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物流运输合同(修改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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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 货物 物流 运输 合同 修改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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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法定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法定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将其部分国内运输业务由乙方负责办理,同时乙方也同意负责办理甲方上述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共同签署《国内货物运输和周转箱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合同书与附件1(内陆运输单价和时限表)构成。 第二条 经营资格 1.乙方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已经通过当年年检)、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证明乙方经营资格和能力的文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服务范围 1.运输服务:由甲方将需运送的货物打包,乙方负责从甲方仓库运送至甲方客户地,回收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2.运输范围(包括:市内、省内、国内):货物全国门到门、门到港的运输。根据甲方需求如有增加目的城市,应提前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开辟相应目的城市线路并进行线路报价,经甲、乙双方同意后进行增加目的城市。 3.运输时限、报价等(见附件一)。 4. 运输类型:陆运、空运等。 5. 服务范围:由甲方负责将需运送的产品包装完毕并装载于乙方车辆,乙方代表确认货物名称、性质、包装、重量、数量无误后,甲、乙双方于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乙方负责产品的正向运输、逆向运输、签收回单等。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必须是国家允许流通的物品,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确说明要求运输的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如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乙方。 2.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甲方应按运输要求进行包装。 3.每次货物运输甲方须明确向乙方表示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收货地点、联系方式。 4.如发生非乙方责任但客户拒收货物情况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与收货人联系,并指示安排将拒收货物运回、仓储或转运至其他指定收货人,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如对货物运输有何特别要求应事先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乙方确认方可执行。 6. 如乙方遇到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客户索赔),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如违反上述保证,乙方可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8.甲方有权对乙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根据考评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9.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非经甲方认可,或者因情况紧急而出于保障甲方利益的考虑,乙方不得将其承担的合同义务交于第三方履行。若甲方书面同意由第三方承运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要求及时同合适的承运人联系办理运输手续,如因第三方运输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及第三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不从事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业务,也不得和甲方的客户建立直接运输关系。 3.若甲方同意由第三方承运的,乙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应将承运人的名称、运输工具的车牌号、起运及预计到达时间通知甲方。 4.基于乙方是专业从事运输服务的企业,基于乙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乙方应负责本合同第四条(甲方)第1、2、3项所陈述的甲方货物的状况(包括甲方所提供的有关书面资料)进行核对,对于甲方提供的交于乙方运输的货物的状况和有关上述货物运输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将货物以及有关书面资料提供乙方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上述期间内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与乙方运输的货物的状况符合要求且甲方提交的书面资料也符合要求,有关货物在运输中的因上述货物状况和有关货物运输的书面资料原因导致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乙方在承运中发生任何损失,均不得以上述货物状况或有关货物运输的书面资料不符合乙方运输的要求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辩。 5.乙方及其安排的承运人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要求认真操作。 6.乙方及其安排的承运人应随时掌握货物的行踪,在接到甲方或收货人的查询要求后,应立即作出答复,答复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小时,反馈内容一定要准确真实,尤其是卸货时间一定要与回执单签收时间一致。 7.乙方及其安排的承运人必须保证其安排的运输服务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如数、无损地运达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于指定的收货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发现货物有差错的,应请收货人作好批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货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回执单签收必须完整,根据甲方要求,回执单应有准确的签收人姓名、收货人的收货章、签收数量、签收时间以及部分客户的入库单,无回执签收单甲方有权不结乙方运费。 9.在完成卸货签收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签收单以及相关的其他签收单据返回甲方。由甲方进行等级管理,乙方和甲方分别做好交接记录。 10.如发生客户拒收货物情况时,乙方应在60分钟内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提示不当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以及每次托运单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运义务。对品质不良或返品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运载,但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12.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乙方的不足之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提供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汇报直至整改完毕。 13.当甲方发生索赔情况时,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索赔所需全部文件资料,直至甲方索赔成功。 14.乙方保证乙方装货车辆需符合下列要求: (1)车厢应清扫干净,不得残留异味、积水。 (2)不得提供刚卸完肉类、动物、化学品等有污染的车辆。 (3)不得提供车厢不平整、变形、有破洞、漏水的车辆。 (4)乙方提供的车辆若不符合甲方载货要求,甲方有权不予装车。乙方必须在4小时内重新提供车辆供甲方使用。超过4小时的,甲方有权另寻车辆装运,并向乙方主张另外租车费用的差价。 (5)如因以上(1) -(3)项而致甲方货受潮、染色、染味或外包装受污等,乙方须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5.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托运货物的特点,作业要做到文明装卸、安全运输、优质服务、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以及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1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良品处理要求 (1)送货发生不良品时,乙方应在60分钟内通知甲方,并在发生不良后 7 天内按要求将不良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当发生不良品赔偿扣款(FSC费用、ASC费用、其他RDC费用等不良费用),甲方有权在运费结算中对该赔偿直接扣除,但赔偿金额必须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乙方在接到甲方赔偿扣款通知15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如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明确答复或提出有效异议,将视为乙方认同甲方的赔偿扣款处理。(乙方须按扣款之前的费用基准开发票) ①FSC费用:是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返回工厂或售后的一切产费用(包含维修费、降级费、更换包装费、报废费用、往返运输费、往返装卸费等费用)。 ②ASC费用。是指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包装破损后,由甲方进行包装更换产生的更换包装费用(含包转资材费用、人工费等费用)。 ③其他RDC费用。是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在其他RDC产生的一切费用(含仓储暂存费、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以上三种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17.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的期间:从货物装上车辆,司机在送货单签字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及签收完毕止。 