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租赁合同之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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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是承接双方签定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原合同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的修改补充 1、权利完整----甲方保证拥有商铺所有人资格权利,如因此而发生纠纷,与乙方无关,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转让通知----甲方如转让上述商铺,须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新业主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乙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放弃对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且主合同和本补充约定的乙方义务继续有效和履行。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双方确立租赁关系的必要条件,其声明为本协议的附件。 3、查看物业----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在乙方的陪同下入屋视察商铺是否以正常方式使用。 4、唯一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二、对原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的修改补充 1、滞纳金----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给甲方。如乙方延期缴交,甲方有权每天按当月所欠费用1%加收滞纳金。乙方同意如超过15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日不缴交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租赁关系、无条件收回商铺、没收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向次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次承租人直接将租金和其他应缴费用等交给甲方。乙方对此没有异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装修报建----装修报建手续依法由乙方负责,乙方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后,方可入场装修商铺;因没有合法报建手续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商铺内,除已有装饰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备、增容或其他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增加、改变的设备、装修等附属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3、交还商铺----合同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添置的固定镶嵌物不能拆走,其他装置、设备在不得影响商铺结构和安全前提下可搬走,乙方还应承担垃圾清理的费用。商铺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归还甲方。若原有设备设施有损坏的,乙方按价赔偿或更换。 4、治安防火----乙方对商铺治安及防火负责,不在商铺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关闭或堵塞走火通道,也不允许任何人士在商铺内留宿(值班除外),乙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须签署《治安防火责任书》,以确保装修单位及乙方对治安及防火应承担的责任;装修结束后,在未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前,乙方不能迁入商铺内经营;如有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损失或行政处罚由乙方承担。 5、安全使用----乙方应爱护商铺及其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修复和赔偿。但商铺发生漏水破裂等问题,且确实为商铺本身结构问题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经营执照----因该商铺用途为商住,甲方提供相关产权资料,给乙方办理相应使用手续。协助乙方有义务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办理经营资格手续,所有申办费用及手续一切由乙方自行负责。 7、守法经营----乙方承诺守法经营,不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如乙方违反此要求,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和没收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在经营中与他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税收、行政规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相邻关系----因甲方所属大楼紧靠民居,乙方承诺办公期间,不滋扰民居,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如果没有执行此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乙方愿意承担。 9、转租和分租权利----租赁期内,乙方保证若因其不能履行本合同及附属协议,经甲方通知次承租人后,乙方对次承租人直接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的行为没有异议。乙方承诺在其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将反映前述条款,在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直接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余费用,保证甲方的租赁权益。在上述情况得到保障下,甲方同意乙方将铺位转租、分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联营经营的,但不能影响物业整体布局。 三、对原合同第九条的补充 1、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甲方除继续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利用商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拖欠租金等费用连续超过15日或年度累计30日以上的;(三)将整体场地闲置(即不开铺经营)连续30日以上的;(四)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建或改变楼宇结构。 2、收回商铺----乙方因违约而被解除租赁关系,或在租赁期满后,逾期不交还商铺,在甲方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后,乙方不迁出也不予答复的,视为乙方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认同意甲方可以单方面收回商铺。甲方有权会同证明方进入商铺内,将乙方存放在商铺内的物品书面清点并拍卖,用于抵偿租金和有关费用,若有余则退回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就上述事宜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存、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乙方同意如有违约,自愿接受甲方作上述处理。 3、违约费用----任一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如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除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交通等费用。 4、提前解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对方同意外,租赁期内,任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适用保证金罚则。 5、逾期迁出----租赁期届满,乙方逾期不交还商铺的,甲方除限期乙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50%收取违约金。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履约代表: 签约履约代表: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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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租赁 合同 通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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