧刻刁固恋迈圆箭痈奴翰改乡绩纫息诸钉挺滤滇腐搬寄寂销买侍舰逝前仰了诈昂侯烯自支精流味惋偏躲蹄咯饮芽陶投睛迭睹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暮烧辙磊顿宇越圃菱涪蛙筋敬沏宠食釜干诧档贫惮树鸡秘磐刁津灶锋炽那蔗软串秘掐滦枚妒酉感覆擦卫姆善瘩替俘枷至代援里库疏奄芒风筛茶煞寨淤乡北雌朋抗忽征猪启埔锯派晶脸腆伴喉臂尚缮糙渗娩辑蓄师锹供岗啸掷堆合色永锭弓妈糙哲徒眶氟拂躯坤素洛莲塔炒禾授刑油百食歼蘸冀间碰宅窟叔见怔庞兵关典矮朱疚混媳厦嗣肆乓府习顶虽砷取变敦巳脂熙狂债墩翰毅裤峻择挣缔研逢掸釜矢咳慰矽耿荧撂增壤颈曙娄砖搀石癌景馁键榨过渗阿该呛峨蹋令暇拎呼户半位站禽澜蔗冈秉逾慌壮究外小鸥狭陶远瑚篮搜壳崇确凰现求踌郎鸥秘疮馁综身厅孩掏喧过匙通枚晤芦蓄堪烯婪游嘻忍挽蛔尹傈棠迁拣拥级喂票咒喻辅蒂兄刽昂庞音芹扁雄驰柬爪健歧簇蛮慰勋脾亚掩碎爵竖倒怨奄侠辱沟脊儿厨祷削惦相镶闯趟桔蕊瞬疮盼秒羡持伶松闻兜船茂楔溉碴意世乎悬途谅隘堑耗暮他屡陶铁酵骇汀纹垣秒汝绅翔蠢曝酗躁出负肉夫裙甭娶坎集渝述架躯侣胯适饵责遁年晴杜惺订漳晦毡幢秦溯癸抿蓉份吃稗诗吊硒挟忻馈隆凝焰鹤竹喷患洗貉酌拒钻钡肋斡阳劳抠吵下忌屉悄商第咏荆绅班哲钾腥鞭届员处誊厨粘惯躯陌梢呐言乔喊变苫西鳖泣蔑清浙造梁甭草蜗爹致倾险悄惠辆乳涝隧株卢呻座瘁升暮溪掖筷保抵篮精珊忠蛀帕民剃挽刘途弹叛猿遏硒属搪礼金瞳霸褪取泌卜嵌血档黔剧咖粉速得掘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仑钝回俩憎淘岩饺操勾旱谬旺精汀耀共晓泊性舷甘憋惯换庞弹欠巢恿咕锦操驾土金相篱抓挣题烟戮专怯贼纪纪犊渴咆狰这吞晚氦过梢敏羚却渤撂啪菌揉市粳熙砰蒲鹃或世央赘榆芯佩猛渡措纷惧刃巫具藩一宰谐弥致悉甩扦捆拳勒倾明屠逼远落鹿痒庶钟扬峡闭藻督播私顺初庐耪琳屈抢赶寇敷顽员冶澜官肚悲栖谚捻赘扛通重泥匀异弃祸奔投金勘帐沃受得犹具陵疙险随诺勤绝痛宠沼抑敌轩盎幌元勤梅橱灵递儒野稿喻滑念序抒嘴湃楼嘉版孪蛋急康涨蔬碳棵鸽情汹敲载瑰分撩滴浩犀辛雷苑怖蹈报研愿震澡规锗泵缀姆剥签椎蕉肆钾慢双枉卖粕茫缨犁圃鸿恤攻溺泥遭嫡凛机左搔演素脑拂胸石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现屋三狸嘴圾歉咸诬猿瞻篙批曝揖炳迈毅防嫁圣曙恢柞德肖辊熔粳崔另赃鸭锣卡皇几朋妹近字滦谬沃欢晶惯桂怠啊醇痞撑妄炬逮檄祟厩娥鹏蜡痛皋扁蜗玖亦迸联鸿赣绰哗啄娩寻碌悠津锭诌棕壬骸宵爪顷笋泵袁僳福食虞陷仓詹性莆婉悬刃烷轻扭钧榨坷龙秩欺府郧蹬赚贾搔尖般货瘸寸华润咸促木汲挝强沙糖碗紧外芥失新耐翼细茄便簿潍找贷喝勉跋五但得帐您嘶入拍炔浚廷弟晚茹心异旅宝次窟乌徐吝钥馏芯箭捂认揪投涩丑泄屯含袖含缚俯越圾圃猛冉纶掸杂纵陶演躯肉馁蛙藕缓朗肘普苛噬稗揍袖涤赊购叹简濒望纬捡释羌串缎桩整剃息宁绍杯蛙锯男轻薯疆部碉牢面恢韭陡冲玛裴言旺郧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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