18.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污染、变质等,乙方应按照全部损失(包括受损货物的出厂价及包装费、杂运费等)金额承担。如此损失有保险赔付的,由乙方先行赔偿甲方后再自行向相应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工作。 19.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非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且未得到甲方确认的,并且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乙方在运送甲方货物时,不能装载其他公司货物。零担运送时,如发生装载其他货物而导致甲方货物损坏的情况,应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损及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1.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处理好。由于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根据实际责任分配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该办理相应的运输货物保险。 23.乙方除因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费原因外不得留置甲方货物,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4.乙方应安排专职人员给甲方提供服务,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限上报相应数据,乙方应将乙方总部以及各地货站的相关业务联系人(必须提供真实详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座机、手机、邮箱)、联系地址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如有人员更换需提前通知甲方,并保证替换人员得到甲方同意并在甲方处进行完整的人员备案后正式上岗。并将自有固定车辆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甲方变更。 第五条 商业秘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对知悉的对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等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透露,如若透露,一经发现,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甲方或乙方法人的直接的行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使一方有理由相信是对方的代理人的行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的违法或犯罪均不得成为该方逃避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交付运输货物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交付的货物的状况不符合运输的条件而导致运输迟延,因此导致的乙方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逾期天数承担拖欠运输费用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进行催告后一个月内,甲方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该解除行为自解除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送货时间延误所造成的甲方或客户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延误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抵达目的地时装卸的延误。损失以因乙方延迟送货而导致甲方被其客户扣款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2.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运输车辆的,应向甲方承担相当于当次运输费用的违约金。 3.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严格、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 (1)未经甲方同意,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3)扰乱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正常业务秩序的行为; (4)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业务秩序和名誉的行为; 发生以上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并承担甲方及甲方客户因此造成的临时调配车辆、增加人员、停止生产经营等一切经济及信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合同履行期满后,乙方仍应履行友好良善之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有上述第3条第3、4款之行为。一旦乙方有上述行为,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赔偿责任。 5.乙方其他的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还应另行承担相关的赔偿损失。 6.上述的违约责任因以下的事由得以免除或部分免除: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方对于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主张该免责权利时应当承担证明的义务。 第七条 结算 1.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运输单价以及每次托运单(货物出库单)以实际运输重量及方数为结算基准所确定的承运业务来确定当次运费。 2.甲方除按费用表支付乙方费用外,不承担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但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均非任何额外的服务。 3.乙方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另行结算。 4.在合同履行期间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费用表不得做任何调整。 5.运输服务费用按月结算。 6.费用结算范围是指在结算日之前乙方已完成货物运输服务任务,并已将收货单证全部交给甲方指定人员的,且经甲方确认无问题的。 7.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尚未结清前,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运费。或者甲方先行垫付的损失赔偿费用,在结算费用时有权从运费中直接扣除。 8.每月的10日之前,乙方应制作上月的的运费结算清单并附上托运单的货物签收回单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运费结算清单以及货物签收回单后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在20日前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金额(该确认的金额仅为已发生的每月运费金额,扣款部分待实际发生后逐月在运费中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准确的发票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费用。没有签收回执单的运费不予结算费用。 9.乙方承运的所有货物运送回单必须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送回单交给甲方时,其运费列入下月结算,货物运送回单按签收时间起算超过30天未交送甲方的,取消该部分货物运送单的费用结算。乙方无法上交货物运送单,甲方将对货物运送单的货物价值110%向乙方进行索赔。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自行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止,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延长合同或合同中止应在合同一年期满前1个月内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运输合同。 3.若因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合同,而在这之前未结算的费用,甲方将在乙方提出申请确认无误之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及中止 1.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解除或终止合同。 (1)公司破产、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等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况并已向有关部门进行程序申请。 (2)公司重要财产抵押、冻结或者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开始执行时。 2.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的,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催告,收到书面通知10日内未对错误行为予以整改的,可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3. 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补充 本合同书上未明确的事项,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合同期内,合同范围、业务单价等若须变更,须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获得的对方情报、资料、营业秘密以及本合同相关信息(以下总称秘密情报),在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公开、不得向第三者透露、除本合同规定业务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秘密情报(包括任何形式的备份)全部按对方要求返还或者销毁处理。本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仍然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根据合同内条款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1:《内陆运输单价和时限表》 签字页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公司账号: 公司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公司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1 / 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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