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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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罗群华,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承租方):姚宏林,公民身份号码: 寇晓鱼,公民身份号码: 李瑞洪,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三人为合伙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的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区 路 号的 第 层 室(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的平面图及现有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请见附件一。 2、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及其他。双方确认,该面积为计算租金、物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基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承诺租用该物业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该会所具体经营项目包括: 。 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适用)前,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物业的租赁用途及会所具体经营项目。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物业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物管费及乙方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3、租金采取先付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每次须缴纳 个月的租金。首期租金应在合同起租日之前支付,从第二期开始,每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上 个月租期届满前 日。 4、乙方需以 方式支付租金。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管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在本合同终止及乙方将该物业恢复至符合交付标准的状态交还给甲方,且乙方缴清租金、物管费、水电气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物管费及其它费用 1、乙方应按照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管费。物管费目前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月物管费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它费用,是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该物业使用有关的冷水费、热水费、电费、燃气费、空调使用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供暖费、电话费、互连网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车位使用费等物业使用经营相关费用。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3、乙方应遵守《临时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且无条件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之甲方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4、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物业交付与验收 1、该物业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但乙方未按约支付完毕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不交付该物业。 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物业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物业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交接凭据须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前往甲方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前履行完毕该物业的交付义务,租期均开始计算且不予顺延。 4、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时前往该物业现场详细查看该物业现有装修、设施及公共部分。 5、甲方应于该物业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物业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乙方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及物业管理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则。 2、乙方同意负责本合同租赁期内对该物业的内部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由甲方移交供其使用的各项设施),并使该物业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的折旧磨损除外),若发生任何由于乙方或其顾客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该物业非正常损坏,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该物业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的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应积极协议和配合。 4、乙方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第九条 装饰装修 1、在租赁期间,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如适用),乙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装修应遵守国家及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施工规定和装修管理细则等制度。 3、乙方应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部分安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及时回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或使用人财产人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乙方因使用需求,需对已有机电系统或设施进行改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该物业因此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费用。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乙方装修、自行安装电力装置或电气设备、线路、喉管、或管道发生危险或不安全而遭受任何损失,若因上述行为致使甲方发生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乙方装修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或该物业的结构,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维修、保养。 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该物业;若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于租赁物业拥有优先续租权。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物业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并经甲方同意。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3、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物业书面续租要求或甲方不同意续租的,则甲方有权携同该物业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60日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物业,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使用该物业。 第十一条 保险 1、乙方应当在物业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物业交付之日自费为该物业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装修结束之日止。 2、乙方应当于正式使用该物业前自费为该物业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正式使用该物业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3、乙方对租赁单元使用期间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之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4、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5、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导致该物业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的行为、事件;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致使该物业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的行为、事件。 6、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交还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交还该物业。 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之日起7日内交还该物业。 3、租赁结束后(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自费将该物业内的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该物业,并将该物业恢复至符合交付标准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4、如果该物业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物业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5、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各方均应提前14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物业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物业。 6、在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物业的义务立即完成。 7、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约定交还该物业,则甲方有权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该物业,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该物业内的乙方一切动产搬离该物业,该物业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2)将该物业内的乙方一切动产搬离该物业,并将该物业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 8、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若乙方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该物业及时归还给甲方,则从约定期限之日起到该物业被甲方实际收回之日止,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时期内发生的承租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之两倍的数额作为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就甲方就此发生的其他可证实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乙方未予纠正。 (3)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物业房地产权利超过14天的,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物业。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3、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2)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土地而需拆除该物业的。 (3)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物业房地产权利超过28天,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物业的。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6、 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月租金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物业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物业供乙方使用,超过14日的。 (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物业的。 (3)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物业。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将该物业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并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 (5)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4、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产生的租赁物装修费用),并在7日内迁离该物业。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逾期支付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保证金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全部付清。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交租金及违约金全部付清。 3、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已享受的免租期的全部租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物业,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该物业结构或损坏该物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14日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该物业或其设备严重损坏的,不承担维修责任且不支付维修费用。 (5) 拖欠支付保证金、租金、物管费及其他费用达14日仍未支付的。 (6)会所或商品被法院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查封,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7)在该物业内从事或允许第三方在该物业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5、甲方依据本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7日内迁离并交回该物业;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物业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物业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7、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物业的权利) 8、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3、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1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其他 1、在租赁期间,若甲方要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如影响到乙方继续租赁和使用,甲方应在知悉该等情况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应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 2、乙方承诺: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乙方无条件房屋该物业的优先购买权,并且不会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主张该权利。 3、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6、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7、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合同登记机关执壹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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