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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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5*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发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电票贴现业务)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其合法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向我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第二章 电票贴现业务流程第三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贴现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贴现申请后,我行业务人员应确认该申请人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CMS)准确、完整地维护了申请人客户
2、信息;贴现申请人既可以用我行网银发起贴现申请,也可以用他行网银发起贴现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1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应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及合理、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三)贴现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四)本行接受贴现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资格必须在总行同业授信范围内。如果拟贴现的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或
3、持票人应取得我行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第四条 贴现业务受理客户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并在我行网上银行或他行网银完成相关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操作;我行业务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BMS)中查询客户提交的贴现申请。第五条 贴现业务审查(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在总行授信范围内,并且贴现申请的票据金额不超过该承兑银行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在我行有可贴现授信额度,或持票人在我行有贴现授信额度。(二)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控股
4、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2、加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公章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贴现合同;3、商业汇票贴现授权申办委托书(附身份证及复印件);4、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2 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5、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文件和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交存保证金的,需提供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证明);6、若为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人(卖方除
5、外)应将其承担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应解汇款户(户名为:*银行贴现利息收入,该账户由经办支行(部门)在对应的营业部开立),并提交相应的存款凭证。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第 1 条要求在我行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如发生企业客户和经办人信息变化,则须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信息。(三)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审查要点如下:1、审查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或足以证明贸易
6、背景真实性的原件),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汇票三者之间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商业汇票开立时间原则上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如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间基于行业惯例先开立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商业汇票贴现日 6个月时间,如有超过 6个月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文件资料;3 3、交易合同是否明确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对票据期限是否有要4、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求;交易记录相匹配;5、交易合同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规范。商品
7、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汇票的金额。6、国家公布的三联增值税发票,应审查其中一联的原件。7、发票上购销双方必须使用全称,并应加盖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无效。发票购销双方地址、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纳税税率和税额,以及发票开票日期等要素显示齐全,不得遗漏或涂改。8、发票总金额应不小于汇票金额。第六条 资金头寸报备按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票据经办人员应预先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备资金头寸。第七条 贴现业务上报审查符合我行票据贴现条件后,票据经办人员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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