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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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切实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项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信用证、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押汇、担保等表内外信贷业务和本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是指由本行可能或已经承担风险损失的到期未收回,或虽未到期但预计难以按期收回的信贷资产。 第四条 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分类标准,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三类信贷资产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二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管理要求,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一) 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的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实施; (二) 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拨备计提,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初步方案,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最终确认; (三) 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考核,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四) 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化解,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分行、各中心支行、各直属经营单位、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下称“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管理要求下,承担本机构不良信贷资产的各项管理任务。 第七条 为发挥专业化处置优势,地区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各类不良信贷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主要承担处置化解职责,分支机构予以配合。 分行所发生的不良信贷资产,由分行承担处置化解职责。 第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 第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必须按照本行规定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信贷资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 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 本级负责指各分支机构对所经营的信贷资产准备基础认定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按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复审、认定。 (二) 归口管理指不良信贷资产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负责。 (三) 检查评价指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不良信贷资产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通报。 第四章 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手段 第十条 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的手段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委托外包催收、律师函催收、诉讼催收、资产重组、调整担保方式、增加信贷投入、以物抵债、贷款核销等。 第十一条 电话催收是指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 第十二条 上门催收是指通过上门拜访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外包催收是指通过对不良信贷资产批量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催收的方式。 第十四条 律师函催收是指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其发放律师函,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 第十五条 诉讼催收是指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务回收的催收方式。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客户的资产重组,落实本行债权。 第十七条 调整担保方式是指对没有担保、原有担保能力不足、即将或已经丧失担保效力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调整担保方式予以处理的一种手段。 第十八条 增加信贷投入处理不良信贷资产,是指对通过增加新的信贷投入而使客户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盘活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一种手段。 第十九条 以物抵债,指经本行同意,或经法院依法裁定,由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以物抵偿本行债权的一种处置手段。 第二十条 呆账核销,指根据本行呆账核销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手段。呆账核销后,本行对已核销呆账仍有追索权,催收责任单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追索。 第五章 不良信贷资产的前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关注三资产质量的恶化,实现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对新发生(调入)公司类关注三资产,分支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按户提交《关注三资产全面风险报告》至资产保全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 企业情况; (二) 贷款及担保情况; (三) 影响还款因素风险点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 企业资产详细分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类关注-资产的贷后管理或监测,分支机构应每月在系统中将主要风险点、发展趋势和企业资产分布信息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关注-资产实际状况,认为需要总行资产保全部介入制订清收预案的,或介入谈判的,应向总行资产保全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紧急风险事项的关注-资产,分支机构应第一时间电话上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六章 不良信贷资产的统计、分析、检查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和风险管理部按照各自管理口径,负责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统计和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信贷资产,严禁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信贷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信贷资产质量监测、检查、分析的有关制度,做好本机构的风险监测检查、风险事项报告、资产质量分析例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每季应对分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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