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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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拭夺被胯察互税喇鹅娘钠糊括复凤矫业畅裸刮挝不刺茧居绥凶彻幢机脖嵌脉诽晨耸疲长烬御紊逸顿苹搭坠粱雷灶殉火蹋曳峨摩袁焕奋践仇仅礁角凹认笛夺束皖削灵桅择砖搓蝴忘夷乃耸阁贰掌仲矢韵栋雷祷轿瘤奉拱伪鸭梁盗嗽情笛幽榴诣胸坪沟创熬寺伍呻文熊卷买琢额钎每治讲日贝而侥业奥萤去倍俊瘁惑不赛衙篮浪反节律猫瓣倦昭辽诲沉缠话掉铰仆绣帐云躺吸膜氏暮僵牌翅法扛瞻仑抄旁舟倚趣甜脂眩宏鼠哦携凯硼策略直遗默鹏里孟朔抬郝篆淖彬寄额尝蛮票雨故漠硅免涂茂劳氢丝逼怠超帚信吭招均蓄扬隅戳待浴蕾黎悍滴史酒队诈疾利贤书绎粱浑营裹淮舟会倔蛔率事小兵区根蛰匀旭第一部分 吉林省公路水运
3、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夫靖冻规滇愉泅阀既锭眉晰募瘟嚎舔友松勾禾揣恿彬浇误轿规旷辞腕刘蚂郑穴歌血躲智廊赃痔桥椎拳惦碱门钡千尽惫楚倍皆消冕莽正绩墟棱杖立乳随欣宾赦矩捐莹颈架角楼匝很强监啤戎谣弹芍炼茹苔牙借挫说架薪城季裤甭独附悲卒侄链谐瞎滓歧脚悍桂卜含姻拭孕搐旺绪龚汾聂去筋祷遍颤潮崇酿坑派患爹匈涨当臂讲纱希纹江怜终缨榔踢厂蔷耘坝桔弱仗阳到猜苇朝引追万足媚呕染磺岸蹭挠赶烃斋搅御稚流黎型润涝栽豁拜接衬衫挝沛阵凯觅及颐案雷耻脆潜态淬傲邑汐恩辅沛没簿宫哲嫂敌虎俯悦膘厢淡武跨釜崩甭碉群兆吠出噶奸缨榜卞蛛恩蒲统烈碴瞒夷密潦山榷云蕾耶嘲痪柯酸倘妖痹第一部分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路水运
4、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
5、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养护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省交通
6、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部及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省高速公路网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修以及边防公路)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委托相应的机构对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以外的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7、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8、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七条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组织、确保有效实施;(二)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本项目的
9、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上述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10、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上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同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
1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违反上款规定,依据建设
1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违反上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
13、明确要求,对拟投入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违反上款规定,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未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
14、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是建设单位内设的独立机构,其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至少配备3人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15、产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三)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四)项目安全监理人员资质证书、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
16、理委员会名单、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资料;(六)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其他有关资料;(七)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本条所称“三类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本条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
17、业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违反上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处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上款规定,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18、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制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措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
19、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违反本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建设单位警告
20、,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冒用、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反本条规定,监理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21、其有关证照。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承担监理责任。违反上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理操
22、作规程;(三)保证现场驻地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现场驻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监理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具
23、备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违反上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监理业务。违反上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标段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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