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15年版-含定日对日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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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 2001)V.201504 合同编号: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借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如下第 种(只能选择一种)用途: 壹: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贰:个人助学,包括个人国内助学和个人出国留学。个人国内助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国内攻读各类学位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学费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其中采用保证和信用方式的贷款不支持生活费用途;个人出国留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简称“提款型留学用途”),以及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简称“非提款型留学用途”)。 额度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简称“额度存续期”)。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在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一)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壹种借款用途及第贰种借款用途的个人国内助学,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 个月。 (二)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贰种借款用途的个人出国留学,额度支用期约定如下: 1.对于提款型留学用途,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 个月。 2.对于非提款型留学用途,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 个月。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二)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三)可用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1.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2.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五条 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划入甲乙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划款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为以下第 种,基础上□加□减□上浮□下浮 %执行。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 (2)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 ① 年期的LPR(基础利率); ② 月期的S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其他: 2.单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3)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4)其他: 。 3.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协商不成,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4.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的,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人)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贷款人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应按照单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2倍;借款人单笔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2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2.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6.其他: 。 (四)结息 1.本合同项下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按月计息的,可选用_____(定日/对日)还款,采取对日还款的,结息日为贷款支用日的每月对日,无对应日的,结息日为该月最后一日;采取定日还款的,结息日为每月( )日,实际放款日距首次结息日间隔天数不足15 天的,首次结息日自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采取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按日计息,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2.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按日计收罚息。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还的贷款本息,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二)还款方法 1.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壹种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第六条第(三)款第1.2.3项所列还款方法中的一种,每笔贷款的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2. 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贰种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第六条第(三)款所列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每笔贷款的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三)还款约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借款人应在每笔贷款的每期结息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贷款人在结息日进行扣款。 借款人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贷款人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贷款人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甲乙双方就提前还款事项约定如下: 1.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结清贷款。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借款支用单》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金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借款人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3.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4.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第八条 期限调整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限调整时,应当按照调整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借款人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 第九条 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一)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5.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6.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7.借款人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保证人出现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9.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借款人归还贷款人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5.抵(质)押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6.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7.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8. 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满足本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 第十条 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 (二)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 (三)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四)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六)抵(质)押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八)借款人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九)保证人出现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十)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3.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5.借款人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借款人资信情况改善后,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贷款人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借款人在合同存续期间资信状况提高的,借款人可以提出提高借款额度的申请,贷款人可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6.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7.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方将本人信息和本合同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5.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壹种借款用途,贷款支用一个月内,借款人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贷款人核验; 6.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7.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8.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9.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0.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三)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物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的; 4.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未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担保人未及时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三)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四)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六)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贷款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一)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费用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将由贷款人保管的抵押物及时退还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传递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应按合同封面所列的通讯地址或号码进行。借款人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支用单》、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借款人 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三)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第二十三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20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0 年 月 日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0 年 月 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办公场所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 二、合租期限: 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 四、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五、 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 2、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 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 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其他条款 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 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2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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