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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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 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 (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四)审查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五)监测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六)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尽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担市场风险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包括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测本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 (二)在本部门限额内,设定和管理部门市场风险子限额。 (三)定期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部门限额、部门子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十条 承担市场风险的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市场风险承担机构”)包括经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测本机构限额的执行情况。 (二)在本机构限额内,设定和管理机构辖内市场风险限额。 (三)定期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机构限额、机构辖内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十一条 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尽职监督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承担市场风险的部门提供各类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统的开发、优化和升级。 第三章限额体系构成 第十五条 市场风险限额按照设定主体可分为: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包括对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置的部门限额,和对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置的机构限额。 (二)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的部门子限额。 (三)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定的辖内市场风险限额。 第十六条 市场风险限额按照效力类型可分为: (一)指令性限额。该类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刚性约束,限额不得突破。 (二)指导性限额。该类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预警性、导向性要求,限额非刚性约束。 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限额的内容包括:数量限额、止损限额、风险限额和压力测试限额。 (一)数量限额包括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以及对银行业务经营相关数量指标设置的限额。 (二)止损限额指对资产组合盯市市值损失设置的限额。 (三)风险限额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置的限额。 (四)压力测试限额指对压力情景下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设置的限制。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限额应根据风险管理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逐步增加限额类型,全面覆盖x银行的市场风险种类,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章设定和调整流程 第十九条 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设定频率为每年一次,流程为:征求相关部门(机构)建议→总行风险管理部拟定限额→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二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的大小、类别、监测频率、预警条件、处置方式等要素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x银行风险偏好、资本情况以及压力测试结果;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既往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对市场风险的把握能力,既有投资的风险敞口状况,上一年度限额执行情况;以及业务或产品的账户划分、业务或产品的特性等。 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设定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时,应考虑相应业务类别的适用性。原则上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无法及时卖出的资产类别,不设置指令性限额。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在产品审批同意后、业务开办之前,应按照以下流程向风险管理部门申请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 (一)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设定流程为: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提交新产品、新业务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二)市场风险承担机构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设定流程为: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提交新产品、新业务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限额审查→分行高级管理层审核→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总行风险管理部会签→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新业务的分析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二)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效力类型、监测方法等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市场变化等需调整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流程为: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建议→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或总行市场风险承担部门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或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级风险管理部门会签→分行高级管理层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执行。 