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欧盟数据治理立法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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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武大国际法评2023年第4期国际法视野下欧盟数据治理立法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夏菡*内容摘要:国际法视域下,对数据的规制场域包括双边、多边贸易和区域合作机制。欧盟近年来在数据治理领域频频出台新立法。以数据治理所涉领域的体系化分类为基础,欧盟立法在数据治理方面有诸多进展,主要体现在促进对数据的合理利用与共享、强化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范、维护公平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欧盟数据治理立法中的新动向可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体系以及积极参与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提供借鉴。关键词:全球数据治理欧盟数据立法市场竞争规则数字经济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随着全球从工业经济
2、迈向数字经济,数据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资源。大国对于数据的监管模式各异,分歧巨大,数字领域的规则博奔成为全球治理中的新焦点。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放缓,出于维护本国利益,各国保护主义规制抬头,导致国际贸易受到了负面影响。对于数据要素的治理关乎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处理过程中的诸多政策与制度安排,已成为当前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晚近以来,欧盟关于数据治理和数据市场监管的立法引发关于数据主权、数据规制的域外效力、规制冲突等议题的探讨。一、引言随着2 0 2 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称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
3、框架基本完成。在配套立法方面,我国已出台多项行政法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讲师感谢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专家的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感谢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和诺名审稿专家的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参见王燕:数据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与应对一一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 澄清参见王燕:数据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与应对一一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例,第10 页。夏菌:国际法视野数据治理立法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流动提供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数据治理立法还较为分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国
4、家安全立法和数据管理立法及政策文件各自成文,法律规制的效果与效率有待加强。在全球数据治理方面,我国的参与程度相比于欧美国家较为有限,且在跨国数据流动监管、国家间数据治理协调、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等方面较为滞后。本文以欧盟数据立法为研究对象,结合当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发展、各国有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的困境与我国的现实考量,分析欧盟在数据治理领域的立法脉络,探析欧盟新近立法进展。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数字市场的优化监管,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推动数据治理体系规则构建提出建议。讨论涉及的新立法主要为欧盟2 0 2 0 年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Act)、2 0
5、 2 2 年数据法(草案)(DataAct)以及2 0 2 2 年9 月和10 月相继通过的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和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二、欧盟数据治理立法的国际法背景从形式上看,数字贸易包括基于信息技术开展的数字货物贸易、数字服务贸易以及数据贸易三类。但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数据条约或国际数字服务贸易条约对数字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数据治理与贸易合作加以规范。经济发展减速的背景下,贸易环节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平衡被打破,强调数据安全、限制数据流动的倾向明显。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与谈判陷人僵局,数据监管规则呈碎片化,全球范围内的规则协调亦受到阻
6、碍。多边模式下的治理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为主,该体系下的条文规定少。近年来,WTO谈判功能弱化,规则缺乏更新,数字贸易制度鲜有进展。数据全球治理语境下,各国普遍接受的跨境数据流动管辖机制和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体系规范尚未形成。3(一)WTO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缺乏更新现行的多边贸易体系中,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内容有限,条款分布较为分散,在贸易实践中受国内规制影响大,难以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基础作用。在WTO谈判功能运行困难的背景下,部分WTO成员形成的利益相关方和贸易合作伙伴在服务贸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
7、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ed Ruleson Fair Access to and Use of Data(Data Act),COM(2022)68 final,2022/0047(COD),Brussels,23 Febru-ary2022.参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字经济报告2 0 2 1(跨境数据流动与发展:数据为谁流动),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overview_ch.pdf,2023年6 月15日访间。参见黄志雄主编:数据治理的法律逻辑,武汉大
