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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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各机构是指本行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营销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x农村商业银行“农家乐”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在机构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要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上报总行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办理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 本行总部设立业务管理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各机构设立专职客户经理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各机构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授信委(组)审议、审批(或按权限上报备审批)、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本行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本行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各机构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上报本行总部审批后实施;本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并履行审批等手续后,可由放款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客户经理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及其附件。 4.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5.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6.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7.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8.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9.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0.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式样。 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权利凭证或质物发票,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是贷款的调查责任人。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三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相关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完成调查任务后,将客户贷款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八条 各机构的信贷会计是贷款的审查岗,管理对客户经理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本行总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机构上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三)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客户经理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本行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款审批人,超审批人权限的移交授信委(组)。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审查岗)对客户经理移送的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经理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经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授信委(组)收到审查部门(审查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予以登记、审核,并及时提交授信委(组)议决。 第二十二条 在授信委(组)主任委员主持下,授信委(组)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贷款权限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和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本等),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提款条件等,必须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关规定。客户经理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贷款业务必须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业务权限(授信)管理的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第二十七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三)客户经理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完成合同填制后,送信贷会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信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相关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各机构执管。非强制登记的,到公证部门公证;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背书的,办理质押背书;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经理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条 本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放款审查岗要对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提款条件、合同要素等进行审查,必须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关规定才能出账。 第三十一条 信贷会计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信贷会计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客户经理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客户贷款资料的保管和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当日,按照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并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条 信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同时将检查结果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到期;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 (五)按照合同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注意收集分析借款人、担保人寄送的信函,按照信函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各期会计报表、信函及时投入借款户档案; (六)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息,并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直接送达的,由借款人在回执上亲笔签收(单位盖章),邮寄送达的,注意保存回执。借款人未及时付息的,按规定寄出催息通知书。 客户经理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本机构负责人或逐级上报本行总部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客户经理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四十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各机构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一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各机构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二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本机构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会计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三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借款到期前20天向本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各机构客户经理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各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五)各机构客户经理在贷款展期当日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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