限额调整申请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调整限额的业务背景、市场背景分析。 (二)有关的风险缓释措施变动情况。 (三)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效力类型的调整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进行调整: (一)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政策发生改变,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作出调整。 (二)全行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三)全行资本发生变动,或者经济资本管理策略发生改变。 (四)因市场环境变化,使得业务、产品的风险性质发生重大改变。 (五)经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需要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和调整部门子限额的流程是:在符合部门限额的条件下,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或调整子限额→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设定部门子限额,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基于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设置的部门子限额,应为指令性限额。 (二)单个交易员的限额大小,最高不得超过部门限额的50%。 (三)子限额的算术和不得超过部门限额。 (四)比例形式的子限额,折算成对应数值后的算术和,不得超过部门限额的对应数值。 第二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可以按照地区、业务单元、交易员、以及资产负债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等标准,设定部门子限额。 第二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设定辖内市场风险限额的,不得超过总行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并应参照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设定和调整流程规定,制定辖内限额的设定和调整流程。 第五章监控和报告 第三十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监测本部门(机构)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并每季一次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汇总管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对部门(机构)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分别按季按年向总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报告限额监测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全行市场风险限额应设立预警条件: (一)指令性限额的预警值为限额的80%。 (二)指导性限额的预警值为限额的90%。 第三十二条 全行市场风险限额预警条件被触发后,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提交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处置措施建议。报告路线和时限要求为: (一)触发部门限额的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处置建议(触发预警条件两个工作日内)。 (二)触发机构限额的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处置建议→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触发预警条件三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三条 对指令性限额的处置措施建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触发数量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卖出有关资产、降低业务头寸,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 (二)触发止损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立即卖出相关资产、对相关敞口进行平盘,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触发风险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要通过卖出、平盘,或通过使用相应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等手段降低风险敞口。 第三十四条 对指导性限额的处置措施建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触发数量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采取提交限额调整申请,或调整有关资产头寸等手段,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 (二)触发风险限额预警条件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识别影响资产组合风险的有关因素,制定缓释资产组合市场风险的计划,包括:使用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或调整组合中风险程度较大的产品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 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被突破后,应逐级上报总行高级管理层。总行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的,还应向董事会报告。报告路线和时限要求为: (一)突破部门限额的,市场风险承担部门通过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部室商办件的形式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突破限额后一个工作日内)。 (二)突破机构限额的,市场风险承担机构业务部门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向分行高级管理层报告(突破限额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突破限额后两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六条 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被突破后,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根据处置措施及时处置: (一)突破指令性限额的,应根据处置措施降低头寸、压降敞口,保证指令性限额的占用恢复正常。 (二)突破指导性限额的,如有充分理由暂时维持超限额状态的,由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提交报告,提出维持超限的理由、维持时间,经总行风险管理部会签后,报总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否则,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根据处置措施采取行动,保证指导性限额的占用恢复正常。 第三十七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负责管理和监测本部门子限额的执行情况,应参照全行市场风险限额预警条件的设置,设定并监控部门子限额的预警条件,并每季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部门子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应在部门子限额的预警条件触发后,对具体管理相应业务或产品的团队发出预警通知书,根据市场环境、限额的效力类型,预先制定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在部门子限额突破后,如不影响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由部门有权人根据预先制定的处置措施及时处置。 第四十条 设置辖内市场风险限额的市场风险承担机构,应参照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监控、报告和处置的相关规定,制定辖内市场风险限额的监控、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因管理不当突破全行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的,视情节轻重,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处罚建议,由高级管理层审批后执行;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批。处罚建议包括: 冻结该部门(机构)下一年度相应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增加请求。 下调该部门(机构)相应业务或产品市场风险限额至80%,或下调至现有市场风险暴露水平。 禁止该部门(机构)一年内继续进行相应产品种类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无市场风险限额从事业务,或超市场风险指令性限额从事业务,或部门内子限额管理失当,或辖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失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应按《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x发〔2009〕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表 2.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申请表 3.预警通知书 4.相关计量标准说明 附件1: 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表 申请部门: 业务名称 限额约束类型 □ 指令性限额 □ 指导性限额 限额种类 □ 数量限额 □ 止损限额 □ 风险限额 限额名称 □ 总头寸限额 □ 净头寸限额 □ 其他数量限额: □ 时点止损限额 □ 时段止损限额 □ 敏感性限额 □ 风险价值限额 □ 利率风险限额 □ 压力测试限额 □ 重置价值限额 □ 其他风险限额: 调整前限额 □ 未设定 □ 已设定,限额为: 调整后限额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内部相关意见/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风险部门意见: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总经理/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高级管理层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 总行高级管理层审批意见: 业务情况描述 所调整额度对应业务的具体情况及拟申请增加额度必要性,以及对此类业务的市场风险承担情况,和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缓释措施。(由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风险部门/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内部相关处室填写,可加附件) 风险管理部分析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该项业务的限额变动对我行风险承担、资本分配等方面进行基本分析,并提出相应意见。(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填写,可加附件) 备注:(附件) 附件2: 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申请表 申请部门: 业务名称 限额约束类型 □ 指令性限额 □ 指导性限额 限额类型 □ 数量限额 □ 止损限额 □ 风险限额 限额名称 □ 总头寸限额 □ 净头寸限额 □ 其他数量限额: □ 时点止损限额 □ 时段止损限额 □ 敏感性限额 □ 风险价值限额 □ 利率风险限额 □ 压力测试限额 □ 重置价值限额 □ 其他风险限额: 拟申请限额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内部相关意见/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风险部门意见: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总经理/ 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高级管理层意见: 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 总行高级管理层审批意见: 业务情况描述 所调整额度对应业务的具体情况及拟申请增加额度必要性,以及对此类业务的市场风险承担情况,和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缓释措施。(由市场风险承担机构风险部门意见/市场风险承担部门内部相关处室填写,可加附件) 风险管理部分析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该项业务的限额变动对我行风险承担、资本分配等方面进行基本分析,并提出相应意见。