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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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12.1.2.2 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宽度(m) 高速公路 0.3~0.4 35~60 快速路 0.4~0.6 30~60 主干路 0.8~1.8 24~50 次干路 1.2~2.4 24~40 支路 3~6 15~24 注:(1)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的宽度不含辅道。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12.1.3.13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 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4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5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并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1.3.16 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安全、通达、方便及舒适的要求。 12.1.3.17 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地区(如滨水地区等)的道路应结合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进行道路的景观设计。 12.1.3.18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200米范围内,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米。 12.1.3.19 行人横穿一条道路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6米时,应设置行人二次过街设施。 12.1.3.20 新建的公共汽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站,公共汽车站宜采用站尾相对。 12.2 轨道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 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 12.2.3 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考虑。 12.3 公共交通设施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1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 表12.3.2.1 场站类型 规划用地面积标准(m2 /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9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90~260 注: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简称BRT)的标准应相应提高。 12.3.2.2 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并应与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鼓励发展大容量城市快速公共交通(BRT)。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 建筑基地出入口控制 12.4.1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12.4.2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2.4.2的规定。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表12.4.2 相 交 道 路 性 质 建 筑 基 地 出 入 口 位 置 的 距 离 (m) 建 筑 基 地 所 临 道 路 性 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小区道路 主 干 路 160 135 100 100 次 干 路 160 135 100 70 支 路 70 70 70 70 小 区 道 路 70 70 / / 注:路口距离均以相交道路的相邻车道边线算起。 12.4.3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满足表12.4.3的规定。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米) 表12.4.3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小区道路 100 70 70 / 12.5 机动车停车场 12.5.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5.2 标准 12.5.2.1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12.5.2.2 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5.2.2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表12.5.2.2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住 宅 单身宿舍 车位/户(套) ①0.3~0.5(每100m2建筑面积配置1个车位)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①每100m2建筑面积配置1个车位 ③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独立式住宅 车位/户 ①≥1.5(每100m2建筑面积配置1个车位) 商 业 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以上部分取0.4~1.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③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1~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③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酒店 车位/客房 ①0.2~0.5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 ③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餐厅 车位/10座 ①0.8~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 取0.8~1.0 ③每250座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办 公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1.0~2.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③每2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3~1.0 ②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③每2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续表12.5.2.2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工 业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1~0.6 ②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 ③在面积不少于45mX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45mX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仓库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①0.4~0.6 公 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①0.5~1.5 文 体 设 施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3.0~5.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①2.0~3.0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4.0~5.5 ③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①2.0~4.0 ③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5~1.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①0.5~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①3.0~4.5 续表12.5.2.2 用途 分类 单位 ①标准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③上下客货泊位 医 疗 设 施 区以下医院 ①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2.0~2.5/100m2建筑面积) ③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区以上医院 车位/病床 ①0.4~0.8/病床 (2.0~2.5/100m2建筑面积) ③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教 育 设 施 中学 车位/100学生 ①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小学 车位/100学生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①0.6~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 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5.2.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2.5.2.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2.5.2.2 车型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2.5.2.3 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12.5.2.4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置,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12.5.3 准则 12.5.3.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5.3.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5.3.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5.3.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2.5.3.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5.3.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12.6 非机动车停车场 12.6.1 城市非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非机动车配建停车场。 12.6.2 标准 12.6.2.1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12.6.2.2 非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6.2.2的规定。 主要项目非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表12.6.2.2 用途 分类 单位 停车位(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住 宅 单身宿舍 车位/户(套) 1.8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1.8 独立式住宅 车位/户 0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8.0 商 业 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6.0 酒店 车位/客房 1.0 餐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0 办 公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0 医 疗 设 施 医院 车位/100m2建 筑面积 4.0 教 育 设 施 中学 车位/100学生 50 小学 车位/100学生 10 高等教育 车位/100学生 60 其它建筑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院、大卖给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它类建筑。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剧院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12.6.4 准则 12.6.4.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12.7 公共加油站 12.7.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12.7.2 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2.7.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指标 表12.7.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12.6.3 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珠海市加油站布点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12.6.4 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12.6.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精选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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