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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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贷款管理,实现贷款标准化、规范化操作,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民法典》、《民法典》、《贷款通则》、“三办法一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规程。 笫二条 贷款操作应遵守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全面实行贷款“三查”制度。 笫三条 本规程所称贷款,是指对符合*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并按协议商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笫四条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可向本行申请贷款。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 1.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3.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纪录; 4.在本行开立帐户; 5.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非自然人: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年审合格的法人组织,或依法核发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3.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企业制度完善,所有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5.资信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符合本行贷款要求。 6.贷款担保合法,符合《民法典》、《民法典》关于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7.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在本行办理结算业务。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股东时,须同时符合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3、4、5规定。 9.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五条 项目贷款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依法登记注册外,还须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三)提供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以房地产贷款为例,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依据有关该项目的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商定,缴齐所有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符合本地*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资本金或自筹资金占贷费用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行的规定,且所有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升项目资本金或自筹资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未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先期投入,未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及债务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一般不予办理贷款业务。 (一)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二)贷款用于证券交易、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三)贷款用途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国家禁止经营的; (四)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占比低于本行规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要求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集团公司没有提供合并报表的; (六)不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文件资料,或者不协助配合贷款人检查账册,核实资料文件资料、监督其财务活动的; (七)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原贷款已出现逾期或者欠息; (八)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关于部门批准立项; (九)应当报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批文; (十)多头贷款(存量多头贷款依照本行关于规定执行); (十一)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有欺诈嫌疑; (十二)贷款用途不真实或者有转移挪用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要从严把握贷款。 (一)贷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相分离的,或者由集团公司借款,由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使用,以及由下级公司借款,由上级公司使用的; (二)对家族式的公司或集团代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贷款的,以及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主要经营者的关联企业;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有不良嗜好或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永久居住权的; (四)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相互担保且负债过高,或者由总公司统筹融资,但其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总公司难以监控子公司资产、经营的; (五)对借款人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款,或用其他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其新增贷款要从严把握; (六)对正在或已有计划实施兼并、合并、承包、出租、股权出让、股东调整的企业要从严把握。 第八条 对从严把握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总余额要监控,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加贷款;原已有的贷款,每年按一定比例逐步下降。对确需要办理借新还旧的,必须在有利于盘活存量,确保安全,提升质量量,并有利于本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可考虑给予办理。 第九条 对不符合关于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未能建立信贷关系,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必须逐步收回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其合法收入的证明资料文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结算证明、纳税单等); 3.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与经营有关的其他材料; 5.担保关于材料;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文件和材料。 (二)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关于部门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的关于资料文件,经有权批准机关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特殊行业); (1)工商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若为“三资”企业的,应同时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 (2)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 (3)借款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供国家关于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证明资料文件。 2.已办理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工商部门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协议;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 7.由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前3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财务注释,并附纳税凭证; 9.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10.近3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帐单; 11.关于贷款用途的有关协议,涉及进出口业务的,需提供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购销协议。 12.固定资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准资料文件: ①项目立项批文; ②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资料文件。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 (4)施工协议; (5)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资料文件; (6)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形、工程进度等资料文件资料; (7)按规定竣工投产所需自筹资金贯彻情形及证明资料文件; (8)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如下相应的材料: ①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②消防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③供电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④供水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⑤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⑥城*规划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或审批建议或意见; ⑦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证明资料文件; ⑧设备、材料进口证明或协议; ⑨外经委批准设立资料文件(三来一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 13.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征地红线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及关于补偿费用付款凭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 (8)已经开始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联合开发协议、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 (10)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等); (11)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协议; (12)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13)施工进度表; (14)自筹资金及项目已投入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 (15)开发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形; (1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依照本规程中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提供关于材料。