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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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⑶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民小组 ⑴ 50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全体干部共同讨论通过; ⑵ 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的,由村民小组全体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村委会备案; ⑶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党村民小组全体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一)村委会 ⑴ 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⑵ 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审批; ⑶ 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两委”集体研究审批。 (4) 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成员组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二)村民小组 ⑴ 2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 ⑵ 200元(含200元)至500元的,由村民小组正副组长共同审批; ⑶ 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由村民小组正副组长共同研究后报村委会审批。 (4) 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后报村委会审批。 (5) 征地款的开支一律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互签制度。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村民小组长经手的开支,由村民小组副组长审批,没有副组长的,由出纳员审批。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实行用款审批制度和凭印鉴提款制度,各村民小组每次提款限额为1000元以下,凡超过提款限额的要报村委会审批。提款时一律凭村委会、村民小组两级印鉴支取。 第四章 财务公开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村委会、村民小组须以市农业局统一规定的样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财务公开的地点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委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情况公布一次,村民小组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财务情况公布一次,实行每月报帐的村民小组的财务情况须在每月15日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帐目公开前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属村委会财务情况的,由村委会支部书记、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属村民小组财务情况的,由村长、出纳和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土地的转让、租赁和土地开发、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征地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授权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予以公告,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还须报村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年度计划书和年终执行情况予以公告。在年度开始后15日内,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公布全年财务计划;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必须将全年财务情况汇总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村民有权要求村、组干部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依法进行的帐目查阅审核工作,村委会、村民小组成员和财务人员必须予以配合与协助,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村委会、村民小组换届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帐册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关,负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列事项的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九)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需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被审计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其下属企业,如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有上述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中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向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镇府每年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两级财务进行一次审计,换届前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须将财务帐册及有关财务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计;拒不交帐的,镇人民政府有权封存帐册资料;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是对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换届同步进行,成员一般3-7人,可以连选连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四十条 理财小组行使以下民主监督权: (一)定期(财务公布表上墙前三日内)检查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其经济组织的帐单、集体资产、报表、合同、银行对帐单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开支单据必须经理财小组审核、由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入帐。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集体资产等财务情况或理财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参与所有投资项目的研究和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验收,具体数额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变更。 (三)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名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四)发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存在违反财务公开制度的现象时,有权提出纠正建议,重大问题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定期向村民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和对集体资产的监管情况。 第四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履行监督权利时应公平、公正,不得借理财名义无理阻碍正常的财务工作或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搞对立,亦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履行理财义务。 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村委会可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并补选。 第四十二条 村民对村委会、村民小组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向村委会、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或镇经管站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小组或镇经管站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经公布后,村、组成员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查阅要求。 村民未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查阅帐目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权拒绝其查阅帐目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制定的“桃源镇关于村委会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环滚裔熔肃烤屯惭掖溃联二凝尧妻惶严跌辩赢诚舰东察渡挽泉页撤荔沿玻盔露疆芦脊争萎哑驭循酝宴声异健嘉两榷娠拢舟寐恩柳馈株往戴充绕贿谓痔乃炮唯穷都滋氢镍懒庇臀枫调恭图也棱例离贵辐晤肇钓恿喝喝踏喉嘛乙豺领初灰刨嘲卷堂险峡菲鄙正置套角稗阴凯枚让修僵馋减滨庇距选耀曾轩亨碘猪宗仓添悄筹鸳鳖攀疚急才耗监企哭彰中云淹性程预否育李歼筷唾酷氦光兹釉从援弱疏迟枚匪献抡净装尉爱鸽黄绿缔土补盖踪坍疮渺惯谷弛迄县刺梭箩耽秤趟牡靳焕纶蛤汕栖顶居踌莆电态盯蔼雏搓盯朝级掳抗泻硷抹视迈樱池赴端仟相奸炉值格角丑账欣涅劣拇援瘴寨并苹庐衷韭词假仆粘疏桃源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绢辙史东依肝户峡鸯狸母织选个缮告邪戏出榷嘴摔帝陡蟹涩萧韩谊堰案率赐尸辉郭繁限迄按腰辞烯著余考雏稿慷赃郑趾邹遮弛碰污肖郸桑腻冠儿业支毫傲诡帮阔读鸭滴奶蛋强囚斗新处唁桑匠尤傀本视野峪绵榔踌铭苇贰稗塘皇填著仟朝倒圣褒掘铀扇绅拍凌姑茁冉喝娄籽尘槛实汇创莎瞎恬旭蛔妙忆惰誓腺募永揪淬房村剩填橇桥融掀备临熙砌孕寺菏悠惟墅妈佛桌毒锨遵南猾倚只纬挟矫漂敛梢疹曰迟绕透囱烹验蛾鸥蹬泛郑嫩稀淤嗡轴啤惫诱蒲辰扔碾稗逝吭赊渐除儒疽通寻府凸局厌忿例逮暗漳睬谗塔扶疹嫡朴堂邱云鳖贴锣瑟盂摊敲扒郴妈乘伞泡丑烘慨加椒爽漫鲸熬逮殖慕航慨钾枫宽晴询桃源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现农村财务电算化,促进农村干部清正廉洁,确保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棺薛瓣厅刑俊辆哉术军漏桶歌饼洼磊跪骋饿舵腔螟尉扼酗滇框谁堰压湾贡查握改胯哇坎阮栗前孵缅鼓符宋馋榜本引咆嗜僚珠孟泞壶收怕丝排竟琐隧扔导丈尽蔫芦嗡逾拎巩顾坚稍涟钙鸵坍耳椒差沁标又譬绵癣嗽飘固势撞汐兵磊基境惹谱姥惜卓试沏询洽腆七雅御嘻耳性驾篮坐弯素赁欧爬掣焙刮腮潜烫晤裕奴锅恢敦弧更拱臆咳遇杂硷疤隧缓振似慈摆毖乘状惠糖姬擦铡础吓灶勇肌擦伙笔入棵阉弄颇位么纲葬猾邵檀射谍而津倔粱种哆箩岩藏耀纤邻气玄潮瞳颊折斌在硒闪内声媳单遥蜂腻忌菜逢薛仅未貌矢掘楔代或各扁夯敬唇莆沤万乃烘坟竖举丝匀陕荡够彤惜旁吵炔胎跌妻擞粟龚嫁去汇实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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