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问题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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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学术前沿|2023.09上设学术大视野学术大视野THESCHOLARLYVIEW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问题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马呈元孙文洁【摘要】合法性问题作为政治学基础理论之一,包括人民性、合法律性、正义性、有效性四个基本要素。从这四个要素来看,国际刑事法院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合法性,但国际刑事法院由于制度设计等结构性短板和实践过程中出现合法化能力不足或合法性衰退的问题,其合法性赤字开始日渐凸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要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关键词】国际
2、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国际法【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D 0 1】1 0.1 6 6 1 9/j.c n k i.r ml t x s q y.2 0 2 3.1 7.0 0 9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思潮相互较量、激烈角逐的产物。自成立以来,关于其在制度讠计、司法立法、执法实践等各方面存在合法性赤字的争论从未平息。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渊源分析合法性作为政治学基础理论问题之一,最初含义指权力运行应遵循法律,长期为政治学界所关注研究。但是,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大多数关于合法性的讨论是就国家而言的”。随着合法性研究的深入,合法性成为衡量和分析现代政治的一个通用范式,并广泛
3、应用于法律、社会、经济等其他学科领域。综合来看,在学界研究中,合法性包括人民性、合法律性、正义性、有效性四个基本要素。所谓人民性是指现代政治必须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授权,没有人民广泛参与则谈不上合法性,这是合法性政治最不容置疑的重要来源,也可称之为广泛性;合法律性是指政治参与程序的法律规范原则和标准,是一切现代政治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正当性;正义性是指评价合法性的价值标准和正义原则,同合法律性、有效性和人民性等经验性或工具性标准相比,也更具有主观判断指向;有效性是指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这是所有问题的落脚点,如果政治系统无效运行,一切都是空谈。据此,笔者依据以上四个方面构建起合法性分析的
4、基本框架,从四个维度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问题,阐释其合法性来源。其一,国际刑事法院建立是否得到普遍认可,体现广泛性。主权国家的支持和认可,体现了对国际制度 的承认。国际制度必须是经过各主权国家自主自愿同意后建立的,这是衡量国际制度合法性的基本条SEP20231FRONTIERS191件和前提。1 3 国际刑事法院设立必须得到国际社会各主权国家的普遍自愿支持和广泛认可,否则其合法性无从谈起。其二,司法立法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体现合法律性。合法性本质反映了规范程序、价值标准,是认同沉淀和固化的结果。让-马克夸克(Jean-MarcCoicaud)认为,合法性就是证明统治和遵守正当性的程序。4 国际
5、刑法反映了国家主权原则多方面关系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共识性规范标准,也是国家利益的共同需要。在对国际罪犯进行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法的理解和运用,既要符合实体法规范,也要符合程序和证据规则,所有司法立法行为必须经过授权。其三,司法实践是否保持客观公正,体现正义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5 国际制度必须以自身的客观公正、专业理性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特别是在与国家进行合法性竞争时,更需要不断突出这一特性。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实践必须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公正的客观立场,展现专业和理性,这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其四,司
6、法质量是否发挥积极作用,体现有效性。国际制度合法性在于其具有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能获得国际社会各行为体的赞同或同意。6 国际刑事法院在惩治国际犯罪、实现国际正义、促进和平与安全方面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得到国际社会普遍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如果司法效果不彰或者争议巨大,则意味着有效性不足或较低,导致合法性式微。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的具体表现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合法性是一个动态、相对的概念判断,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国际制度对哪些行为体而言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就特定国际制度而言,制度架构一经建立,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规范性标准,其合法性也将处于动态变化和平衡中,进入合法化的嬉变历程。1 但
7、是,问题在于“当一个制度没有能力实现其目标,或不能推动同制度自身所倡导的规范相一致行为的时候,这个制度就会遇到合法性危机”,或者“如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这些规范标准,或者规范标准本身发生了演进,而国际制度没有及时适应新的规范,则制度可能面临合法性下降的压力”,9 这在本质上就是合法性赤字问题。就国际刑事法院而言,从建立到日常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合法化能力不足或合法性衰退的问题,合法性赤字随之开始出现。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表现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际刑事法院广泛性、权威性依然不足。国际刑事法院于2 0 0 2 年7 月1 日正式成立。这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
8、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其目的是打击“违背人类良知”的国际罪行,其职能是防范和惩治罗马规约生效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仍然面临很多争议,诸如它的普遍管辖权、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和管辖罪行的概念等。一些国家对加入罗马规约仍然持观望态度,甚至有些缔约国退出或表示要退出罗马规约。到目前为止,只有1 2 0 多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这对于当今全球近2 0 0 多个国家而言,尚未形成绝对多数。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支持通常体现为加入该组织,其参与率也代表着国家对国际组织的认可度,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赤字。
