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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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制定或发布机关 内容举例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 1、会计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1、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 P6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由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三个方面。 我国对会计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P7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审批,审批后需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答疑编号223010103: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P10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是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P11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P1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有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pp [答疑编号223010104:针对该题提问] P21财务会计报表 4、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7、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答疑编号223010302:针对该题提问] 8、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对会计报告进行数据粉饰、修改或者任意取舍。 P22会计档案的种类和规范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材料 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P23会计档案保管时间(企业会计)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范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15年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的销毁 1、 会计档案销毁前,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答疑编号223010304:针对该题提问] P2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的涉外企业及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P27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P28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 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P29没有专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其他监督机构、人员代行内部审计的职能。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P30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 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P32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畴。 P3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相关审计业务 (1)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P36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通常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P37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P38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P40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P4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人员上岗注册(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变更登记管理制度。 P4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接受培训、自学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接受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P43会计专业职务分为三个级别: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P4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二年 (4)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P46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稽查和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原则”。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P4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5、 移交后的相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P53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私设会计账簿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 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违反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55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罚款:对单位: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罚款:对单位: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P56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61《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62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P63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企业)、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企业)、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例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例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P69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者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使用的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P70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三)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适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国家专项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六)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P71加强现金业务岗位管理 1. 各单位应当建立现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现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现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现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P75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P76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P78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无数量限制。 P80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P8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P8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P83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P8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P87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P89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1)至(5)项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为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的名称开立账户存款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答疑编号223020303] P90银行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95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P96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P97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P98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P9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P100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3) (3) (4) (5) 确定的金额; (6)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7)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P10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答疑编号223020404] P10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P10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天。 P10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P107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P109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118非票据结算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P119(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 单位卡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5‰0,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P12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P12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 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 (一) 概念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二) 使用要求 1、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4、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6、 每笔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三) 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5、 拒绝付款。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1)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 (3)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 (7)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P125委托收款 (一) 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 确定的金额 (3) 付款人名称 (4) 收款人的名称 (5)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 委托日期 (7) 收款人签章 P131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P132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 (4)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1)中央税——关税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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