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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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材料之十七关于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提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各位董事:鉴于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行制订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适应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需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附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年【】月【】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2、度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系指本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本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本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3、自觉维护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本行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条 本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本行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本行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四条 本行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六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一)本行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四)本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 本行应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制订详
5、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承诺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第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条 本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本行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本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
6、行的情形时,本行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 本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本行募集资金若用于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本行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7、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不得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本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行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本行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本行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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