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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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第四条 评定条件(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2、。(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1)基地已被
3、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4、江苏省大宗商品物流示范基地(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2家以上。(3)基地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200亿元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5、江苏省生产制造企业物流配套示范基地(1)基地
4、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3)基地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工业企业50户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6、江苏省保税物流示范基地(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3)基地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4)基地保税业务:监管货物价值200亿美元、监管货物数量100 万吨以上。(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二)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
5、业。2、企业资产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3、年物流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4、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在10个左右。5、有明确的物流发展目标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物流综合水平在全省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五条 评定程序(一)申请。物流基地或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1、省物流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包括(1)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表;(2)基地发展情况(基地规模、规划实施、平台建设、资源整合、服务功能、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3)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4)入驻基地的物流企业法
6、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5)其它所需资料。2、省物流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评定申报表;(2)企业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运作模式、管理水平、科技创新、竞争优势等);(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5)其它所需资料。(二)上报。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三)初审。省经信委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进行评审的名单。(四)评审。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申报单位到会介绍情况、答辩和专家
7、集中评议等形式在基地(企业)规模、服务能力、科技创新、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五)评定。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组织实地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和授牌。第六条 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情况报告制度,由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上报省经信委取消示范资格。第七条 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在物流经营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第八条 被评定为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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