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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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二六年七月托管协议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7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9九、基金收益分配11十、基金信息披露12十一、基金费用1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十五、禁止行为1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5十七、违约责
2、任和责任划分16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17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18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18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
3、简称“管理人”)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凌新源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存续期间:100年(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明生成立时间:1979
4、年2月2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5、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择标准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6、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范
7、围为03%;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9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20%。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8、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
9、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10、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1、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12、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13、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14、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2
15、.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基金银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
16、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17、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的资
18、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
19、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
20、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
21、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6.基金托管
22、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六)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
23、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代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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