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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食糖进口关业务.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784636
  • 上传时间:2024-05-09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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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食糖 进口 业务
    资源描述:
    食糖进口的大概流程:  1、申请标签和食品备案(商检局备案需7-20工作日,一年内有效)  2、安排发货到港;  3、代理报检,出通关单; 4、代理报关;(2个工作日)  5、出税单,交税;  6、查货,放行; 7、商检抽样送检(二周左右) 食品的海关税金是:关税14%,增值税17%,消费税10%;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㈠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目录详见质检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附件)。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 ㈠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㈡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㈠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不属于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㈡申报品名要求 1、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名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列明的规范名称要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3、食用香精的品名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中的相关规定。  ㈢报检人除提供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企业进口自用食品添加剂的需明确说明,其中进口企业不是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应该同时出具进口委托合同; 2、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样张内容中应该有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⑵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进口企业应该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我国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卫生部指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㈠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㈡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㈢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张; ㈣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㈤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八、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相关标准的更新,有新的标准和规定的,应该主动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申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2011年)办事指南 国家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一、办理依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 《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4号) 二、申请条件 按照商务部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时间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30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配额 申请者按公告要求,向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递交申请配额的书面材料 ↓ 外经贸厅审核向商务部申报 ↓ 商务部将审批结果通知外经贸厅 ↓ 外经贸厅通知获得配额的申请者 (二)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获得配额的企业向外经贸厅(办事大厅) 递交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书面材料 ↓ 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通过网络系统 向商务部申报 ↓ 商务部通过网络核准 ↓ 获得配额的企业申领员到外经贸厅(办事大厅) 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四、办理时限 按商务部公告规定的时限执行 五、申请、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首次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代码证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合同复印件一份;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领员授权书》(正本1份);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产品还需提交《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1份; 属于委托进口的,还应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 2.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2份 (2)合同复印件一份;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还需提交《加工贸易批准证》; 属于委托进口的,还应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 (二)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需提交 与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提交的《农产品 进口关税配额申领员授权书》相一致的申领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出具公函指定其他人员领取证书(须注明原因,写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号码)。 六、关税配额证延期及更改 (1)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到货的,进口企业必须在年底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合同、申请延期的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到货日期(当年12月31日前须从始发港运出,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到货)等情况,一并报我厅(外贸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2)进口企业需变更到货口岸或一证多次核销后没有进完证量的,可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剩余数量新的到货口岸等,并交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第二次申请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办法,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3)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企业凭《<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证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说明变更展期原因的申请报告,按第二次申请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办法,到我厅(许可证中心)换领新证。有效期不超过《<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证明》规定的变更、展期期限。 七、交回《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企业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的进口量的最后一批报关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交我厅(对外贸易管理处);企业将本年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我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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