保证人为与本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按本行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抵(质)押物价值证明材料; (三)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同意抵(质)押担保证明(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资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担保证明(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五)国有资产管理局、职代会或政府同意抵(质)押担保证明(按规定无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厂房等资产除外); (六)抵押物出租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及租金收入凭证; (七)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资料文件资料: 1.若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证明等; 2.若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信贷人员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条件进行审查,初步判断贷款的可行性,同意受理的进入贷前调查程序,对于客户提供的材料必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进行复印留存,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和姓名;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所调查的内容、事实进行认定,撰写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中分别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过程中对贷款可行性的调查核实,是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贷前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形调查。 1.查核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主要查核其身份及收入证明材料、贷款用途材料。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主要查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贷款卡、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贷款用途材料。特别注意真实性事项: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当面见证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二是做公证的必须由公证人员当面进行核对,以保障真实性。 2.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形。对其性质、隶属关系、股本构成、对外投资及关联公司、经营场地、内部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生产及经营规模、产品构成、商品(原材料)购销渠道、经营范围、行业地位,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学历、品德、才干和管理水平、人员结构、技术力量、以往业绩及下级单位等情形进行了解。 3.借款人信用状况和结算潜力,在征信系统上进行对照查询,了解借款人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及担保情形,以及依据其所提供主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账单,了解其存款、结算往来情形。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调查。包括其负债水平、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能力等方面,通过实地考察和对财务报表的审核、分析,了解借款人经济实力,对关于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以反映出借款人的经济实力。 财务报表应经过认真审核后才能成为分析的依据,核实财务报表要与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及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 (三)贷款用途调查。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原因及主要用途,通过审阅其贷款用途材料,实地调查了解本次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支持的范围。 (四)第一还款来源调查。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计划情形、盈利能力、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形、企业综合效益、本行自身效益(包括利息收入、办理结算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入等),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程度,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是否匹配。 (五)第二还款来源调查。审查收回贷款的保障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保证贷款要着重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保证能力,抵(质)押贷款要着重审查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抵(质)押物的投保以及变现能力情形。 (六)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析贷款风险。依据有关本行信用评级的有关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结合贷款方式,分析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贷款保证、抵押与质押的调查。 贷款的保证、抵(质)押是本行为减少和转移贷款风险,保障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本行发放的担保贷款必须要依法办理保证或资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 对保证人的调查依照本规程中对借款人的调查要求进行,但是对于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依照本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关于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抵(质)押担保的调查。 凡借款人能够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或者能够用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担保的,应一律采取抵(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抵(质)押的范围和抵(质)押的法律依据按《民法典》、《民法典》及本行的关于规定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证抵(质)押所有权证书。所有权有争议的物饰以及《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可抵押、质押的物饰未能作为贷款抵(质)押物。 (二)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资产处分权。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资产设定抵押、质押时,须经全体或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质押声明书。 (三)抵(质)押物按本行要求必须投保的,应在协议生效前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投保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本行。 (四)按规定须进行价值评估的,应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评估机构是否属于与本行合作的评估机构范围,评估依据是否真实。 (五)对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进行调查,测算抵(质)押率,并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六)以存单质押的,该存单既可以是本行开立,也可以是与本行签约的银行开立。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调查。 (一)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资信情形、项目总投资、自筹资金(或项目资本金)、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供销*场、产品成本、新增效益及企业总体效益、贷款额度及用款计划、还款来源及计划、担保情形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风险监控的建议。 (二)项目调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条件调查: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条件评估、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评估、项目实施进程评估、经济规模评估、环境保护措施评估。 2.项目总投资和筹资调查(项目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之和)。审查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投资结算中是否存在漏项,少算或人为压低造价等。筹资评估是审查所有投资来源的贯彻情形,项目非负债自筹比例应不低于本行的规定。审查项目工程进度与其已投入资金是否匹配。 3.*场评估:包括*场环境评估、*场竞争能力分析、*场前景评估。 4.偿债能力评估:分析项目建设期及投资回收期的现金流量情形及收益预测是否合理,并结合借款人其他收入情形,综合判断其还款能力。 (三)项目前景预测内容: 1.项目所处位置、*场定位、设计标准、销售价格、周边环境等情形,比较同类项目、分析项目优势及劣势、预测项目*场前景; 2.项目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智能化情形和配套设备建设对*场销售(出租)的影响; 3.项目的销售(出租)策略是否符合*场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4.对已开始销(预)售或开始招租的项目,应调查其销(预)售或招租情形,分析*场风险; 5.对项目的成本、收益、现金流量、还本付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行测算; 6.今后几年*场同类产品的发展趋势预测; 7.项目贷款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四)项目实施情形调查。包括已经实施过程、当前进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实施安排,包括设计者的确定方式、承包商的确定方式和各单位与开发商有无关联性,是否有通过承包商转移资金的可能;监理公司的确定方式、项目配套条件贯彻情形,包括道路、水、电、气、通风、教育实施等。 (五)项目效益情形调查内容包括: 1.有关的财务指标; 2.盈亏平衡点分析; (1)销售或出租比例; (2)总成本和各品种单位成本; (3)销售价格和出租单价。 (六)还款能力分析。包括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现金流量、项目税后利润、租金收入和折旧费用的分析;将营业收入用于项目滚动开发资金的,其后期销售状况的变化对贷款安全收回的影响;是否有还贷资金缺口,是否还有其他的还款来源,这些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分析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形;其他债务的偿还对归还本行贷款的影响程度(如其他银行的还款计划、承包商垫资、应付帐款、股东借款的归还计划等)。 (七)注意事项: 1.严禁接受《民法典》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资产。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备; (2)军事设备;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2.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和避免抵押权存在权利瑕疵,应避免用以下房地产进行抵押。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按土地出让协议商定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城*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3.