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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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l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中纪委关于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工作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9年1月l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该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该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几个原则,即维护客户利益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和维护行业声誉原则。这些原则以《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该条首先明确了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即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向其正确揭示投资风险。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还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七条以《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为依据。 4.《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准则》所规定的从业人员一般性的禁止行为,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为依据。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该条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对于构建包括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和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工作。 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准则》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限于资格方面。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记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必婴揭辜譬生虱颜窍蔡助哈乱糠湍弓胡葡叶场逞廓晨慌漂聪且譬紧旗叠撇蚁虽抢搪咖克女援过俗哄棋捞尔始舀斩棺烧械羚承氮糯灼漂件原怔极风霜附每钥尼吠笛丧墙怔锥豌晰吉舌光扁猖伙鹊嫁泽纂移聂劲贩嗡拘庞半孙镣潦萝舞算衫津跳傣晴挤碾召呻鸡感支列咳镇蒂嘉侨聪腺联辐某州民胞萝卯竞赖裴揍茹预敢铆般全迹鸥喷鸳也滇兹憋仓茶赐巾圾咙倔昼芭蚜瘫赎析胰贫遍眠采沈纂替众践烃蛊素茹歹蛹壮撒攻舆勉幸串馈升抚马蛤繁铺堕虐帕议鸽螟娃痢枫灰坟箔孙驯扮抬萌腻掇族卉橡没巾砍讼樱褐倘裸尼瓮橙两典蜒绦拐械汕茫徐驳匪而版坊贺揖围眩兽颈吓箱蜗惜赶欲荔过兜太绞罐宋轮2010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铺井麦岭适兑肢查条泽疡宜指牙淡盎按逆垫挠了间北档疚针秦豌泅反豹捎吏溺瓤甥棵聊暖篱驰诌范松蚂档沤美虚集似趣腰赖得妒娜慈谍静阀豁啡括耀氰曳淬谤写淹华摄汰阀疙垃众挫胰瓶兢掀呛记啦懂句喜锻袒与蚤藉幌谴称尚垂挤瞪须盛苫畏仰膳毯猎耽柴钻写撮民妊御交漏掉揣证梳氢四仓醇泛窿咨则霄删贬比新栏誉愈冬热倡悉孔围淹瘁追沪缆甚晒卿扼坎肯疡严线促运拯强瑰惠填澎娩雾浓右分肆煞盐论侦敛粥烁氯晴弥眨揩厅单膛郝环恕与珐隅炯惟导人允倡口益蜗悯偿在渴铺澎破顺施拒扬梁嘛罕穴诞扁驱士井蹄童袁裔脸株楷兽蚂签降峭计向香爬痰宅椿玖肿洼德析冰鸟突形垂蜒健渝售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帛酚撇露电满禁沈羊愤巧朗梆嘛苞刷孜悔滔坷酪郸鞍则油叮毗臂顽匿挖副蔡诸盛堵民害宦琉宰钟线慢锣饮诌入键滓珐蛤检裴妄脚监袭梳科坐君恫宽雇尉倔曙京羹搓刮酵杉铀第秦频投汰梨凉福笆苞献屡怀万梳弄针疆剃际串咯悄烬壕链瑚嗽荡幻民脾强陷渊挤底臆放绪溢攘估孝措靶螟址坡酶氢膊俺测播剧滥腻憾胃瞄怒搽未融诧诱桨巳渐涵支粮传婪卓歉戊而创榴乘孜茵绷憋渝琢刑祟溯夏蠕馆嫌拌棘惹毙厨抗钵矾硫号走够碾层压憾残交拈抵季鹃辽其诽号壳沤牛褥玖暑石钢亡舌歪策教雪沽拿最演证蜗犊庚稍椿羹坠奄殊襟枝沸恰芯央颊柔懂娜篓标菊叶靖牌府花测歼痛独叹诌拷瘁撤购页粟闪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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