(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填写,可加附件) 备注:(附件) 附件3: 预警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预警提示部门或分行名称: 抄送: 预警提示事项: 简要说明 风险预控建议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4: 相关计量标准说明 一、损益计量 计量相关业务、产品的止损限额占用时,可以采用以单笔交易为基础的损益计量方法,也可以采用以加权平均法为基础的组合损益计量方法。 能够证明其占比较小、交易笔数繁多、严重影响损益计量的同一类交易,可以采取有效的替代方法进行计量。如:国债柜台交易等。但此类交易的认定,以及替代方法的有效性应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一)单笔为基础的损益计量。 外汇/结售汇交易、债券交易、商品(黄金)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成本,按照单笔汇率、购入价格计算成本。组合盈亏为组合中单笔交易盈亏之和。 (二) 组合的加权平均法损益计量。 在证明计算结果相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组合的加权平均成本一次性计算组合盈亏。如对黄金交易可以加权平均法为基础,计算持有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异。 二、债券盯市标准 (一)人民币债券盯市价值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相关数据确定,并以债券的全价计算(含应计利息)。 1.人民币债券资产及各类证券化融资工具的公允价值直接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于每个工作日17点以后计算公布的估值数据(以下简称中债估值)。 2.当日无中债估值的人民币债券资产和证券化融资工具,采用国债登记公司每个工作日17点以后编制公布的中债即期收益率曲线(即零息收益率曲线、Zero Curve)计算其公允价值,也可以从同时公布的中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剥离零息收益率曲线来计算公允价值。 (二)外币债券盯市价值通过Bloomberg、Reuters的相关数据确定,以债券的全价计算(含应计利息)。 1.从Bloomberg获取的价格(Bid Price),取Bloomberg Generic Price (BGN)、Bloomberg Fair Value(BFV)和The Trade Reporting and Compliance Engine (TRACE) trade data(TRAC)之一。 2.无Bloomberg报价的普通债券,可以通过Reuters的<0#USDZ=R>页面提供的零息曲线,计算其公允价值;也可以通过Summit系统提供的零息曲线,计算公允价值。 3.无Bloomberg报价,且难以自行计算价格的债券,以债券托管行提供的535报文中的债券价格,或从市场主要交易商查询债券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三、掉期结售汇/外汇交易远端净敞口、远期敞口 掉期结售汇/外汇交易交易是在两个币种之间进行的一类交易,分为远、近两端,在近端以即期汇率交换两个币种,再在远端以约定的汇率反向交换。约定汇率与即期汇率之间的升、贴水点,称为掉期点。 掉期交易的远端总净敞口按如下步骤计算: 1.计算每笔掉期交易的远端敞口,按该笔交易货币对中的被报价币面值计。 2.不考虑期限因素,简单算术加总,求出各币种的净敞口。 3.按当前即期汇率,将各币种净敞口折算成美元。 远期交易敞口的计算步骤同上。 四、远、掉期结售汇(外汇交易)的盯市方法 1.收集基础市场数据:从路透获得报告日的各外币货币对在估值日期的远期汇率和各币种对美元的即期汇率,从国际业务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获得估值日期的人民币对外币远期及即期牌价第1次中间价。或使用其他经批准的数据标准获取各期限市场数据。 2.计算估值汇率:根据交易的交割日期采用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盯市价值确定日远期中间价格(估值汇率FXMTM),结果小数位保留至市场数据报价所保留的小数位。 FXMTM=FX1+(FX2-FX1)×(D-D1)/(D2-D1) 其中:FX1为与剩余天数相邻较短标准期限的远期汇率、FX2为与剩余天数相邻较长标准期限的远期汇率,D1为与剩余天数相邻较短标准期限的天数,D2为与剩余天数相邻较长标准期限的天数,D为剩余天数。 如果交易的交割日期晚于可以获得的远期价格的最长期限,则估值汇率为此获得的最长期限的远期价格。 3.确定产品的盯市价值:计量币种为报价币。 盯市价值=M×(FXMTM-FX) 其中:M为被报价币金额(我行买入被报价币为正值,我行卖出被报价币为负值),FXMTM为估值汇率,FX为合同汇率。 五、VaR的计量 VaR又称为在险价值、涉险价值,它的含义是指在未来几天内,某个组合在一定概率意义下的损失。 例如,如果某组合在一天内的损失超过5万元的可能只有1%,那么这个组合的1天持续期、99%的置信度的VaR为5万元。 VaR采用历史法(Historical VaR)或蒙特卡洛法(Monto-Carlo VaR)计算,其中交易账户一般按照1天的持续期,银行账户一般按照10天的持续期计算,持有期可以根据资产的市场流动性适当调整。 1.对于历史法,采用过去250天的历史数据,以99%的置信度计算。 2.对于蒙特卡洛法,以99%的置信度计算。 3.现有以方差-协方差法计算VaR的业务组合,应尽量转为用前两种方法计量VaR。 (一)方差-协方差法的计算。 用方差-协方差法计算VaR,需要假设组合的资产形成联合正态分布。计算分为两步:一是根据资产之间的协方差,以及组合中各资产的权重,计算资产组合盈亏的标准差。二是根据资产组合的标准差,以及正态分布的分位数,得到VaR(Delta-Gamma)= ,这里是资产组合的期望,是相应正态分布的分位数。如,a%= 99%时,VaR(Delta-Gamma)= (-2.33)。 (二)历史法的计算。 对某资产组合的VaR计算,历史法分为三步,分别是:首先,根据该资产组合的风险因子在过去m天的历史数据,随机抽样产生k天持有期内的n个情景(n通常大于1000);其次,对每个风险因子的情景,计算该资产组合的盈亏,PL1,PL2,…,PLn;最后,a%置信度,k天持有期的VaR(His)= 。 (三)蒙特卡洛法的计算。 对某资产组合的VaR计算,蒙特卡洛法也分为三步,分别是:首先,根据该资产组合的风险因子模型,随机产生k天持有期内的n个情景(n通常大于1000);其次,对每个风险因子的情景,计算该资产组合的盈亏,PL1,PL2,…,PLn;最后,a%置信度,k天持有期的VaR(Monte-Carlo)= 。 六、基点价值(DV01) 又称为基点风险变动(PVBP),是用来衡量债券组合或利率掉期组合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的指标。 假设某个组合的基点价值为5万元,意味着当利率上浮或下浮一个基点(万分之一)时,组合的价值相应减少或增加5万元。 基点价值可以通过现金流折现或从久期推导的方法得出: (一)现金流折现法。 假定中债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折现率为r1,r2,…,rn;债券组合或利率掉期组合相应期限的净现金流为f1,f2,…,fn。那么,该组合的基点价值(DV01)可以根据下式计算。 DV01= (二)久期推导法。 第一步,将利率掉期拆分成两笔债券,利率掉期的市场价值等于两笔债券市场价值的代数和:V(IRS) = V(Fix)-V(Float),或者V(IRS) = V(Float)- V(Fix);第二步,分别计算两笔债券的久期D(Fix),D(Float);第三步,利率掉期的基点价值为:DV01(IRS) = {D(Fix)×V(Fix) - D(Float)×V(Float) }/100,或者 DV01(IRS) = { D(Float) ×V(Float)-D(Fix)×V(Fix) }/100;第四步,利率掉期组合的基点价值为组合中所有交易基点价值之和。 