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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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临时占地:本条款最后增加:包括施工所用的承包人驻地建设用地(如预制场、拌和场、堆料场、轧石场等)等。 1.1.4.4竣工日期 将原条款修改为:交(竣)工日期。 对于公路土建工程的交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缺陷责任期满,合同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其时间从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4.8保修期(新增) 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和发包人仍应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保修期为60个月。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1.1.4.9交工日期(新增)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 1.5合同协议书 本条款最后增加: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拟定,必要时可作修改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合同文件的备制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的份数视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将该款全文修改为: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碰、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3(新增):承包人要出版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将该款全文修改为:永久占地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提供,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必要时发包人予以协助。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修改为: (1)本合同的监理人:本合同的监理人是经施工监理招标与发包人签订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总承包的监理公司(单位)或个人,具体单位以发包人施工监理招标结果及书面通知为准。 (2)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3)授权批准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上14天内的工程延期权限(但不包括竣工期的延期),并须经发包人同意。 (4)监理工程师变更金额的权限将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有关变更设计规定执行。 4.承包人 4.1.2依法纳税 段后增加: 承包人应根据四川省政府相关规定,在中标后自行承担按章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包含在其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由发包人在计量支付中代扣代缴。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最后增加:为本工程提供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不能降低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在本条款最后增加: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配合经发包人接受的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增加以下内容: (1)交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竣工验收和国家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4.1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6)本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道路施工路段在有效的交通管制下安全通行。 (7)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单独报价。机械设备操作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8)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所附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将其环境(自然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文物及宗教设施保护;重要设施保护;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到位。 (9)建设项目沿线管网众多(军用光缆、输气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等),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相关维护工作,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10)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农用灌溉渠道畅通。 4.1.11(新增)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事先不必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项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4.2履约担保 将本条款修改为: 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银行保函。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5%签约合同价。银行保函必须由支行及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新增) 履约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签发交工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应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9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约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将本项条款修改为: (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需报请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主要人员,按违约处理,即: ①当项目经理更换时,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 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②当技术负责人更换时,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 5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③当主要管理人员经监理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撤换,同时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 3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2)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和关于公路工程持证通知123号规定,承包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施工期内每月不得少于21天,否则每人次每天课以人民币2000元/天违约金。 4.8保障承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7民工管理 4.8.7.1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备。 4.8.7.2民工身份确认 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200元/人·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4.8.7.3 民工工资保证及最低生活标准 (1)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款,或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扰民、影响地方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同时,发包人将按合同条款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民工进场后,在无法保证民工正常务工(不含民工故意怠工)时,为确保民工生活所需,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为每位民工提供每日最低生活费用。 (3)业主在每期的期中支付时暂扣留支付额的5%备用支付承包人雇用的民工的工资,若承包人在下一期支付时及时支付了其民工工资,业主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该承包人被上一期扣留的支付金额。 (4)承包人购买的地方材料,必须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和职责,并按期足额支付地方材料款。如不及时支付材料款,或解除合同时尚未付清材料款,甚至引发供需纠纷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同时,业主将按专用条款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8.7.4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3)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范围内,否则视其为违约并课以违约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8.7.5监理人的合同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后增加:具体见发包人《项目管理办法》。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上述资料和实际情况不符,承包人和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应项目专用合同条件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3承包人的驻地建设(新增) (1)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并按照设计图纸实施。 (2)承包人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要合理布置,要做到井井有条、干净清爽、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承包人办公室、生活用房应采用隔热、(办公室面积不得低于500㎡,生活面积不得低于4㎡/人)、试验室采用组合式活动房;厕所应干净、卫生,有冲水设备,以满足环境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有试样库;淋浴室配置有冷热水装置;职工活动室配置有电视、电话、网络、照相机、图书、杂志、报纸等。具体要求见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3)驻地建设费用,见工程量清单。 (4)承包人驻地建设费分三期支付,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支付70%;工程项目完成一半,且驻地建设保持良好再支付20%;工程完工清场复耕且满足环保要求后支付余下的10%。 