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马鞍山市集体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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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马鞍山市集体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组织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总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马 鞍 山 市 总 工 会 制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 八 年 六 月 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 次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招收职工。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的内容应每年协商一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工会和职工通过职代会形式对用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不得泄露。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职工个人收益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及甲方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确定工资水平。 第九条 甲方在确定工资制度时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有下列情形的,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当得到增长: (一)用人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整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第十条 甲方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本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在职工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支付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甲方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和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减以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甲方必须退还多扣部分,并按多扣部分的 50%—100 %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家属或他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章方可领取。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实行国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十九条 甲方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与工会协商,说明情况,乙方及职工应予以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至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条 依前条规定甲方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安排延长日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公休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甲方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乙方和职工协商方可加班。 第二十二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休日: 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清明节放假一天;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中秋节放假一天。 具体放假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通知的具体时间为准。 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放假半天;青年节(限于16至28周岁青工,五月四日)放假半天;少数民族节日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教师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电力供应及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调整公休日。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失业时,甲方应指导其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死亡),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对全体或部分职工提供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甲方定期向乙方公布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死亡),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者,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甲方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用,并专款专用,积极创造条件改善职工文化体育设施、住房、医疗、就餐、交通及其他福利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劳动模范的政策和规定。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甲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水平及职业素质。全体职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技能水平。 第三十八条 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和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职工,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甲方有权查处。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乙方有权提出意见并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甲方必须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并通知工会参加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协助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女职工,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第四十五条 甲方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四十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九条 甲方实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保险。 第五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第五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二条 甲方提供女职工卫生设施和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不低于 元。 第五十三条 甲方应当 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五十四条 甲方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七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十七条 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解散、责令关闭的; (2)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条件出现的;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十日内进行商谈。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六十一条 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和职工均需相互尊重他方的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努力完成单位经营方针,生产和效益目标。不断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鼓励职工利用业务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甲乙双方禁止职工从事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尊重乙方,支持乙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按时足额向乙方拨缴工会经费,为乙方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第六十六条 甲方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履行代表职责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甲方应当为乙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提高职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推进企业优秀文化建设。动员和引导职工投身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开展劳动竞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努力完成单位制定的目标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乙方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甲方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七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乙方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双方为促进甲方经济发展,切实维护甲方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双方首席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就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 双方其他代表或职工若发现履行本合同有违约行为时,可以及时向各方首席代表报告。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组长: ,成员: 。 合同期内共检查 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双方协商代表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并 每年 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 本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的履行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七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下,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七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根据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送达十五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行用人单位代表 职职工方代表 记录员 单位名称: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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