七、期权组合的Delta(敏感性参数) 期权价值是由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执行价格、基础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期权的到期时间以及无风险利率等因素决定。为了能准确衡量这些因素的对期权价格的影响,习惯上引入一些希腊字母来代表影响因素的变动对期权价格变动的乘数(如表1所示)。基础资产价格因素一般被称为“内在价值决定因素”,而波动性、到期时间和利率一般被称为“时间价值决定因素”。 表1:期权交易敏感性参数定义 市场风险要素 敏感性参数 定义 内在价值决定因素 基础资产价格(S) Delta 期权价格对于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的敏感度 Gamma Delta对于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的敏感度 时间价值决定因素 波动率(σ) Vega 期权价格对于波动率变动的敏感度 利率(i) Rho 期权价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度 到期日(θ) Theta 期权价格对于时间变动的敏感度 实际使用的的Delta可以采用敏感度定义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金额定义的方式。在实务中一般采取后者,即敏感度×期权组合的面值。例如,某期权组合的面值为1000万元,按表1计算的Delta(敏感度)为40%,那么Delta(金额)为1000万元×40% = 400万元。 银行可以采取持有基础资产的长/短头寸来对冲期权交易中的基础资产的变动带来的风险,即Delta Hedge。 八、重置价值计量 (一)单笔资产/交易的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RV = max(0,该资产/交易的市值MV - 该资产/交易抵押品的价值CV) + 附加因子Add_on。 (二)资产/交易组合的重置价值。 组合的重置价值RV = max(0,资产/交易组合的市值MV - 该组合抵押品的价值CV) + 组合的附加因子Add_on。 组合的附加因子Add_on = (0.4+0.6×对冲比率HR)×。 对冲比率HR = 该组合的净交易头寸/组合的总交易头寸。 (三)组合对冲的原则。 资产/交易组合的净交易头寸,应符合Basel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可计算其净交易头寸。 九、货币对之间的报价币/被报价币定义 报价币与被报价币的区分应遵循国际市场规范,主要货币对的报价币与被报价币定义见下表: 表2:主要货币对的被报价币与报价币 标准货币对 被报价币 报价币 AUD/CNY AUD CNY AUD/JPY AUD JPY AUD/USD AUD USD CHF/CNY CHF CNY EUR/CNY EUR CNY EUR/HKD EUR HKD EUR/JPY EUR JPY EUR/USD EUR USD GBP/CNY GBP CNY GBP/USD GBP USD HKD/CNY HKD CNY HKD/JPY HKD JPY JPY/CNY JPY CNY USD/CHF USD CHF USD/CNY USD CNY USD/HKD USD HKD USD/JPY USD JPY USD/SEK USD SEK USD/SGD USD SGD EUR/DKK EUR DKK USD/CAD USD CAD CAD/CNY CAD CNY GBP/AUD GBP AUD GBP/JPY GBP JPY 十、交易add_on的计算方法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主要包括互换、期权、期货和贵金属交易。这些合约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项 目 利率 汇率与黄金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他商品 剩余期限 不超过1年 0.00% 1.00% 7.00% 10.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0% 5.00% 7.00% 12.00% 5年以上 1.50% 7.50% 8.00% 15.00% 1.对需要重设利率的产品计算Add_on时,按照距下次重设日剩余期限套用上表。 2.对单币种的浮动换浮动利率互换,Add_on系数为0。 十一、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方法 本方法主要测试利率变动对一年内净利息收入的影响。采用的利率重定价期限划分为:1个月、1个月至3个月(不含)、3个月至6个月(不含)、6个月至1年。 方法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按照上述的期限划分,确定相应币种的利率敏感性缺口:G1、G2、G3、G4;二是根据利率压力情景,确定相应的时间权数:k1、k2、k3、k4。最后,一年内的净利息收入变动为:。 净利息收入的时间权数根据以下方式确定:假定某期限的利率缺口是第a月至第b月,取作为该部分利率缺口的平均期限。对第i次利率变动而言,该部分利率缺口的净利息收入将在Ti = min(12 - 利率变动时点,12-)时间内受到影响。于是一年以内的利息收入的时间权数为:。 (一)情景为第一、二、三、四月利率分别上升25BP,此后不变。此时的时间权数如下表: 时间权数 k1 k2 k3 k4 数值 0.86% 0.81% 0.63% 0.25% (二)情景为第一、二月利率上升25BP,第三、四、五月利率上升50BP,此后不变。此时的时间权数如下表: 时间权数 k1 k2 k3 k4 数值 1.59% 1.54% 1.25% 0.50% 例如,对(一)中情景,一年内净利息收入变动为-1.55亿美元。具体计算如下表: 汇总 1个月 1个月至3个月 3个月至6个月 6个月至1年 利率敏感性缺口(亿美元) -17 -90 -80 -70 一年内净利息收入的时间权数(%) 0.86% 0.81% 0.63% 0.25% 对(一)情景净利息收入影响(亿美元) -1.55 -0.15 -0.73 -0.50 -0.18 十二、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 (一)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ed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需满足如下要求:(1)无变现障碍;(2)不可与交易头寸的对冲交易相关;(3)不可用于抵押品(除了按协议可再卖出的借入或购买的债券);(4)不可用于结构性交易中信用增强的用途;(5)发行方不能为银行、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 (6)具有央行可接受性。 (二)净稳定融资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eady Finance Ratio) =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其中,可用稳定资金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未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担保及非担保借款及负债(包括定期存款)、到期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零售定期存款或借款以及无到期日或到期日小于1年的负债等。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包括:现金、黄金、货币市场工具和短期无担保工具、一年内到期的债券、一年内到期的贷款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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