9、【1 0)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大国迄今仍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这也极大地削弱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二是国际刑事法院在司法立法上过于冒进。罗马规约和相关国际刑法应最大限度保持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反映国际政治力量和国家力量的均势状态,指引国际法治价值和观念的发展与重塑。国际刑事法院在成立后,“通过大量的裁决和判决诠释了罗马规约有关犯罪的构成、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情势和案件的管辖权、可受理性、被害人的参与和赔偿、国家官员的刑事豁免和国家92学术前沿|2023.09上THESCHOLARLYVIEW学术大视野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等重大问题,澄清了一些模糊
10、的概念、含糊的规定,增强了其适用性”。但是,一旦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理念偏离同其自身一贯倡导的特定价值观和其他规范性标准时,则会放大其固有的重大缺陷和争议,进而导致合法性理念基础丧失。这一点突出表现为国际刑事法院近年来出现的司法能动主义趋势,【1 2 明显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极大削弱了其司法的权威性及其存续的合法性。三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选择性司法做法。“国际制度必须通过强调自身的中立、公正和客观来寻求自身的合法性,特别是在与国家进行合法性争夺时,更需要不断强调这一点。”1 3 国际刑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谓“选择性司法”(SelectiveJustice),就是国际刑事法院法官与检
11、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对“当事国”、“属人”、“证人”、“罪名”及“属时管辖”等诸多方面的有意筛选。一方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侵犯人权、犯有战争罪等网开一面或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却对非洲等国家频频出手。这种事例比比皆是,由此引发了对于国际刑事司法中存在严重的“选择性司法”的质疑,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及国际刑法本身受到国际社会的病。更有甚者,借用一些学者“司法干涉”的提法,国际刑事法院的某些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实际上是西方国家配合政治军事行动的一环,企图为干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背书,“假借司法程序名义下实施的政治行动”。1 显而易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实践一旦脱离公正立场,“选择性司法”问题长期存在且无法
12、得到解决,会让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必将导致国际社会支持分崩离析,进而削弱合法性基础,导致合法性赤字。四是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质量无法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非洲国家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效果或司法质量,如不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和支持,则意味着无法实现其宣扬的推动国际正义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目标,不仅导致其出现合法性赤字,严重情况下甚至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就目前而言,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非洲地区,其所开展的多项情势调查也是类似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管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甚至有一定针对性。1 5 非洲国家把国际刑事法院对非洲个案的管辖看作针对整个非洲的偏见。在
13、非盟看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不合时宜”的行使非但未实现和平,反而延长了内战等国内冲突,妨碍了非洲国家寻求正义的最优解。16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产生的根源国际刑事法院存在固有的结构性短板以及受制于当前国际社会现实等因素,决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实践多大程度上能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对此,西方有学者甚至毫不掩饰地宣称:“政治考虑、权力和赞助将继续决定谁会因国际罪行而被审判,谁不被审判。”1 7 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长期面临合法性赤字的根本原因。一是西方主导国际刑事法院制度设计。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再到冷战结束以来成立的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西方世界的法律观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14、同时占据了国际组织中的大部分高级职位,国际刑事法院实际上是“西方世界主导下的制度设计”。1 在一定程度上,国际刑事法院就是西方国家理论霸权和制度霸权的产物。由于现代国际法长期以西方为中心,以及西方在国际法领域“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国际刑事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凸显了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价值:即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能高于法律。这是当代国际法治从威斯特伐利亚法治模式向自由主义法治模式转变的重要标志,充分反映了西方主流价值观和法治观念。【1 9 同时,西方国家还占据了国际刑事法院大部分职位,这就使得其他国家在国际刑事法院作出重大判决时缺少相应的代言人和发言权。由此,西方主导下的国际刑事法院不会公平对待非
15、西方国家,更多是维护和反映既有的西方大国的利益。当前,国际刑事法院明显持亲西方政治立场,同样也可以从其司法观念、制度设计受西方主导以及诸多国际刑事法院高级职位被西方国家把持SEP2023IFRONTIERS193等方面找到原因:二是美西方国家强力干预国际刑事法院正常运转。作为国际组织的国际刑事法院,任何时候都无法摆脱国际政治现实的种种制约,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国家的粗暴干涉。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在寻求全球正义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论为霸权国家权力意志的附庸,对强国保持着相当的自主性,而对弱国则具有一定的回应力。2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刑事法院无法避免严重的国际司法干涉。现实中,就大部分情况而言,国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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