4.14承包人的电力、通讯设施的安装、架设、维修(新增) 电力、通讯设施的安装、架设、维修及拆除由承包人自行询价,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单独报价,包干使用。承包人的临时供电设施应尽量结合本项目收费站、隧道变电所、服务区、停车区等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进行设计,作到永临结合,由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人给定的永久用电标准架设到招标人指定的位置(含变压器),同时满足施工要求,施工期间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结束后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承包人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架设、维护、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第100章单独报价,包干使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将该款全文修改为:若承包人自行购买的工程某主要材料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则可认为该工程用材料不合格,监理人有权拒收,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本条款修改为: (1)临时用地的租用(除已指明的临时设施和场地如预制场、拌和场、堆料场、轧石场外) ①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取土场、弃土场、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构设备停放场、仓库、进场的临时道路,临时便道及便桥等。 ②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进场后在此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的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人核备,表中应注明承包人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 ③临时用地的时间根据工期安排,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统筹考虑。 ④临时用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询价,临时用地费用包含占地费,清理、整平、复耕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临时用地的复耕必须满足当地政府和环保验收的要求。 ⑤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⑥所有的临时用地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单独计列。 6.1.3 承包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必须在进场时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将本款修改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办理取得进出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 7.3场外交通 7.3.1本条款最后增加:为运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通过所有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按章缴纳,并在报价时分摊入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细目中,不单独报价。建设项目沿线与地方道路交叉等的保通措施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应在发出开工令之前14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安全生产费(新增) 根据第9.2款以及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的规定,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安全生产费(含道路保通费)按招标人最高限价的1.2%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单独计列,包干使用。该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报价,若投标人报价低于该值将予以修正。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予以协助。 9.3.2原条款修改为:根据第9.3.1款完成相应的工作。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9.4.7施工环保(新增) (1)投标文件须报送《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计划书》,承包人在中标后应与发包人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格式及内容参照合同附件格式),并在施工中严格计划书、合同文件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进行施工,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不得侵入路基、桥梁、征地红线,同时为树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要求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要尽量规范化,令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 (3)工程在施工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其环保工程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执行外,还应特别注意工程废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理,不得任意弃置,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加强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教育,并制定措施,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因承包人引起的一切有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项目,应对现有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植被保护、特殊地质段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污水、烟气污染、粉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机械设备操作应尽量减少噪声等)等环保工程。 (6)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解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缺陷责任修补或因其施工遗留问题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应做到安全、环保、规范化且进行有效的管理。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不损坏、污染公路用地范围内已建(完工)的道路设施,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及用作拌和场等,因承包人造成的损坏及污染,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完善并承担相应费用。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将按照专用条款规定课以违约金。 9.4.8施工环保、水保费(新增) 施工过程中针对第9.4款产生环保、水保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按总额报价(见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如果低于清单要求报价,评标时将按按清单要求进行修正。该费用支付根据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包干使用。 9.5事故处理 本条款最后增加:“事故报告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府225号令)的要求办理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质量安全报告程序进行”。 (1)当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损失时,承包人除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返工、恢复等,还将另处承包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5%”的2至3倍罚金。 (2)因安全情况原因造成的赔偿责任 ①承包人忽视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但经发现,未造成事故的,对承包人课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②当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处罚外,发包人还将课以承包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的违约金。 9.7文明施工要求及其费用(新增)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并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负责人,并做到: (1)承包人驻地建设整齐、规范、统一,区域内清洁卫生、秩序井然;各类上墙图表清晰美观;对桥梁预制场、集中拌和场修建统一的活动房,并设置专门的宣传栏。 (2)施工标段起、终点设置长久固定醒目的标志牌各一块。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发包人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承包人名称、监理名称。并要求每个构造物也都设立固定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桩号、构造物名称、跨径组合、开竣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姓名、施工负责人等。在整公里处设立双面标有桩号的固定标志牌。标牌规格尺寸及所用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 (3)施工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配合协调;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应佩带标志牌且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施工便道平整、不积水,施工便道避免在重要构造物施工场地内穿行。 (5)严禁破坏及污染正常使用的原有道路及道路设施,关键工点施工便道要保证晴雨通畅,场内便道应随时保证平整,便于施工车辆通行。 (6)对于与原道路交汇的道路道口、道路经过紧邻的城镇处和居民聚居处两侧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彩钢板围挡。 (7)做好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噪音、防扰民措施。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文明施工费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按总额报价(见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如果低于清单要求报价,评标时将按清单要求报价进行修正。如果发现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施工或地方协调措施实施不到位,将提出口头警告,如果承包人在3天之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直至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为止。