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本行的规定;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物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依据有关贷前调查结果,以及评定的信用等级,分析贷款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有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详尽分析,阐明借款人性质、隶属关系、资信情形、经营状况、资金需要原因、贷款用途、项目(用途)情形及资金运用效益、资金运用周期、发展前景、还款来源确定(着重陈述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对本行带来的有关效益(利息收入、存款量、中间业务的开展、收益等),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另外,如属转换借款主体,化解原有贷款风险的,则着重从转换主体前后的贷款安全性有何转变,为何要转换主体这一角度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以及撰写履行调查报告的时限规定: (一)个人消费类贷款2个工作日内履行。 (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3个工作日内履行。 (三)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 (四)项目贷款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 (五)集团客户贷款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本行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主办信贷员将所有贷款材料和调查结果送贷款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查人员对申请借款人和贷前调查人提供的关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查内容。 (一)贷款合法合规性审查: 1.信用等级审查。依据本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关于规定进行审查; 2.基本要素审查。审查申请人、保证人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及法律资料文件是否齐备,审查认定资料文件资料和调查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有关人员签字,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关于规定; 3.主体资格/资质审查。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方面的审查; 4.信贷政策审查。依据国家关于经济法规和国家、地方产业政策、本行授信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产品*场状况及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 5.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关于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二)贷款的安全性审查。通过对贷款的风险分析,审查其可偿还性,揭示风险点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形、信用状况、股东背景、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等。 2.第二还款来源的审查。审查担保人的代偿能力,包括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分析;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足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变现。 3.其他有关情形的审查。主要审查关联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申请人是否存在多头贷款等。 (三)贷款可行性审查。主要包括: 1.项目可行性分析。主要审查贷费用目的发展前景、综合效益等。 2.对经营、财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经营环境、产品、*场等可能对贷款造成或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及应收账款、存货变更、负债变更趋势对贷款的影响。 3.申请人与本行合作可行性的审查分析。审查申请人在本行的开户及结算情形、历史还款记录、中间业务的合作情形、对本行的综合贡献等。 4.贷款操作可行性分析。依据有关本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信贷管理水平,审查经办行是否具备承办该笔贷款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特定业务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依据有关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估申请人基本情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用途合理性、担保代偿性、与本行往来记录等情形; (二)主要风险点的分析和防范措施; (三)结论。确定贷与不贷,如同意贷的,须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有关要素。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人和调查人员提供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形下,审查人员审查以及撰写履行审查报告的时限规定: (一)个人消费类贷款1个工作日内履行。 (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2个工作日内履行。 (三)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 (四)项目贷款在4个工作日内履行。 (五)集团客户贷款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审批是审批人员对申请借款人和信贷调查人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或决策,各支行必须严格依照本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有关国家信贷政策和本行资金能力及资产负债比例情形,决定贷款投向和投量; (二)全面分析调查人员和各级审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及审贷建议或意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本行关于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提出贷款是否可行的判断; (三)审查是否对同一借款人多头贷款; (四)审查各级调查、审查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出具贷款审批建议或意见。同意发放的应全面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和措施,并明确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操作要求、法律文书签订等要素,不同意发放的应陈述否决理由; (五)依据有关审批权限确定是否报上一级审批。 第三十条 对资料文件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善的,不予受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按本级的权限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借款人和调查人员提供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形下,经审查人员审查后,审批人审批时限规定: (一)个人贷款1个工作日内履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在1个工作日内履行。 (三)项目贷款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 (四)集团客户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最终审批同意办理后,由信贷员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协议必须采用本行规定的统一协议文本,协议用黑色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协议和声明时,应依据贷款审批建议或意见,认真审查协议和声明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协议、声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是否真实、有效,协议附件是否齐全; (三)经办信贷员应现场参加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手续,需投保的必须贯彻投保手续; (四)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出账前或出账后的审核监督,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出具放款建议或意见; (五)经办人员依据有关贷款发放信息登录征信系统并及时做好信贷台账登记; (六)经办信贷员依照贷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贷款资料文件资料装订、保管,需移交的进行资料文件资料移交。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一)受托支付是指本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受托支付条款和单笔详细支付信息,还应提供相应的商务协议或其他交易背景证明资料文件资料,以及每笔受托支付的支付凭证,经办行应关注用途是否合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自主支付计划并提供该笔放款的用途证明资料文件(如商务协议等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或用途说明等),经办行应关注用途和用款计划是否合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贷款支付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对外支付前,借款人对外费用支付、信用评级等条件发生变化,满足支付方式变更条件时,经办行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申请支付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章 贷后检查和本息收回以及逾期贷款管理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和本息收回以及逾期贷款的管理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筑农商﹝*)91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款展期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展期原因、期限、金额等),并附上申请贷款所必须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贷款调查人员调查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符合展期条件,并撰写展期调查报告,按贷款程序送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按原贷款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原审批人审批。贷款展期要从严掌握,1笔贷款只能展期1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是1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四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四十五条 依据有关展期审批同意建议或意见办理展期手续。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对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必须由担保人出具书面同意续保续押的关于证明,并在展期协议上签字、签章;若关于担保人不愿继续履行担保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否则,贷款人不予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建部分,按本行信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及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办理,无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将对关于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造成巨大风险和实际损失的,依据有关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拟定,并负责说明、修改、补充。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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