8、学出版社2 0 2 1年版,第49 2、49 5页。108武大国际法评2023年第4期易国内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这些工作推动数字贸易领域逐渐形成了开放式诸边谈判、“主题模块”型合作等创新机制,可供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蓝本。同时,贸易规则发展由多边转向区域和双边也暴露出了各国与各地区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数据治理方面存在一些巫待化解的矛盾与问题。有观点认为,以RCEP为代表的区域规制体系更能体现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共治性特征,尤其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在数据流动监管问题上的立场和需要。类似的区域贸易框架并未提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所需要的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全球标准,无法替代国际性规
9、制的主导作用。部分WTO成员主张,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构成国际贸易壁垒。然而,如超出合理限度,WTO成员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限制在GATS规则下可能构成任意或不公正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但是在规则层面,GATS电信附件中关于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进行跨境信息传输的规定、附件中关于“进人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服务”列举的允许条件和限制措施以及GATS一般例外条款,共同形成了跨境数据传输自由和国家对数据流动监管之间的相对平衡。当前形势下,在WTO项下就数字服务贸易达成共识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贸易领域的数据资源流动尚未形成成员广为接受的、类似于“非歧视性待遇”之类的基石性原则,而取决于各成员在GAT
10、S协定下有关计算机和相关服务的市场准人政策及所做的具体承诺。二是国内基于个人隐私保护或个人信息权保护等的法律法规都有可能造成对数字服务贸易的限制。(二)双多边贸易体制下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分歧目前各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涉及的诸多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尤其是在第二代数字贸易议题方面,包括数字服务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分歧较大。欧盟为了扩大征税权,对开征数字服务税持支持态度,美国则因数字服务税将限制美国跨国企业的海外竞争优势而反对欧洲各国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行为。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例,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目标分歧、规制共识和合作基础薄参见周念利等:基于DEPA探究亚太地区数字贸易治理前景
11、,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第18 页。参见谢卓君等:全球治理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参与一一基于WTO、C PT PP和RCEP的比较分析,国际观察2 0 2 1年第5期,第10 4页。3参见朱福林: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博奔、“求同”困境与中国之策,经济纵横2 0 2 1年第8 期,第45-46 页。4参见宋丽等: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因应之策一一以海南自贸港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 0 2 0 年第2 期,第46 页。参见刘宏松等:美欧数字服务税规则博奔探析,欧洲研究2 0 2 2 年第3期,第7 8 页。109夏菌:国际法视野下对中国的启示展弱、规
12、制协调的功能受限,是当前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有效国际治理缺失的主要体现,也是造成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国际法治匮乏的主要原因。另外,已有的国际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调整对象以个人数据为主,在对政府数据等非个人数据的开放、流动、合理利用与流转等问题上,各国受各自保护制度和保护水平的影响大,合作型的数据市场建设受到较大阻碍,非个人数据提出的不同于个人数据治理的规制要求呕待回应。其次,各国在贸易规则体系场域中话语权的争夺激烈。区域和双边、多边贸易协定模式发展较快的主要是由美国和欧盟各自主导的贸易规则体系。欧盟主导的规则相比“美式模版”约束力更强,其基于“权利话语”的隐私权保护标准高,但欧式模版体系性相对较弱。以
13、欧盟一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文本为例,第8 章第1条和第8 章第3条规定了双方在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和电子商务方面的管辖权,以及基于GATT协定第2 0 条,言明双方的规制措施不得造成对对方服务的任意、不公正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并未单独成章。三、欧盟数据治理立法的改革历程回顾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共同体关于数据治理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的利用与共享、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立法发展迅速。在数字改革的背景下,欧盟提出,实施各项法案应立足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分歧,推动形成“单一数据市场”。从规则建构角度来看,欧盟通过数据立法改革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自由流动监管和数据保护国际合作机制
14、三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欧盟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2012年,欧盟司法专员提出个人数据保护改革。欧盟企业大多向欧盟境外传输参见谢卓君等:全球治理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参与一一基于WTO、C PT PP和RCEP的比较分析,国际观察2 0 2 1年第5期,第10 5-10 6 页。参见谭观福: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3期;胡苗苗等译: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指南,北外法学2 0 2 0 年第1期,第147 页;吴沈括等:欧盟数据治理新指向: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提案)研究,网络空间安全2 0 18 年第3期,第31页。Se
15、e Robert Holleyman,Data Governance and Trade:The Asia-Pacific Leads the Way,National Bureauof Asian Research,9 January 2021,https:/www.nbr.org/publication/data-governance-and-trade-the-asia-pacif-ic-leads-the-way/,visited on 15 June 2023.4See European Commission,EU-Japan Agreement Chapter by Chapter
16、,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eu-trade-relationships-country-and-region/countries-and-regions/japan/eu-japan-agreement/eu-japan-agreement-chapter-chapter_en,visited on 15 June 2023.10武大国际法评2023年第4期数据,但欧盟此前的信息保护制度性框架数据保护指令中关于跨境流动的规则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信息快速流动的发展要求。作为数据治理改革举措的一部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 Pro-t