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分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次支付在本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具体支付管理办法发包人另行制订。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将原条款修改为: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2)统计报表的提交 当承包人已明确知道国家及主管部门即将发布新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会提高技术指标或频率,影响本工程的安全或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时,应配合监理人按高标准及时更新其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用表,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展情况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定在内,并能满足发包人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要求。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统一制定。同时还应按季报送工程形象进度简报。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中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为每3个月修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5天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10.3 工程进度过慢(新增)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如果承包人连续两个月实际工程进度未完成修订的进度计划,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完成阶段目标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甚至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开工和竣工 11.2 竣工 (1)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规定签发的证书。 (2)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文件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文件。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和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3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均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保修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未能按时提交竣工文件,每拖期一天课以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由业主在保留金中扣除,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承包人编制竣工文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金额见工程量清单)单独报价,包干使用。评标时若低于清单要求报价,评标时将按清单要求报价进行修正。该笔费用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竣工文件编制和提交情况支付。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原条款修改为:除非第11.4款情况的发生,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在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异常恶劣的气候等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1)按本省气象部门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为(1)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论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条款中:“逾期竣工违约金”修改为“逾期交工违约金” (1)逾期交工违约金计算方法:人民币50000元/天; (2)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全款最后增加: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组织人员分阶段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如果超过逾期交工违约金的限额,承包人仍未能完成全部或区段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承包人承担全部剩余工程,由此引发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11.6 工期提前 本项目合同工程不允许工期延误,为保证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的到场情况进行考核,并可根据工期的要求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必要的人员、机械设备配置,以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时或提前完成。发包人可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承包人共同制定工期提前奖励条款,并在施工补充合同中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季、月完成的合同工程进度,对其进行考核评比,对工程施工进度提前的承包人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当发包人根据本公路的施工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而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将视实际产生的影响结果做出是否适当延长工期的决定。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因此停工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不得因此而拖延总工期,除非发包人同意的工期延长。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摊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单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2005第12号令所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组建临时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细目相关单价中,不再单独报价。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条款修改为:变更执行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8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本条款修改为:变更工程支付单价根据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并执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的规定。 按照审批权限需上报上级审批的工程变更,最终支付的变更金额以上级批复的变更金额为上限。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①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目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⑤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在条款末尾增加: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5.7计日工 15.7.1本条款修改为:对于需用计日工方式计量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的计日工,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支付。计日工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单价根据发包人估计数量由承包人自行报价,报价应符合工地现场实际情况,合同谈判时,不平衡报价将予以修正。计日工在工程实施期间不调价,计日工总额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15.8暂估价 15.8.1 最后增加: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编制人:发包人。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1)调价范围 本项目只对工程实施期间建设用钢材、水泥、工程机械使用燃油及地材(砂、卵(碎)石、砂砾石、片(块)石)进行调价;由于现行人工单价与最低工资挂钩,已实行了动态管理,本项目人工费不在调价范围内,如后续法规造成人工单价发生变化,可按后续法规变化的有关条款调价。 (2)调价方法 ①基本原则 采用指数法对建设用钢材、钢绞线、水泥、工程机械使用燃油(不含材料运输)、沥青及地材(砂、卵(碎)石、砂砾石、片(块)石)按实际涨跌幅度调价。调价时间应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发布的开工令起算6个月内不调价,以后每半年调价一次。 与经批准的计划进度相比,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导致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导致价格调减的,将予以调减。 ②调价基本公式 式中:——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计量支付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调价期内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工程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8——分别为钢材、钢绞线、水泥、燃油、沥青及地材(砂、卵(碎)石、砂砾石、片(块)石)费用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变值权重应与投标预算相对应。 ;Ft8——分别为钢材、钢绞线、水泥、燃油、沥青及地材(砂、卵(碎)石、砂砾石、片(块)石)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约定的计量支付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所在月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由于材料品种较多,价格指数按同类材料中用量最大、涨跌幅具有代表性的材料为准取定,钢材以Ⅱ级(HRB335)钢筋为准,水泥以P.O32.5R为准,燃油以柴油为准,砂以中(粗)砂为准,卵(碎)石以碎石为准,片(块)石以片石为准。 ;F08——分别为钢材、钢绞线、水泥、燃油、沥青及地材(砂、卵(碎)石、砂砾石、片(块)石)费用的基本价格指数,为投标书截至期前28天的所在月价格指数(或业主最高限价价所采用的材料单价所对应的价格指数)。 式中的价格指数采用四川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指数(如四川省统计部门未发布当月的材料价格,则参照四川省交通厅造价站发布的当月材料价格)。 权重指数(、B8):招标人按照编写业主最高限价的资料测定各材料权重范围,由投标人在规定范围内根据投标预算填报各材料权重系数。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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