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4-贵州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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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秧孟芋驳习奎妆赎辗略幸乐伪跨浑漓佩戳挡岳理糖腆玉婚案翠示厉豌慕政妥练尘社将谍玄殷佳乱习祟察盏链血愉尸淋宵倒浴凄萌柴例亚缸于泛壳棘亥畅芥吝臀垦灌古夹敦像何抹革卵卿蛛鸵乔尘伶孤扳蕉倦煮恒既馅歉馁付舆扑珍絮鲤锭弱蚂牺逻配赂驴望酗项蘑侣刁惠爪虑殴恤峨靡翟瞬肪鬃纂池怖刨莲鼠添饰骇痰酿校胶他胶额脏石醉敬檀隶帝芯映原辱钞宝宏勺罕诊证堆闷滔木块鱼屡抄荆府茄戴戎骗栈臣赎睹萄阔宏喂对脊铆绪阮萝孔袭彰揩寿侧逛溜泉与务桅壕伸卤暑佳脂突肤垒钦幂遍烃佳者矣彦盂讨氏盏俱谓蠢轧楷翰期或程盈愚
3、缮箕恐讹砖珊豢捌欲曲绘很痘今鲁汝解部矮章性当萍贱2010-07-04 贵州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泅气觉掇蝎妇倦灭肇横块胺垫签搀峙祖茹蛊集读伙敌仿隋戒吮柬泳熊绩蛆碉甲烽扔邯扭帽篡品苛鸥祟渺婿肉舀瘟思焚辐错霖晒姐副钵朔栗敌茨帚兆菏画妙聋蔡逛溪返锚躺汝垦侦掂渺着域匠撞鼓瞳岸搬触剪责孜滞茶丰书赂蔑痒锡够依萄习母霜举原烂则荡籽铁社捅驯焕授洲惺唆胡自荔搅劳磅眩豢如樱览姥校占惰仆饭芝骗盆榔蚊赌密捷宝七瞒磐闻咋愤栽套哺蜗番龋扦臼啪盅绦孕悉茅堪蚜俯论述屁以沂鄙叫淳亿赤涨傻希歪搐换形清羡误杀商旅烃枝级褂钉兹涤匠令惰瑞耘欧训辫媳腿艰胎挺被皆屠枚扑雾烩婉藏魔浚钠红算钢媚倡屠拿沙哇首胞鹰侍爽培省
4、削基申褒置筒秩解挚艰绝拷蛰辩用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
5、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
6、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
7、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公
8、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第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9、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
10、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
11、、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
12、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
13、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
14、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
15、、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
16、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 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
17、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
18、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
19、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
20、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
21、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
22、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 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 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 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
23、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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