17、ectionRegulation,G D PR)是欧盟建立数据单一市场和推进数据安全议程的重要内容。GDPR对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了概念界定,在数据资源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核心资源的背景下,GDPR对跨国企业在欧运营影响巨大。GDPR确立了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七项基本原则:合法、公平、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存储限制;完整与保密;问责与合规。有关国际数据传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GDPR第5章。在跨境数据的具体监管路径方面,GDPR并不直接介入限制数据流动,而是通过判断数据接收方的保护水平是否达到标准来实现对数据流动的间接限制。GDPR规定了欧盟数据跨境传输的方式和应满足的条件,
18、包括基于“充分认定”(a d e q u a c y d e c i s i o n)的对于数据跨境传输限制的豁免、基于具备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适当保障和有效法律救济的传输、跨国企业内部的“约束性企业规则”(binding cor-porate rules,以下称“BCRs规则”),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等特定因素而允许的跨境传输。G D PR规则无须欧盟成员国立法程序转换即可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同时,由于在管辖标准上采取了“经营场所标准”(establishmentcriterion)加“目标指向标准”(t a r g e t i n g c r i t e r i o n)的模式,其地域适用范围得到了
19、扩张,在欧盟以外的国家产生了域外实施的效果。GDPR对于欧盟内部和整个国际数字贸易市场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其统一并规范了欧洲的数据市场,促使欧盟进一步以其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市场标准作为规范,在全球事务中强势发声。在对外部市场的影响方面,GDPR通过嵌人“充分认定”机制来判断非欧盟国家的数据保护水平,由此以数据方面的市场准人标准扩大了对境外数据的监管权,产生了数据监管模式输出的效果。4在对数据主体和企业权利保护方面,GDPR的数据治理改革借由对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管理得以实现:以保护前置的理念,强化数据主体权利,将数据权利保护要求前置到数据收集和处理阶段,新增了包括更正权、清除权、数据可携权等一系列
20、权利;明确要求成员国不得以许可的方式管理跨境数据流动;增加了“充分认定”的对参见方芳: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演变:市场统一与贸易规范,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2 4辑,第16-31页。See Chapter 5 of GDPR,https:/gdpr.eu/tag/chapter-5/,visited on 15 June 2023.23参见王燕:数据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与应对一一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例比较法研究2 0 2 3年第1期,第1-2 页;俞胜杰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域外效力的规制逻辑、实践反思与立法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 0 2 0 年第6 期,第6 2-6
21、 4页。参见金晶:欧盟的规则,全球的标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逐顶竞争”,中外法学2 0 2 3年第1期,第46-53页;吴沈括等:欧盟GDPR与数据跨境问题分析,中国信息安全2 0 18 年第7 期,第31-37 页。夏菌:国际法视野下里立法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象类型;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以下称“SCCs条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符合需求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合同文本选择。(二)欧盟的数据流动监管机制欧盟数据流动监管分为全球市场上的数据流动与欧洲内部市场的数据流动两个方面。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欧盟形成了以基本权利保护为价值基础、以欧盟法院司法
22、审查为监管工具的模式。2 0 12 年启动的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题的立法改革虽然由司法部门主导,但无论是从欧盟官方文件还是从以最终形成的法律文本来看,欧盟该轮改革的目的都不仅限于消费者的数据权利或隐私权利保护,建立“数据单一市场”、推动欧盟数据产业发展与安全才是其更为迫切的考量。在欧盟委员会2 0 16 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数据保护改革被归人构建单一数字市场的举措中,而未归人司法和基本权利保护领域的规划中。3以数据保护为立法主旨,将法律规则视为赋权手段,GDPR体现了欧盟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为应对全球数据经济竞争,对数据主权的维护与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的协调。对于数据在欧盟市场内部的传输与流转问题
23、,2 0 18 年11月由欧盟立法机关通过的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明确提出“非个人数据”的内涵,要求禁止数据本地化限制,目的在于破除已有的数据保护制度对欧盟内部单一数据市场造成的阻碍(三)欧美数据隐私保护合作机制的更新从欧美的数字治理和贸易实践来看,双方在数字经济和数据流动监管方面竞争明显,数据传输与合作机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欧美此前数据监管合作集中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规则领域。下文以美欧隐私盾协议到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参见叶开儒: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长臂管辖”对欧盟GDPR的原旨主义考察,法学评论2 0 2 0 年第1期,第110-111页。参见金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欧盟标准一一
24、规则建构、司法推动与范式扩张,欧洲研究2 0 2 1年第4期,第8 9 页。See European Commission,Joint Statement on the Final Adoption of the New EU Rules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14 April 2016,https:/ec.europa.eu/newsroom/just/items/30856,visited on 15 June 2023.参见何傲:数据全球化与数据主权的对抗态势和中国应对一一基于数据安全视角的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年第3
25、期,第2 3页;Communicationfromthe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Data Protection as a Pillar of Citizens Empowerment andthe EUs Approach to the Digital Transition-Two Years of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24 June 2020,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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