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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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学校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四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开支标准: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外 省内 校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 300 240 正、副处级及副高级职称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260 150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150 100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20:00至次日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及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可凭票报销。 (四)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学校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协议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以上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 (二)校级领导出差可以住单间,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可选择单间住宿,其住宿费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2倍。 第三章 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无市内交通费票据的按15元/天补助,带车人员不予补助。外地招待费须随差旅费一同报账,报销招待费的取消伙食费补助。 第八条 出差在途时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6小时,加发15元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从当日20:00至次日晨7:00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再加发15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因公到省内(指跨地区)出差,当天返回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无交通费补助。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脱产培训(访学、进修等),培训期间的伙食费按4元/天补助。 第十五条 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基层单位顶岗实践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其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种培训、会议、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及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无市内交通费补助,期间的各种旅游票据不予报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开支办法: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住宿费按职务较高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超过部分自理。个人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分配来校的大学生)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凡自行要求调出的工作人员,其各类调动工作的差旅费用由调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本省范围外探亲,享受探亲待遇。 教职工探亲路费(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可每年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夫妻双方如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报销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二)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同等舱位费。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的直线公共汽车、汽车、轮渡等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车的开支,应由个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个人自理。 (五)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次数和出差人员。所有出差都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派遣单。党务中层正职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派遣,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派遣,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借款,确需借款的,在返校后15天内核销借款,超过时间未核销借款的,计财处可扣发当事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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