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有机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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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建筑名称 电梯编号 安装地点 工程合同号 建设单位 销售合同号 制造单位 型号 施工单位 施工队组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告知书编号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施 工 单 位(盖章) 制 造 单 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 填写用的代号: 控制 方式 手柄开关控制、自动门 手柄开关控制、手动门 按钮控制 、自动门 按钮控制 、手动门 信号控制 集选控制 并联控制 梯群控制 代号 SZ SS AZ AS XH JX BL QK 2、“拖动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拖动方式 交流单速 交流双速 交流调压调速 交流调压调频调速 直流调速 代号 AC1 AC2 ACVV VVVF DC 3、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4、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6、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正确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7、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8、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施工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9、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0、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印章,如施工单位不是制造单位,还应加盖整机制造单位印章确认,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1、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注:改造或重大修理检验时,应对标有▲的项目和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设备品种 型号 使用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使用安全 管理人员 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 □改造; □重大维修 安装地点 制造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联系人 电话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 定 速 度 m/s 层站门数 层 站 控 制 方 式 电动机型号 限速器型号 曳引绳根数 曳引绳直径mm 曳引机型式 □无齿 □有齿 □其他 曳引机型号 安全钳型式 □瞬时式 □渐进式 缓冲器型式 □蓄能型 □耗能型 拖动方式 □VVVF □ACVV □ AC1 □AC2 □DC □其他 自检主要仪器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备注 -30-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包括: ①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②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 ③安全钳型式试验证书 ④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 ⑤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⑥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⑦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⑧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⑨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 ⑩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 ⑪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⑫限速器调试证书 ⑬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1 技术 资料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的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至少包括: ①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5)项除外]; ②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③定期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④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⑥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⑦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⑧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①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②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③其它档案和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要求: ①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 ②不得向机房内开启; ③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④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3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2.5 照明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2.6 主开 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①轿厢照明和通风供电电路; ②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③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④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路; ⑤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2.7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8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 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8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9 限速 器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10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2.11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2)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m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m m ④ 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m 3.4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 井道 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 m 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2)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3.9 井道内防护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高度: m 宽度: 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隔障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高度: m ②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3.10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11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13 底坑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3.14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5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4 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 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 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 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4.2 轿顶 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护栏扶手外缘与井道壁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该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 4.3 安全窗(门)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得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得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4 轿厢与对重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mm ▲4.5 对重 (平衡重)块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4.6 轿厢面积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 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4.7 轿厢铭牌和标识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4.9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高度: m 宽度: m ▲4.10 超载保护装置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4 轿厢与对重 4.11 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5.2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5.3 补偿 装置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5 松绳 (链) 保护 B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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