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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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实现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由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本行发放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
2、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本办法适应于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基础资产池构建、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和入池资产的确立、交易结构的确定及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和发行、会计处理、贷款服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四条 总行从全行战略发展、资产负债管理及其他重大经营需要出发,决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具体工作。第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本行发展状况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董事会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3、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项目落实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分(支)行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第三章 基础资产池的构建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共同制定资产池选择标准。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资产池选择标准从管理系统中筛选拟入池资产,并下发各分(支)行对拟入池资产进行确认或资产替换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地区集中度等进行复核后,形成拟入池基础资产表。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各分(支)行的拟入池基础资产分表下发分(支)行负责人和业务条线负责人,由分(支)行业务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发起基础资产档案调阅功能。
4、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第十条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选择一系列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等。(一)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受托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 管理信托财产;3. 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4.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二)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2.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
5、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3.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4.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5. 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三)评级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和发起人、交易安排人的委托,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四)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接受受托机构及发起人、交易安排人的委托,对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会计及税务处理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会计角度出具专业意见。(五)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六)主承销商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销售资产
6、支持证券。(七)财务顾问接受发起人委托,负责对基础资产池构建、评级、交易结构设计等出具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牵头选聘中介机构并协调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服务合同(协议)等,协议文本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第五章 尽职调查和入池资产的确立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专人在管理系统中调阅基础资产相关档案,并可要求基础资产池所在分(支)行业务人员按总行及中介机构要求填写资产信息表及提供补充资料。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分别从法律角度、会计角度和评级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基础资产池所在分(支)行配合执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其权属是否存在
7、瑕疵、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行使所有权是否存在障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情况分析、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市场需求情况、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等。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全程参与尽职调查,在参考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入池资产名单并提交资产证券化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有权签发人签发。第六章 交易结构的确定及评级第十四条 待入池资产确定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会同中介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评级、现金流分析、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等内容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第十五条 由评级机构对资产池进行评级,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参与评级,并与评级机构进行沟通解释。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财务顾问、评级公司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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