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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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 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 发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电票贴现 业务)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其合法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 向我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贴现。 第二章 电票贴现业务流程 第三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贴现申请后,我行业务人员应确认该申请人在 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CMS)准确、完整地维护了申请人客户信息; 贴现申请人既可以用我行网银发起贴现申请,也可以用他行网银发起贴现 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在我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1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相 应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所列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应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及合理、 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贴现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 (四)本行接受贴现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资格必须在总行同业 授信范围内。如果拟贴现的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或持票人应取 得我行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第四条 贴现业务受理 客户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并在我行网上银行或他行网银完成相 关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操作;我行业务人员接收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 并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BMS)中查询客户提交的贴现申请。 第五条 贴现业务审查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在总行授信范围内,并且贴现 申请的票据金额不超过该承兑银行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应在我行有可贴现授信额度,或持票人在我行有贴现授信额度。 (二)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 印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 址、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 息); 2、加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公章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贴现合同; 3、商业汇票贴现授权申办委托书(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 2 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 5、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文 件和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交存保证金的,需提供我行的保证 金存款证明); 6、若为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人(卖方除外)应将 其承担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应解汇款户(户名为:**银行贴现利息 收入,该账户由经办支行(部门)在对应的营业部开立),并提交相应的存 款凭证。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 1 条要求在我行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如发生企业客户和 经办人信息变化,则须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信息。 (三)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复 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审 查要点如下: 1、审查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 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或足以证 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原件),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汇票三者之 间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断贸易背 景的真实性。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商业汇票开立时 间原则上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如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间基于行业惯例 先开立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商业汇票 贴现日 6个月时间,如有超过 6个月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足以证明贸易 背景真实性的文件资料; 3 3、交易合同是否明确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对票据期限是否有要 4、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 求; 交易记录相匹配; 5、交易合同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规范。商品价格、数量、结算 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 汇票的金额。 6、国家公布的三联增值税发票,应审查其中一联的原件。 7、发票上购销双方必须使用全称,并应加盖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 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无效。发票购销双方地址、纳税人税务登 记号、销售货物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纳税税率 和税额,以及发票开票日期等要素显示齐全,不得遗漏或涂改。 8、发票总金额应不小于汇票金额。 第六条 资金头寸报备 按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票据经办人员应预先向资金管理部 门报备资金头寸。 第七条 贴现业务上报 审查符合我行票据贴现条件后,票据经办人员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 见,同时核对 EBMS上计算的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无误后,把相关资料交票 据复核人员(支行行长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贴 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由票据经办人员送分行(或经授权支行)相关审核 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贴现放款审批 分行相关部门根据总、分行有关授信放款的要求审查贴现业务。票据 贴现业务的出账前审核是根据各分行实际的业务操作流程,在 EBMS上进行 4 相应的岗位和流程设置以及在 EBMS上对每笔业务加具意见。系统审批流程 应与纸质贴现审批流程一致。 分行(或经授权支行,下同)票据业务部门(承担相关工作职能的部 门,下同)负责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最终审核,分行信贷出账中心负责其他 方面的出账前审核工作。各分行在办理电子银票贴现的时候,经票据业务 部门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出账,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则先由分行 信贷出账中心进行出账前审核,然后再交票据业务部门进行贸易背景真实 性的最终审核。如分行规定必须由分行领导审批的还须交由相关行领导签 批后方可出账。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签订手续,并在 EBMS打印电子贴现凭证。 分行在审批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除上述审查要点外, 还应重点审查卖方以外的付息人是否已将应支付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相应 的应解汇款户。 第九条 运营部门审核与操作 运营部门依据分行签发的《贴现审批书》、《出账通知书》(商票贴现业 务需要提供)及电子贴现凭证,核对相关账务信息记账是否正确。 若为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运营部门还应手工扣划付息 人存入我行相应应解汇款户中的贴现利息。 第十条 业务退回、撤回与驳回 (一)业务退回 在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发送贴现 签收报文电子指令之前,审批流程中任意岗位均可将业务申请退回至票据 经办岗进行修改。 (二)业务撤回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 ECDS收到并确认我行贴现签收 5 报文之前,贴现申请人可随时撤回贴现申请。我行 EBMS在接到 ECDS转发 的贴现申请人业务撤回报文后,会自动对相关票据的业务审批进行系统提 示。若 ECDS已收到并确认我行贴现签收报文,则贴现申请人不可再做撤回 贴现申请。 1.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我行票据经办人员还未将客 户贴现的票据信息导入 EBMS贴现合同之前,客户可随时撤回贴现申请,我 行票据经办人员无需在 EBMS中做任何操作; 2.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已将客户 贴现的票据信息导入 EBMS贴现合同之后,客户发出撤回申请,则当前岗位 人员需在 EBMS 中将该贴现合同退回至票据经办岗修改业务合同和合同项 下申请贴现的票据。 我行业务人员应时刻与客户保持联系,及时将客户的业务撤回信息反 馈至相关业务部门。 (三)业务驳回 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贴现业务申请,可在 EBMS将其驳 回至贴现申请人。若该贴现业务申请已发起业务审批流程,则由当前岗位 在 EBMS系统中退回至票据经办岗,再将其驳回至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贴现档案整理归档 在贴现放款后,票据经办人员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 办法》(**银贷[2003]035号)整理贴现业务资料,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 门归档。 第十二条 贴现后票据处理 贴现后票据处理分为向他行转出和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我行贴现电子商业汇票后需向他行转出的,按《**银行电子商 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我行贴现电子商业汇票后到 6 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按《**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业务操 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贴现业务流程图: 贴现申请人 1. 提出贴现申请并提交资料 经办支行/部门 5.发送 贴现申 请人业 务完成 信息 2.初审贴现业务材料 信贷出帐中心(商票贴现) 3. 商票贴现出帐前审核 2.初审贴 现业务材料 (银票贴现) 票据业务部门 4.贴现贸易背景及系统流程审批 承 兑 人 经办支行/部门 5.贴现签收并发送记账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运营部门 6.账务信息核对 7.到期提示付款 第三章 贴现利息与付息方式 第十四条 贴现天数与利息计算 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若汇票到期日为 节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工作日。 7 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计息天数×贴现月利率÷30天 计息天数=贴现期限+节假日顺延天数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不适用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异 地顺延的规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 EBMS自动计算得出,并将相 关信息发送至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 SASB)记账。 顺延天数由 EBMS根据相关参数配置自动调整计算得出。 客户通过他行网银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的,若我行系统计算的贴现利 息和实付金额与客户提交的贴现申请中不符的,除因计算利息时四舍五入 造成不符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不得向下一岗位继续提交。 第十五条 买方付息和协议付息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贴现可采取不同的付息方式,除普通贴现模式 采取的卖方付息方式外,还可采取由商品交易双方中买方(即持票人前手) 支付贴现利息的买方付息方式,亦可采取由买卖方双方或第三方协商支付 贴现利息的协议付息方式。买方付息与协议付息贴现模式与卖方付息的普 通贴现模式的区别点仅为贴现业务支付利息的对象不同。 为了控制贴现利息的支付风险,我行要求在办理该类贴现业务时,除 卖方以外的付息人应在办理业务前将相应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的应解汇款 户。 若采取买方付息或买卖双方协议付息方式时,应签订《协议付息电子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若采取第三方付息方式时,应签订《第三方付息电子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 本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行制订实施细则应报总行贸 易金融部审批后执行。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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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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